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3-125882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13-0026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3-12-11

成文日期:

2013-12-1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13〕216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慈政发〔2010〕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建立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对招标代理《名录》预选工作实施领导、协调和监督,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采购方式建立预选《名录》,委托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承担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包括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组织和协助资格审查,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协助签订中标合同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录取


  第六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二)企业按要求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审核;
  (三)慈溪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已在市住建局办理进慈备案手续;
  (四)参加《名录》申请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满足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预选《名录》,报名申请的具体条件、评分细则、录取名额等内容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经慈溪市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查询近3个年度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记录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不良行为公示的。
  (三)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
  (四)慈溪市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社会满意度测评被评为不满意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在我市区域范围的业务或资格处罚的。
  第九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慈溪市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社会满意度测评被评为满意和较满意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要符合以上第六条规定且没有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依申请可直接入选《名录》。
  第十条 公告发布前招标采购文件须经领导小组确认,根据招标采购公告和文件的要求,评选出列入《名录》的初选名单,将初选名单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宁波政府采购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确认后发文公布《名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本轮《名录》入围资格,同时不得申请加入下一轮《名录》。
 

第三章 《名录》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名录》有效期为2年,从《名录》公布之日算起,申请和更新原则上每2年集中办理1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一)招标代理服务费估算价(不含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在8万元以下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从《名录》中选定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二)招标代理服务费估算价(不含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在8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以随机抽取或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进入市镇两级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填写《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备案表》(见附件1),在招标时报所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估算价在8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在工程项目招标所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并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六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由建设单位在《名录》中优选3家及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代理机构参与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前应向邀请单位发出邀请函(见附件2),明确有关事项。抽签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到场参加。随机抽取活动需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前2日预约。
  采用招标方式的,由建设单位邀请所有《名录》中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设备采购、设计等项目,《名录》内的单位难以保证胜任或家数达不到随机抽取或招标要求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建设单位可另行择优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从《名录》内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 同一工程类别的项目分期招标的,经招标人申请,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同意后,招标人可直接与前期通过随机抽取或招标方式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后期工程的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或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难易程度事先确定收费费率,采用招标方式的也可确定范围。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与被选定的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加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抽签、投标活动;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项目代理班子到位,认真履行代理合同;
  (四)不参与出借资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不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向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名录》内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执业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认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从《名录》中除名:
  (一)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七)依据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对代理机构的动态考核标准,年度扣分值达到40分的;
  (八)所代理的业务因代理机构原因累计3次被业主评价为不满意的;
  (九)接受邀请后累计3次不按时参加随机抽取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被清除出《名录》后,《名录》以外的企业可按上次评审时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情况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预选《名录》过程中,如有投诉或申诉的,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代理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予以指出并要求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名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部门对代理机构选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事业或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建设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设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办法的,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后,可按原办法执行,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备案表
     2.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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