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777114Y/2013-88249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3-2009-000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日期:

2013-06-04

成文日期:

2013-06-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劳社就〔2009〕6号

有效性:

有效

【有效】关于实施促进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4 00:00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慈政发〔2009〕18号)和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促进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有《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事项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携带如下资料向所辖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收回《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发给《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并按《宁波市就业登记办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本人一寸近照三张;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
  4.享受低保人员还需提供《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
  5.《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二、关于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办理就业登记;
  3.月工资发放达到本地最低工资120%以上;
  4.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其劳动合同的主体、工资发放方、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企业,并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相一致。
  (二)申报需提供资料: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5.《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人员(即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起始时间按慈政发〔2009〕18号文件实施后被企业招用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计算。
  2.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申报地点及时间
  1.申报地点。企业向所辖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
  2.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30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5日至30日(休息日除外);申报结束后,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信息与数据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备案。
  三、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申报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领《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3.《慈溪市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不含第24个月)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600元/月计算。如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高于600元,则按其应缴的上述3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计算。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第24个月)]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2.享受月份以申报灵活就业登记月份与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月份相一致的月份数确定。
  (五)办理地点和时间
  1.灵活就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办理地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为一次性办结制,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合格后不用再次申报,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每半年办理一次申报结算。
  四、关于再就业援助补贴问题
  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不含第24个月),未能重新就业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可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3个月。
  (一)办理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3.《慈溪市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上述资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
  (三)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在享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重新就业的;
  3.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5.经三次推荐无正当理由不愿就业的人员;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关于职业介绍补贴问题
  (一)申报范围
  使用全市统一的“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工作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与村(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
  (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宁波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宁波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由计算机系统产生);
  3.求职者身份证复印件;
  4.计算机开具的职业介绍信(免费)存根;
  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受理时间和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的职业介绍补贴事项进行集中申报。
  2.申报程序。
  每年1月10日前,以村(社区)、镇(街道)及市本级逐级申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建档留存备查,并在月底前将汇总数据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递交相关材料时,需通过“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
  (四)补贴额度
  对为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且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每人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六、关于其它就业困难人员界定问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我市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指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不含1人户籍家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无经营性、投资性、赠予性等经济收入且生活困难家庭中的人员。
  (二)长期失业人员是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1年以上未就业的人员。
  (三)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四)低保边缘户人员是指家庭收入在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50%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
  (五)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需赡养患有重(特)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重(特)大疾病以医疗保险部门公布为准。
  (六)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是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且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
  (七)就业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且就业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七、关于其它问题的说明
  (一)慈政发〔2009〕18号文件实施前已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慈党〔2003〕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06〕85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满3年的人员失业后重新被企业录用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慈政发〔2009〕18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规定重新认定对象和享受期限;对于按慈政发〔2006〕85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按照慈政发〔2006〕85号文件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未满3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3年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不含第24个月)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企业用工社会保险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同一个享受限期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四)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或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五)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的,应于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后,应办理中止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凭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慈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中止缴费通知表》、本人身份证和《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到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按本通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时,享受人员年龄按照身份证所示出生年月计算。办理退休手续时,如身份证所示出生年月与其本人档案记载不符的,则按退休核准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实施时间与慈政发〔2009〕18号文件实施时间相同。
  附件:1.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
     2.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3.慈溪市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4.慈溪市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登记表;
     5.慈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中止缴费通知表;
     6.宁波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汇总表;
     7.宁波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明细表;
     8.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慈劳社就〔2009〕6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