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299/2007-58843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2-2007-000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发布日期:

2013-04-25

成文日期:

2007-12-1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价工〔2007〕48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5 00:00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市水利局、各水库管理处: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和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06]9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分类。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质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二、农业用水价格。暂免收内水利工程供水的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灌溉和渔业养殖等农业用水水费。
三、非农业用水价格,分消耗水和贯流水价格。
(一)消耗水价格,分为自备取水用户和自来水制水企业价格。
1、自备取水用户价格。按取水水源分类定价:水库直接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38元(含水资源费0.10元);河网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28元(含水资源费0.10元)。在上述分类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污水处理费附加标准为:一般工商业每立方米1.35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每立方米4.50元。新开征的污水处理费附加在用水价格,由市水利部门一并代收。
2、供应给自来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水库取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24元(含水资源费0.08元)调整为0.41元(含水资源费0.08元),其中水环境整治和保护费用为每立方米0.05元,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2)从河网取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13元(含水资源费0.02元)调整为0.22元(含水资源费0.08元)。
(3)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源头计量,漏损部分计入自来水厂的供水成本。
(二)贯流水按消耗水价格的50%计收水费。
四、调整后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2008年1月1日取水时间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水利 供水 价格 通知
抄送:宁波市物价局,市府办,市财政局。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