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13-88251
市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3-2009-0005
劳动、人事、监察
2013-06-04
2013-06-04
面向社会
慈劳社险〔2009〕7号
有效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慈溪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社会化管理和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慈溪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社会化管理和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以下简称“待遇享受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慈党办〔2009〕7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化管理工作模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主要采取以镇(街道)、村(社区)管理为主的模式。
第三条 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综合指导,具体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开发区负责实施,并落实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条 社会化管理工作内容
(一)配合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缴和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二)提供养老保障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三)跟踪了解待遇享受人员生存状况,及时准确上报自然减员月报表;协助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待遇享受人员年度资格认定工作;帮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申领办理等相关手续;
(四)配合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做好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及时追缴工作;
(五)组织待遇享受人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文体娱乐和公益活动;
(六)对特困和患重病的待遇享受人员上门进行走访、慰问;
(七)协助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做好待遇享受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社会化管理工作专项经费来源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专项解决。市财政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居委)管理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按每人每年12元标准,确定社会化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各镇(街道)、开发区结合当地实际给予相应资金配套。
第六条 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组织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开展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对待遇享受人员中的重病、高龄等人员及死亡退休人员家属进行慰问;
(三)对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及业务培训等;
(四)各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居委)社会化管理聘用人员的工作业务经费。
(五)用于待遇享受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其他支出。
专项经费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其中经费总额的70%必须用于待遇享受人员的管理服务。
第七条 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日常管理
(一)经费编报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开发区应每年以当年8月底前纳入资格认定后管理的待遇享受人员数为基准,于每年9月10日前填写《 镇(街道)、开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明细表》(见附件)报市养老保障经办机构。
市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和初审工作,再由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在每年“一上”预算时,连同本级预算一并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经审核后,报人大批准的“二下”预算下达数,作为下年度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的补助总额。
(二)经费拨付
根据《慈溪市财政局财政预算资金拨付规范》,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指标将经费一年分二次拨市劳动保障部门。第一次先下拨70%专项补助经费,其余30%专项补助经费作为年度考核经费,经年度考核后再按实下拨。
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或工作实际需求,按进度拨付到各镇(街道)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三)经费核算
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与社会化管理工作无关的费用支出。年终,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经费使用决算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经费支出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
(四)监督检查
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支出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条 社会化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开发区及专(兼)职管理员。
(二)考核评分标准:考核采取百分制评估,总分为100分,对未按要求开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酌情扣减相应分数。
(三)考核内容:
1、各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居委)落实社会化管理专(兼)职管理员(10分);
2、各镇(街道)、开发区)下属村(社区、居委)自然减员月报表做到按时准确上报(10分);
3、未发生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造成多领、冒领养老金事件(10分);
4、对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催讨率达到100%(10分);
5、严把土地被征用人员参保初审关,提供资料及时准确,无虚报现象(15分);
6、做好养老待遇享受人员年度资格认定工作(10分);
7、及时准确提供可享受人员个人结算账户信息(5分);
8、组织待遇享受人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10分);
9、对待遇享受人员中的重病、高龄人员等进行慰问(10分);
10、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10分)。
(四)奖励办法:根据对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开发区的考评情况,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年度考核合格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按实下拨余下30%部分专项补助经费作为奖励,其中年度考核资金的15%可奖励给专(兼)职管理员,其余部分充实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开展社会化管理的日常业务及对各村(社区、居委)开展社会化管理的年度考核奖励,具体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自行确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余下30%部分专项补助经费不再下拨。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镇(街道)、开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明细表》。
附件:
镇(街道)、开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
社会化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明细表
填报单位: 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享受人员 数(个) | 金额 (万元) | 市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 | 备注 | |
人数(个) | 金额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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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制表人:
负责人: |
市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对人:
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