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299/2009-88227
市发改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2-2009-0002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2013-04-25
2009-10-15
面向社会
慈价费〔2009〕49号
有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精神,大力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92号)、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价费[2009]8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明确我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具体意见如下:
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
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的要求,市“农房两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表1)
三、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应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无偿提供。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三)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单位和个人接受咨询、评估、代理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可向农户收取改造费,收费标准每户不超过300元。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
2、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可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收费标准(单相两线)为每户100元。
3、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实施管线预埋并收费。
(二)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供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低层房屋25元、多层房屋15元、中高层房屋6元、高层房屋4元;天然气供气按每户1750元;有线电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收取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不得再向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的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供电使用架空线路的,建设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使用电力电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架空线路造价部分的费用。通信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规定执行。上述所需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镇(街道)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价格收费政策。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和本意见所确定的政策,对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行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活动,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价格协调和价格维权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慈溪市农房集中改建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改造 收费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审计局,市物价监督检查分局。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