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3-125896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13-0003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2013-02-22
2013-02-22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13〕20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根据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打造人文慈溪的决定》(慈党〔2012〕13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发展方向与重点
(一)发展方向。围绕打造“全国知名的艺术品交易中心”发展目标,着力构筑国内一流的古玩收藏业、古旧家具业、越窑青瓷业等特色文化产业集聚区,全面提升文化产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力争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之一。
(二)发展重点。立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坚持发扬优势、注重特色、重点突破的原则,着力推进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经营业、文化创意业、影视动漫游戏业、文体休闲娱乐业等产业发展,建设一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实施一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培育一批优质骨干文化企业,进一步形成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地区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
二、推动产业集聚
(三)积极推进园区建设。重点打造上林湖青瓷文化产业园、古旧家具及艺术品市场、乌山古韵文化展示区等艺术品与工艺美术经营产业园区,着力开发慈溪文化创意园等新兴文化产业园区。
(四)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将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在1年内缴清,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在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专项资金后,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域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五)盘活存量房地资源。支持利用社会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利用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凡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和新建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园区20%建设资金补助,最高不超300万元。鼓励各镇(街道)通过整合房地资源等方式建设文化产业园,按照年度引进的产业项目成效,给予一定补助。对经审批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项目,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按商业服务业功能使用,并暂不收取土地收益。
(六)加大入园企业扶持力度。对入驻重点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以在职员工人均15平方米为补助面积上限,前三年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标准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元。同时连续三年按企业在园区实现的销售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三、培育市场主体
(七)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公平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着力培育艺术品展示交易、越窑青瓷研制等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经营业,鼓励扶持文化创意业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八)对经认定的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文化企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对经认定的园区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经营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分3年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本市级以上非遗文化资源开发的项目,按当年销售额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
(九)积极支持我市现有文化企业或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15万、5万的一次性奖励。获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十)加快国有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对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给予资源和政策支持。加速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国有传媒产业的资源整合,实行多媒体兼营,调整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执行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四、鼓励创新创优
(十一)扶持原创动漫产品。我市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宁波市级电视台、慈溪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和100元的奖励,最高限奖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十二)奖励优秀原创作品。对著作权在我市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及以上、每集40分钟及以上),给予每集5万元、2万元的奖励;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部5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已享受我市优秀出版作品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对获得宁波市级重要奖项或称号的动漫游戏、设计原创作品,根据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重要奖励或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三)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推广应用以及文化创意在原有产业的附加,对文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执行企业研发费150%加计抵扣政策。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按照市鼓励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对企业进行奖励。
(十四)扶持文化品牌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文化企业创优创牌,鼓励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版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相关权利,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的文化企业品牌的企业,和对当年授权的文化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市鼓励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条款执行。
五、鼓励拓展市场
(十五)加大文化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出口规模大、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符合文化出口导向的骨干出口企业。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获得国家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鼓励文化企业对外交流。对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国内外知名文化展会,给予展位费75%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文化企业举办有利于促进
文化企业交流、扩大我市文化产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重大文化活动,视规模和影响力给予资助扶持。
(十七)积极引导文化消费。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面向我市文化企业的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数量的低票价演出、公益电影,积极培育和引导文化消费。引导民间资本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文化消费场所,开展更多的文化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多厅影院、专业体育健身场所发展。对经认定的专业体育健身场所,用水价格按一般工业价格执行。
六、优化融资环境
(十八)引导风险投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要求,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参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投入;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文化企业开展业务,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1〕52号)中的政策给予税收扶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十九)鼓励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市级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组织探索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其他非抵押类贷款新模式,对文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贷款重点支持,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鼓励金融创新,将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和信贷业绩,纳入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进行信贷投向考核。
(二十)引导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将为本市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重点融资性担保机构,列入慈溪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政扶持办法中的补助对象,并按照担保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率进行补助。
七、加大保障力度
(二十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各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二十二)加大对市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企业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学校与文化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推动相关教育资源的整合,加快培养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十三)加大高层次领军型文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对从市外引进落户慈溪的高层次领军型文化人才,按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在住房、子女入学、家属安置、落户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对企业引进、培养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并落户慈溪、工作期限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1万元、3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八、附则
(二十四)本意见对经认定的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经营业、文化创意业、影视动漫游戏业、文体休闲娱乐业等四大重点门类的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项目进行扶持。
(二十五)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且对地方财政具有重大贡献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二十六)享受本意见的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在当地实现业务收入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同一企业的同一项内容,同时符合本意见多项内容或市政府其他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十七)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为三年,由市文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