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13-88079
市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3-2012-0005
劳动、人事、监察
2013-06-04
2013-06-04
面向社会
慈人社发〔2012〕56号
有效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财政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甬职技鉴〔2010〕9号)和上级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包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鉴定站)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和支出,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其中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有与鉴定相关的收入(包括鉴定站上缴的管理指导费)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
二、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布经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
三、各鉴定机构收费主体要将职业技能鉴定费与职业技能培训费(包括政府补助)分开收取。不得用税务发票代替非税收入票据,也不得直接截留所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原则上先收费和缴纳鉴定指导管理费,再安排考试鉴定(享受本市政府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由理论考核费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级别 | 理论考核费 |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 | 技师、高级技师综合 | ||||||||
在校生 | 社会生 | 全国(全省)统考 | 全市统考 | ||||||||
在校生 | 社会生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E类 | |||||
初级工 | 20 | 35 | 100 | 180 | 340 | 200 | 140 | 110 | 50 | 评审费 | 推荐费 |
中级工 | 400 | 340 | 160 | 130 | 60 | ||||||
高级工 | 500 | 500 | 200 | 170 | 80 | ||||||
技师 | 按同类高级工 鉴定费标准收费 | 130 | 50 | ||||||||
高级 技师 | 200 | 100 |
在校学生参加中级及以上和社会生参加各类各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其所在单位自备鉴定场地、设备、材料的,可按理论、操作考核费的80%收取;在校生的各类初级工鉴定的理论、操作考核费暂时仍按85元/人的统一标准收取;享受本市政府培训鉴定补助的另行规定。经同意补考的(一般首次鉴定45个工作日后),按上述50%收取。
五、各相关工种收费标准分类
执行A类收费标准的工种(职业)1个:焊工
执行B类收费标准的工种(职业)7个: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加工中心操作工。
执行C类收费标准的工种(职业)69个: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金属热处理工、铸造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防腐蚀工、纺织纤维检验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调酒师、营养配餐员、保健按摩师、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制图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执行D类收费标准的工种(职业)9个:营业员、推销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秘书、公关员、话务员。
执行E类收费标准的工种(职业)1个:计算机操作员。
未列入以上工种(包括行业特有工种),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其分类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鉴定站的鉴定收入和市财政拨给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鉴定专项经费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开支范围包括刊登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租用场地、命题、印刷试卷、阅卷、考评员考评费用;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差旅费;购买证书费用等;其中鉴定站上缴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题库使用、证书制作、指导管理、年检等费用开支暂定初级50元/人次,中级60元/人次。
七、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专项职业能力和合格证考核鉴定参照执行,收费标准另定。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 溪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