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3-125849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13-00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科技、教育/教育

发布日期:

2013-04-02

成文日期:

2013-04-0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13〕58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2 00:00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60号)和《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宁波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克服教育资源紧张、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多等压力,较好地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但随着外来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做好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是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外来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稳定就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来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60号)精神,“通过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我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省高考报名的其他条件,从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市教育局招生部门要加强政策把关,提高服务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考试。
  三、合理制订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升高中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3﹞52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借读的非本省户籍学生符合我市小学升初中条件,进入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同时符合我市中考报名的其他条件,可以在我市初中就学地报名参加中考,在中考后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与我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此类学生从户籍地择校到我市就读,视作择校生,不享受省一级重点高中分配资格。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非浙江省户籍的学生不能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准予报考职业高中学校(除综合高中、普通中专和“3+2”五年制高职教育班外)或在中考后出具分数和可录取在相应高中段学校的证明,转回原籍就读相应高中。
  (三)对下列非浙江户籍考生凭有关证明也可在我市报考高中段学校:1.部队转业到慈溪的军人子女,凭市人力社保局证明;2.市引进人才的子女,凭市人力社保局证明;3.驻慈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凭驻慈部队证明和现役军人证件复印件;4.归侨、华侨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考生,凭市侨办证明,台湾地区籍考生,凭市台办证明。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要深入开展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调查,准确掌握教育资源和随迁子女现状,科学预测其发展变化趋势。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人数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新生入学、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全面、客观地宣传解释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升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现实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的来住登记,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审核与把关,推广完善居住证制度,准确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五、附则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