12330282688011591A/2013-125877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13-0017
政务综合类,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2013-11-21
2013-11-20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13〕87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05号)和《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我市医疗机构政府投入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品质之城、共建幸福家园”总体目标,在客观总结我市近年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机制,不断完善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补助政策,调动多方积极性,巩固省级卫生强市创建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建设“健康慈溪”,促进卫生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持续协调发展。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民生工程。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做到城乡统筹、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明确责任,加大投入。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并不断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卫生投入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三)兼顾供需,保障重点。政府投入以支持建立和健全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体系为目标,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重点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对镇(中心)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收支、统筹算帐,由财政承担“兜底”责任。
(四)切块包干,分级负担。对经常性经费补助,市级公立医院由市财政投入为主,镇(中心)级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镇(街道)财政投入为主。对项目经费补助,按照确定的投资体制由市、镇(街道)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
三、卫生投入的范围和方式
(一)市级公立医院
1.经常性经费补助
(1)市级公立医院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简称“五项保险”)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编制内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助30%,退休人员、遗属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缺编聘用人员五项保险费用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补助。
(2)对妇幼保健外线人员及采供血机构、精神病防治及解毒所、麻风病防治、结核病门诊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按有关规定配备,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全额安排。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证。
(3)对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和肺结核病定点医院要结合业绩完成情况,由市财政按每门诊人次15元、每床日30元标准给予补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4)市第七人民医院在市财政现有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承担精神病防治任务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专项补助。
2.项目经费补助
(1)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基本建设实行项目库制度,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及建设标准给予核定,并纳入建设规划进入项目库。
对全额拨款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市第七人民医院和新建的市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对其他市级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按净投入额的70%予以补助。
基本建设项目原已经产生的债务,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合理的债务消化方案,经财政部门核定,采取政府贴息、逐年安排资金等措施,消化解决。
(2)大型医疗设备补助。对公立医疗机构设备购置,市财政再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卫生医疗部门专项设备的购置补助。
(3)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如开展传染病、精神病、慢性病监测,健康教育,免疫规划,婚检、叶酸、孕产妇住院分娩、麻风病人医药费、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精防及解毒所经费,政府指定的医疗减免(免费)服务项目、医疗急救绿色通道以及对无主病人等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由市财政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定项补助。上级有补助标准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没有标准的,按成本给予补助。对医疗欠费经核定后给予补助。
(4)卫生重点学科(专科)建设、技术引进合作和人才引进培养经费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专款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医疗质控、技术引进合作和市人民医院创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项目的补助。人才培养与引进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和引进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3〕5号)执行,政策年度兑现超过200万元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安排。
(5)中医事业经费补助。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慈政发〔2010〕30号)规定,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对中医药事业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市财政对市级综合医院、市级中医专科医院按每门诊人次8元、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6)卫生指令性工作任务补助。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征兵体检、招生体检、抢险救灾、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卫生支农等政府指令性工作,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给予补助。
(二)镇(中心)级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经常性经费补助
镇(中心)级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简称“五项保险”)由镇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编制内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镇财政补助30%,缺编聘用人员五项保险费用镇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补助。退休人员、遗属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2.项目经费补助
(1)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镇(中心)级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改(扩)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及建设标准给予核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当地财政投入为主,市级财政按净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
(2)特色专科建设和医疗设备补助。镇(街道)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镇(中心)级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特色专科建设和医疗设备的购置。
(3)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按每年每服务人口(常住人口)不低于5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安排(其中宁波财政10元),全额用于全市(含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市级公立医院、卫生服务站)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经费的补助。
(4)基层预防保健站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预防保健人员的经费按每万服务人口配备3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市、镇两级财政各50%承担。
(5)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镇(中心)级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如开展传染病、精神病、慢性病监测,健康教育,免疫规划,叶酸、孕产妇住院分娩、麻风病人医药费、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政府指定的医疗减免(免费)服务项目、医疗急救绿色通道以及对无主病人等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由市财政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定项补助。上级有补助标准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没有标准的,按成本给予补助。
(6)农民和城镇居民健康体检经费补助。参合对象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中小学生及婴幼儿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其他成年人每两年安排一次,建立完善健康档案。健康体检经费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市财政按实际体检人数(含承担农民和城镇居民健康体检的市级公立医院)予以安排。
(7)中医事业经费补助。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慈政发〔2010〕30号)规定,由镇(街道)财政对镇(中心)级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门诊人次8元、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8)卫生指令性工作任务补助。承担征兵体检、招生体检、抢险救灾、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卫生支农等政府指令性工作,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9)国家基本药物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镇(中心)级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财政根据市编委核定的人数,正式在职编内职工人均补助3万元,编外人员人均补助2万元,并按每门诊人次5元、每住院床日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实施门诊绩效补助政策,对工作量大的单位实行超基数奖励和超全市平均工作量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卫生局另行制订)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1.多渠道推进村级卫生网络建设。按标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业务用房由所在村安排解决。对部分村确有困难不能无偿提供业务用房的,也可采用向社会租赁形式,租赁费用由所在村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所在村全额予以解决。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市财政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中按每服务人口(以常住人口计算)12元标准设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由镇卫生院根据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年度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成绩、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结合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服务人口统筹下拨,具体参照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慈溪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慈卫发〔2011〕160号)中规定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及补助经费下拨方法执行。
3.基本医疗服务补助。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增设每人次5元的一般诊疗费项目,可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中补偿70%;并由镇(街道)财政按每门诊人次数8元的标准配套补助。其中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并正常执业的卫技人员和公共卫生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由镇(街道)财政安排资金补足。由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人次数、群众满意度及绩效考核情况下拨。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分级负责的卫生领导管理体制。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慈政发〔2008〕90号)精神,市政府要重点加强对市级卫生医疗机构的投入建设,确保良好运行。要强化落实镇(街道)作为本辖区内卫生事业发展管理责任,辖区内卫生院由所在镇(街道)为主投入建设,并由市卫生局和镇(街道)实行双重领导,卫生院正职负责人由市卫生局党委协商镇(街道)党(工)委后任命,其他班子成员由镇(街道)党(工)委协商市卫生局党委后任命。卫生室由当地村(社区)举办,由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
市财政、卫生部门要全面做好卫生院资产清查核资到镇(街道)工作,卫生院的资产划拨到镇(街道)后,原由市财政保障的经费,在本轮财政体制内仍由市财政专项补助,下一轮财政体制中纳入镇(街道)支出基数。各镇(街道)成为卫生院资产的所有者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能。按照卫生部等5部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的规定,市卫生局作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共卫生、医疗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
(二)加强对卫生投入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要求,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对实行绩效管理的专项经费,卫生部门可根据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情况统筹分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对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继续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管理模式,加强运行成本核算与管理,增收节支,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探索和试行公立医疗机构效率、效益与职工绩效考核挂钩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政府卫生投入绩效评价体系。对财政补助项目要开展科学的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调整完善财政补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市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审计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管理与指导工作,确保公立医疗机构改革顺利推进。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