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0XM/2013-91427

发布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4-2013-0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3-04-23

成文日期:

2013-04-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土资发〔2013〕2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公布2013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3 00:00 信息来源: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房屋拆迁单位、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现将《2013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于公布,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4月23日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慈溪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关于<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3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范围划分

慈溪市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范围划分见附表一。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范围划分另行规定。

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可安置面积的计算方法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确定,户内人口(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口)1-2人的,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户内人口(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口)超过2人的,每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等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可安置面积除以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的值小于1.5的,在可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安置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人均80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实际用地面积&times;1.5-可安置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结算办法

1.被拆迁人实行多(高)层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确定;其中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再增加100%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不超过200%的比例给予补偿,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一类地段200%,二类地段160%,三类地段120%,四类地段100%,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外另行规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有分户析产、交易过户等行为的,应按分户析产、交易过户前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其人均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3.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区配套设施费。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和重置价格标准见附表二。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根据小区配套设施等有关费用的差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将重置价格在附表二所列标准的10%幅度范围内予以核减。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结构等级评定标准有差异的,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调整,房屋重置价格调整项目价格可参考附表三。确定房屋成新率时既要考虑建筑年代,又要考虑房屋完好情况和维修保养状况。

四、多(高)层调产安置房屋的补偿金额结算办法

(一)基本造价

1.住宅基本造价标准见附表四。

2.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基本造价优惠30%的额度进行结算;选择高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基本造价优惠45%进行结算,其余可安置面积按照基本造价进行结算。

(二)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1.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基准日为拆迁公告上月,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应用此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时应调整土地性质,该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及土地性质调整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测定并公布。

2.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基准日为拆迁公告上月,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如安置用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在应用此价格计算安置房款时应调整土地性质。该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及土地性质调整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测定并公布。

(三)多(高)层调产安置房屋底层储藏间、车库、车位的补偿金额结算办法

1.多(高)层调产安置房屋底层杂物间按基本造价优惠20%结算,车库按基本造价增加100%结算,结算金额不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

2.车位结算价格在拆迁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根据安置车位情况另行确定。

(四)实行调产安置按基本造价和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的房屋价格,应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楼层差价率和朝向差价率由拆迁人测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核定。

五、被拆迁住宅货币安置的增加比例

1.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2013年度货币补偿增加比例为5% 。

2.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2013年度货币补偿增加比例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5%范围内确定。

六、住宅有关其他补偿费用标准

(一)地段差价

1.迁建安置:迁建安置住房与被拆住房不在同一地段等级范围内的,每降低(提高)一个类别等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对其拆一还一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在每平方米100-300元幅度内,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地段差异实际情况结算地段差价。

2.多(高)层调产安置:调产安置住房与被拆住房不在同一地段等级范围内的,每降低(提高)一个类别等级,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对其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增(减)结算地段差价。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另行规定。

(二)用地面积补差标准

1.被拆迁住房实行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补偿被拆迁人按被拆住房用地面积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按标准容积率1.3计算的土地面积的差价,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采用征地费结合配套费标准进行补偿。

2.被拆迁住房实行迁建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征地费结合配套费标准找补被拆住房用地面积与迁建安置用房用地面积的差价。

3.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征地费结合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另行规定。

(三)搬家补贴费

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被拆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按1200元/户.次结算;60(含60)平方米到90平方米的,按1300元/户.次结算;90(含90)平方米以上的,按1400元/户.次结算。每户被拆迁户的搬家补贴费按两次结算。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另行规定。

(四)临时过渡补贴费

拆迁人应按照被拆住房建筑面积、地段等因素支付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贴费。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住宅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见附表五。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另行规定。

实行调产安置的私有住房被拆迁人,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安置住房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交付的,拆迁人应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安置住房以约定期限交付的,拆迁人应支付按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再加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贴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期交付安置住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拆迁人按照原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的两倍支付给被拆迁人。

实行迁建安置的私有住房被拆迁人,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提供迁建用地的,拆迁人应支付8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以约定期限提供迁建用地的,拆迁人应支付按协议约定的提供期限再加8个月的临时过渡补贴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期提供迁建用地的,自逾期之月起,拆迁人按照原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的两倍支付给被拆迁人。

实行货币安置的私有住房,拆迁人应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12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

(五)利用集体所有土地自有合法住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的被拆迁房屋给予适当的经营年限补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年限补贴=(被拆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拆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住宅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times;年限系数
  年限系数的取值标准见下表。

年限

土地性质    系数%

13年以上

9年以上

13年以下

3年以上

9年以下

3年以下

半年以上

集体使用

38

33

28

23

说明:⒈本表所列年限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⒉按上述标准补贴的金额如低于被拆住宅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则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进行补贴。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房从事工业、办公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补贴标准,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的被拆迁房屋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非住宅一次性经济补贴费标准的80%。

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七、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因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房屋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拆迁人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1.商业用房: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10%计算;

2.工业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

3.办公和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50元;

列入拆迁时已停业闲置实际未作非住宅用房使用或改作住宅用房使用的,不给予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八、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九、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包括房屋重置价格、地段等级划分、住宅基本造价、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等)和其他补偿费用标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另行批准确定。

十、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人均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本标准。

附表:慈土资发【2013】2号附表

1.慈溪市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范围划分表

2.慈溪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和重置价格标准表

3.慈溪市房屋重置价格调整项目价格参考表

4.慈溪市住宅基本造价标准表

5.慈溪市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住宅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