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13-73326
市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3-2006-0003
劳动、人事、监察
2013-06-04
2013-06-04
面向社会
慈劳社医〔2006〕1号
有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事关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目录》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目录》的规定。
二、《目录》中 “医疗服务项目部分”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暂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目录》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为30—40%的项目,暂定为30%;20—30%的项目,暂定为20%;10—20%及10—15%的项目,暂定为10%;5—10%的项目,暂定为5%。对其中的编码f31100000600血液透析项目仍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核素内照射治疗时所使用的药品目录内乙类放射性核素的个人自付比例与相应核素内照射治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一致。
(二)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在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治疗的时间累计计算,其发生的ICU、CCU病房床位费及治疗费,自入住该病房当日起累计至第14日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第15日起至第60日内,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第61日及以上的,先由个人自付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普通住院床位费,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带卫生间的三人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支付,最高不超过50元/天。编码110900004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暂不设自理比例。
三、《目录》中“医用材料部分”的个人自付比例暂定为:国产产品10%;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
四、目录中“限子女统筹”、“限工伤”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限生育”除编号331400001—331400018的医疗服务项目外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本通知实施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的结算标准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后发生的医疗费结算标准按《目录》规定执行。
六、《目录》实施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现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与《目录》进行对比,并在2006年3月1日前,将本院已经开展的《目录》内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向市医保中心一次性备案;其中开设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或使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备案时还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材料。《目录》实施后新开展《目录》内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使用有结算年度内疗程限制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先办理核准手续,然后纳入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0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ОО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