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299/2013-91387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2-2013-000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发布日期:

2013-07-01

成文日期:

2013-06-2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发改价〔2013〕5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1 00:00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各镇(街道)教办,古塘、浒山、白沙路街道社区学院,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优质发展,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基[2012]4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作出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幼儿园是指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定价管理形式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幼儿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或家长及监护人)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办服务费)。

(二)定价管理形式及收费标准

1.保教费。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以及由镇(街道)、村委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举办的未办理事业法人登记但已享受公办幼儿园补助政策的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按等级(星级)收费,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补助状况及居民承受能力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2013年秋季起的执行标准详见附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标准内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自主定价,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2.住宿费。日托不单独收取,全托按住宿成本单独报备执行。

3.代办服务费。代办服务项目包括幼儿伙食、体检、手工材料、生活用品、春秋游门票及交通费等,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布”的原则确定,各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食堂人员的工资费用不得在幼儿伙食费中列支。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三、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收取,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起始时点为入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计算应收保教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结余部分予以退还。

四、各幼儿园不得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及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超过本通知指导价收费标准的,不再享受学前教育政府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财政性经费补助。

六、本通知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以及由镇(街道)、村委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举办的未办理事业法人登记但已享受公办幼儿园补助政策的幼儿园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其他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及时到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各幼儿园收费前须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附件1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表

附件2慈溪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_3048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慈溪市教育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1日


抄送:市府办,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教育局,市物价监督检查分局。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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