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3-12589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13-0002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3-02-26

成文日期:

2013-02-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13〕32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慈溪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交易行为,根据《宁波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甬资交管办〔2010〕3号)、《关于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慈党〔2008〕9号)和《关于印发慈溪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06〕14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国资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交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可设置户外广告位置的空间资源及其设施(以下简称“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主要包括公路留地、铁路留地、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公共空间资源。
  第四条 除市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纯公益性广告外,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应当实行对外有偿使用,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行政审批时,都应督促其按本办法交易,具体交易办理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
  第五条 成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察、财政、国资、规划、城管、交通运输、民政、工商、交警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交易管理协调小组,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协调、处理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交易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的所有权单位(以下简称“出让方”)负责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的报批、委托、交易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七条 出让方的主管部门做好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的初审和协调工作,督促出让方按本办法进行公开交易。
  第八条 市规划、城管、交通运输、交警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管理职责和“统一规划、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原则依法实施管理,负责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的行政审批。
  第九条 市财政和国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的审批。
  第十条 市监察局负责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的行政监察。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的综合监管。
  第十二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项目一般采用拍卖、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出让方应会同市产权交易中心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认。
  第十四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应通过评估或其他有效方式确定对外有偿使用的底价,履行公开交易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出让:出让方应对其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制定广告设置方案,并征求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意见,填写《慈溪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交易审批表》(详见附件),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
  (二)委托交易:出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以下材料:出让方的身份证明、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基本情况、权属证明、经规划部门确认的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意见材料、出让方有关有偿出让户外广告设置阵位的评估价和底价设置的证明材料、经审批的《慈溪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交易审批表》以及其他须提交的相关材料。市产权交易中心经查验后,与出让方签订委托交易协议。
  (三)编制交易文件: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出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编制交易文件(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和交易合同等),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发布信息: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交易公告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市产权交易网、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公告发布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五)受理报名: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查验意向受让方相关资料,并做好报名工作。
  (六)交退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交易文件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相关法规和交易文件的规定及时退还和处理保证金。
  (七)组织交易活动: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确定的交易方式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具体交易活动,并接受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监督。
  (八)结果公示: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交易活动结果,当场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市产权交易网公示成交结果。
  (九)签订合同:出让方应按照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交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市产权交易中心在合同鉴证之日起3日内,将合同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原则上按“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成交结束后,受让方凭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的合同及其他相关登记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有偿使用权出让期限,按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小型的,一般为1—3年;中型的,需要设置电子显示牌(屏)、立柱式广告等投资较大设备的,或按交易文件要求,需要受让方无偿辅助投入公用(益)设施、设备的,可延长为4—5年;大型的,投入特别巨大的,经出让方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同意,可延长为6—8年。
  第十九条 受让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再次转让有偿使用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由出让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公开交易。已出让的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因政策等原因被征用、收回或停止使用的,由出让方提出退付意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核后,将剩余年限有偿出让收入退还给受让方;受让方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业处理或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出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其已经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有偿使用合同期限届满,按本办法重新组织公开交易。终止合同的,由受让方自行拆除阵位上设置的广告设施、设备;逾期不拆除的,由出让方责令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受让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及其广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受让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交易利害相关人认为该项交易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有权向出让方提出异议或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投诉。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畴,应当上交各级财政;国有企业及其他经营性单位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净收入归出让方。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察、财政、国资、规划、城管、交通运输、民政、工商、交警等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对在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视情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对受让方作出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应当纳入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慈溪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交易方式审批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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