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3-125880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13-002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13-12-05

成文日期:

2013-12-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13〕213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5 00:00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及宁波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准入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协查、配租、配售、退出等制度,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量,确定并定期调整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条件、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协作机制。要建立市民政、公安、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工商、金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市民政局要牵头组建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机构,并组织开展城镇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好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要求核对内容等相关信息,并负责提供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补助等信息;市公安局负责对户籍登记、拥有车辆信息进行核对认定;市地税局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核对认定;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市工商分局负责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核对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信息进行核对认定。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负责联系协调各银行、证券管理部门,配合居民收入核对认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居民家庭货币财产信息协查运作机制。
  (三)规范受理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健全承诺制度,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全面性和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并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对没有授权委托书或拒绝配合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即可终止核对工作,并视为自动放弃保障性住房租、购资格。
  (四)加强初审力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初审职责。除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外,初审要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要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邻里走访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现居住地和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经营地进行公示;人户分离的,要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和经营地同时公示。同时要建立申请家庭的档案以备核查。
  (五)严把复审关口。市住建局(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市民政局要严格履行复审职责。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公安、地税、人力社保、工商、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市住建局(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要联合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对申请家庭拥有房产(包括已登记、合同备案的房屋及申请人在农村进行建房审批或享受过建房指标情况)及相关房产交易信息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复审意见。
  (六)严格终审制度。市住房保障办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重复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等内容。对可疑或群众举报的,要重新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
  (七)全面公开信息。市住房保障办进一步认真做好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通过设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网站,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项目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配租配售对象基本情况及配租配售房屋面积等信息应及时在住房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做到信息及时更新。
  二、加强使用管理
  (一)健全合同管理。完善配租配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的处罚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配售合同要明确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违约责任、上市交易时政府的优先购买权利及交易条件等事项。
  (二)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办要建立住房保障档案,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和对保障对象的监督,建立年审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变化,设立核查档案,核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退出管理
  (一)加强租赁性住房退出管理。做好租赁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年度复审工作,对承租保障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租赁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要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逾期不腾退且拒绝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清退,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市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在年度审核中发现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并令其退出房屋的决定:
  1.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3.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对不再符合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有违反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承租户,能主动在规定时间内结算各项费用并腾退承租住房的,其以后又具备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仍可纳入保障范围。
  (二)加强销售性住房后期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已购买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对象在住房保障网站上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购买条件并经查实的,取消其购买资格,由政府实施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补缴同期、同地段商品住房差价款。已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按规定通过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强化监管职责
  (一)健全工作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各镇(街道)明确为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要建立专职机构,充实并加强人员力量专职搞好住房保障受理初审工作。
  (二)完善监管机制。推行检查责任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管。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入个人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房源及配租配售家庭和发放租赁补贴家庭,全部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加快完善并启用慈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深化完善市住建、民政、公安、金融、国土资源、财政(地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监管工作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四)加大处罚力度。根据相关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对骗取保障性住房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对其申请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审查和检查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