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777114Y/2013-73323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3-2005-000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日期:

2013-06-04

成文日期:

2013-06-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劳社薪〔2005〕4号

有效性:

有效

【有效】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4 00:00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60号)和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劳薪〔2005〕105号)的要求,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申请条件

1、不能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

2、符合审批办法(甬政办发〔2002〕60号)规定的岗位;

3、保证职工休息休假。

二、申请对象

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地在我市的,可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随带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慈溪市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二份;

主要内容如下:

(1)该岗位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例举的岗位;

(2)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

(3)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还要说明工时周期,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在周期内解除的,如何保障职工的权利。

3.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和选举决议。

四、审批手续及时限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经审核,凡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凡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上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凡企业撤销、变更、分裂、合并或岗位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该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五、加强监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予以纠正,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