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3-125853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13-0007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科技、教育/教育
2013-05-17
2013-05-13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13〕45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慈溪市“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慈党〔2011〕17号),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优质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肯定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
(一)明确民办教育在我市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市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贡献大,作为我市的公益性事业和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担教育投入、促进资源配置、满足优质教育需求、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民办教育既是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也是建设教育现代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二)提升有利于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社会氛围。当前,从总体上说,我市民办教育仍处于内涵提升阶段,全社会要更加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为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增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责任意识。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从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民办学校自身发展的难点问题入手,鼓励支持与规范管理并举, 推进民办学校的改革,促进民办学校自我约束、规范办学、自主发展,努力构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加大鼓励与扶持民办教育的政策力度
(一)坚持民办学校公益性属性
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市民政行政部门批准登记的我市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民办中小学,都必须坚持公益性的本质属性。
(二)设立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贯彻落实《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在每年的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安排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民办中小学的发展。专项补助资金资助的项目和标准为:
1.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五金)中学校承担部分,按学校实际交纳的金额给予50%的补助;
2.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按实际教师人数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教育事业费补助用于教师培训;
3.对符合条件的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区内学生,免除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标准的杂费,并以上年度同类市属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全市平均标准上浮10%给予补助。
申请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学校应符合下列条件:民办中小学应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并经市教育、财政部门共同认可,民办学校落实了相应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义务教育段学校在“素质教育星级学校”评估中被认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等级(民办高中参照“素质教育星级学校”相关标准进行评估)。凡有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的民办学校,取消财政专项经费的补助资格。
(三)鼓励新建优质高端民办学校
按照《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新建、扩建民办中小学可享受下列政策:
1.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市和镇(街道)可以依法将公办学校闲置的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优先出租或转让给民办学校用于办学。
3.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四)规范收费行为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指导价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
1.民办中小学确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本市上年度同类市属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全市平均标准的2.5倍以内。实施小班化教学的,按标准班额对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进行折算,并按实际开设的小班数收费。民办学校提高学费收费标准实行三年逐步过渡。民办学校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2.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缮费(不包括房屋大修理费用)、水电费用、其他有关宿舍管理的正常支出等费用。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坚持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原则,完善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机制。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具有事业身份的教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人事关系挂靠在同层次公办学校,并由挂靠学校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退休手续。
公办学校教师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民办学校应聘任教的,与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市教育局保留其事业身份和档案工资,实际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愿意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事业身份教师,根据公办学校编制和工作表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2.完善民办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民办学校可参照《慈溪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做好民办中小学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凡按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教师岗位设置方案进行教师岗位聘任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民办学校实际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档案工资。
3.建立民办学校新聘用的事业身份教师退休后生活补贴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民办学校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统筹基金。根据事业身份的教师在民办学校、公办学校的服务年限,由民办学校和市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事业身份教师退休后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并每年按实际聘用的教师人数缴纳所需基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统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4.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参加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的事业单位“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制度。
未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教师均应参加企业职工“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教师退出教师岗位流动到企业工作并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在民办学校交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与在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完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其他各项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将民办中小学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计划中。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从教职工工资总额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培训教师和校长。
6.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参照公办学校实行单列,民办学校教师占有同等的比例。民办学校按市规定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抓好民办学校的常规管理
(一)加强招生管理
1.民办学校实施自主招生必须纳入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民办学校须事先申报招生计划,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前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招生时间实施招生并向社会公布。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为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新生录取、入学注册等自主招生提供统一的终端操作平台。
(1)民办小学招生以面谈的方式进行。
(2)民办初中招生在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鼓励采用“面谈+电脑摇号”方式进行招生。民办初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相关的学科知识笔试或面试,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搞变相招生考试,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的奥数、奥语等成绩为依据选拔新生。
(3)民办普通高中与公办普通高中实行同步招生。招生实行统一填报志愿,同时实行择优录取与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按不低于50%的比例按志愿择优录取,其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录取。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不能低于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控制线。
(4)民办学校不得突破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在“慈溪市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外录取的新生和学校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市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注册。
2.民办培训学校参与或变相组织民办中小学入学考试的,所依据的相关入学成绩无效。民办培训学校有上述行为并情节严重的,可将民办培训学校的当年度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3.民办中小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当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向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时,应当提交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稿(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出具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出具备案证明,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证明编号等内容。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不得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升办学理念,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具体要求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校素质教育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3〕43号)执行。
1.民办学校既要按照国家现行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在课程设置内容与标准、课堂教学、文体活动、教研活动、各类考试、学籍管理等方面,严肃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标准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民办学校又要调整办学思路,准确定位市场需求,走特色发展的办学之路。
2.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不得在节假日组织学生补课或变相补课。禁止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手在校外组织本校学生补课。
3.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民办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切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一)规范收费票据管理
1.民办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赠、赞助费、储备金、抵押金等任何费用。学校招收免费性质的优秀学生入学应控制在学校自身可以自行消化培养费用的合理比例以内。学校不得将免费生的培养费用分摊到其他学生身上。
2.民办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所得经费应当依法登记入帐。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3.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民办中小学校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不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收费,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挤占挪用收费收入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规范民办学校会计制度
1.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中小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做到帐目清晰,手续齐全,并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严禁民办中小学校设立帐外帐。
2.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等, 如实载明民办学校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负有债务的民办学校应制定合理的还债计划,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3.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民办学校是否享受财政资助的重要依据。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5.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依法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依法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6.民办学校应设立财政补助资金的专用帐户,做到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五、明确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
民办学校应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和其他监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级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管职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见附件。
六、努力营造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当地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困难和突出问题。市政府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民办学校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民办教育管理有关问题。教育、民政、编委办、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我市民办学校的发展,确保我市民办教育促进与规范等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大教育督查力度。积极推行管、办、评分离,探索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督查与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引导社会关心支持。广泛宣传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积极营造推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优质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有关扶持政策按市政府原规定执行。
附件:市级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管职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3日
附件
市级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管职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出资人均不得取得回报。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有、使用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仪器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将办学资金挪作他用,或私吞民办学校财产,严重影响民办学校教育和工作的正常运转,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民办学校经济损失的,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如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由市民政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民办学校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市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