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299/2008-86972
市发改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2-2008-0006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2013-04-25
2008-04-12
面向社会
慈发改价〔2008〕4号
有效
慈溪市自来水总公司、有关镇(街道)给水站: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以及《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2005]207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内对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实施对象。适用于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范围内居民住宅生活用水价格。实施对象为已实施“一户一表”用水和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居民生活用水户。未具备实施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在完成改造和接收工作后实施。
二、级数差额和基本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阶梯式计量水费实行分段累进计算办法。第一级水量,按基本水价计收水费;第二级水量,按超过基本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第三级水量,按超过基本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第一级基本水价按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3.75元(含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60元)扣减0.10元计算确定。各级到户水价(均含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60元):第一级水价每立方米3.65元,第二级水价每立方米5.18元,第三级水价每立方米6.70元(详见附件)。
三、水量基数。户用水人口(常住户口)在4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水量基数分别为:第一级13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级14-25立方米,第三级26立方米及以上。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可相应增加3立方米。
四、人口核实和复核。户用水人口以户籍人口为准。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用户要求增加水量基数的,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本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人数确认手续。经确认后,供水企业从下期抄表起相应调整水量基数。户用水人口确认的有效期为一年。
对用水增加人数,每年复核1次。下一年度办理增加水量基数的用户,应在上一年的12月底前到供水企业办理复核增加水量基数手续,不办理复核手续的,下一年度以家庭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标准计算该户阶梯水价。
五、鉴于当前我市外来暂住人口众多,流动性相对较大,出租房屋比较普遍的实际,结合我市和谐社会的推进,当地住户有出租房屋的,且与住户共用一只水表的,凭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口居住证纳入该住户用水人口。
六、水费计收和计量天数。阶梯式水费计收以家庭住宅水表为单位,以水表抄度计收。供水企业每月对用户阶梯式计量水价抄收计费1次。当抄表天数小于或等于30天时,各阶梯水量按各级月基数水量计算。抄表天数大于30天时,按每户每月用水基数除以30再乘以超过的天数,增加计费的水量基础(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七、实施居民住宅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后,“一户一表”用水部分溢价收入,先弥补第一级基本水价与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的差额(每立方米0.10元)后,其余部分作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统一用于供水管网改造,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八、对于民政局列入的低保户和总工会列入的特困户,由市级财政给予每户每月3立方米的用水补贴(按第一级水价),年终一次性发放。
九、今后拟需调整基本水价和各级水量基数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公布。
十、本通知自2008年4月份用水量起执行。
附件:居民住宅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到户价格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二日
居民住宅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分 类 | 到户价 | 其中 | |
供水价格 | 污水价格 | ||
一、“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用水和中高层生活用水户 | |||
(一)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13立方米及以下用水量) | 3.65 | 3.05 | 0.60 |
(二)第二级水量(每户每月14至25立方米及以下用水量) | 5.18 | 4.58 | 0.60 |
(三)第三级水量(每户每月26立方米及以上用水量) | 6.70 | 6.10 | 0.60 |
二、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用户(合表用户) | 3.75 | 3.15 | 0.60 |
从2008年4月份用水量起执行,从5月份抄见水量起计收。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通知
抄送:宁波市物价局,慈溪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物业公司。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