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3985L/2013-91441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1-2013-000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商贸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3-06-04

成文日期:

2013-03-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商〔2013〕18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现代服务业办),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相关行业协会:

  现将《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0日


   

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慈溪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动服务业提能级、提品质、提速度,根据《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慈党〔201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各项扶持政策支出、上级有关政策配套支出和有关平台建设专项经费支出等。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对象: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行业协会;

  (二)对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标准化仓储建设。对当年投资建设标准化仓储(根据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2007二星以上确定)的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实际核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增自建仓储面积达到1万、2万、4万平方米以上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增租赁仓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含)以上,且租赁年限在1年以上的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实际核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智慧物流发展。支持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实施RFID技术和设备应用项目,对该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RFID电子标签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物流创新发展。支持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创新项目和示范项目。

  (四)重点物流企业培育。对年物流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授予“慈溪市重点物流企业”称号。

  第六条  培育发展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培育。1.对新设立且当年网上销售实绩达到2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由传统企业分离独立成立的,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同时,对租赁办公场地的,按实际核准面积给予年租金30%的补助(对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按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2.对通过B2C、C2C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网上年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新设立的除外),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并授予3A级、4A级、5A级“慈溪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称号。

  (二)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B2C、C2C电子商务入驻企业达到10家,经营面积达4000平方米以上,且集聚区内B2C、C2C网上年销售总额在1亿元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的建设单位,按当年集聚区建设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对租赁场地的,按实际核准面积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投资额和房租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创新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培育发展商务中介服务业

  对新设立且当年主营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当年主营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当年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同时,对租赁办公场地的,按实际核准面积给予年租金30%的补助(对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按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一)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发展。对连锁经营企业(指超市企业、配送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增的连锁门店,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商贸企业配送能力提升。支持商贸配送中心(指主副食配送中心、放心早餐配送中心)建设,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市场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建设。1.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列入年度菜篮子商品基地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企业。2.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应急采购储备、供应等应急储备管理补助。3.对当年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乡镇和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1.对新获得宁波“乡镇商贸中心”称号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2.对新获得省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3.对新获得宁波市农村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宁波市社区商业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商贸服务业特色化发展。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实施商业模式创新项目;支持推进城乡商业特色街区项目建设。

  (六)商贸企业做强做大。开展年度“商贸流通服务业十强企业”评选(评选办法另行制定),对获得年度“商贸流通服务业十强企业”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七)商贸服务业协会发展。1.对当年新组建的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5万元的奖励。2.开展慈溪市示范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评选(评选办法另行制定),对获得年度“示范行业协会”称号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商贸服务业品牌创建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

  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商贸服务业品牌创建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  服务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服务业人才引进。对物流和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年薪在12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人才,经备案核准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奖励。

  (二)服务业人才培养。支持服务业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实施紧缺型服务业人才培训项目;支持企业实施服务业产学研项目;鼓励大学生从事智力型服务业项目创业。

  第十一条  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产业服务平台建设

  (一)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进中心城区 CBD核心商业集聚区、城东商务商贸集聚区、城西商务休闲集聚区和城北商务创意集聚区等四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支持引进高端品牌和特色服务业项目,营造商业氛围和完善服务功能。

  (二)产业服务平台建设。2013年、2014年分别安排1200万元、800万元专项用于慈溪市家电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家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凡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他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服务业重大活动开展和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内外市场拓展活动、服务业重大规划编制、服务业发展工作宣传、服务业重大项目引进、服务业统计监测、服务业人才培训以及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以上条文中的项目类政策,实行预申报制度(预申报办法另行制定);对经预申报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且通过年终审核的项目,按项目建设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或一次性10万元)给予补助(奖励),投资额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以上条文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引导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申报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须提供客观真实的材料,材料具体要求在年度引导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申报材料经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已享受“一企一策”的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办法各项政策。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奖励考核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财务投入,不包括征地费;“地方财政贡献”仅指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九条 企业有偷税、侵权、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未完成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限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商贸服务业品牌创建和

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对新评为国家级服务业产业基地、国家驰名商标或商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家酒店(五钻)、五叶级绿色饭店、全国绿色市场、中华老字号的,奖励30万元;

  二、对新评为省级服务业产业基地、省级著名商标或商号、省老字号、浙江省服务名牌、国家一级酒家酒店(四钻)、四叶级绿色饭店的,奖励20万元;

  三、对新评为宁波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宁波市级知名商标(商号)、宁波市服务名牌、国家二级酒家酒店(三钻)、三叶级绿色饭店、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环保模范(绿色)商场、国家级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的,奖励10万元;

  四、对新评为三、四星级市场的,分别奖励6万元、8万元;

  五、对新评为宁波市、慈溪市文明市场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六、对新评为宁波市、慈溪市平安商(市)场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七、对新评为省级、宁波市级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的,奖励2万元、 1万元。

  八、对新认定为慈溪服务业标准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慈溪标准升格为宁波、省、国家标准的,每个标准再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九、对新评为国标3A级、4A级、5A级物流企业的,相应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评为三级(A)、二级(AA)以及一级(AAA)家政服务业企业的,相应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全国家庭服务业百强、千户企业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奖励。

  同年度分级获得以上奖项的,从高奖励;当年级别提升的,实行差额奖励。

  以上所涉及奖励总额以200万元为限,如超出则按同比例扣减单项奖励额度。

 

 

 


 慈溪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