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26G/2003-00043
市卫生健康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24-2003-0002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疗保健,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计划生育
2013-07-15
2003-07-17
面向社会
慈计生局〔2003〕19号
废止
各镇(街道)计生办: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依法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局关于推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和奖励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对象
1、未婚男女青年依法登记结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一个的;
(3)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4)婚后未育,依法收养孤儿、残病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的。
3、凡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子女户籍须在本市且应落实长效可靠避孕节育措施;不宜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须持有市计生指导站出具的不宜放环或皮埋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应在独生子女十四周岁前申领。因故未在独生子女十四周岁前申领的,其独生子女在1971年后出生的对象仍可以申领,但领证前相应的待遇不再补发。
5、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和发放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村(居)委会、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由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3、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镇(街道)计生办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发放工作,及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盖章、登记入册;每月一次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汇总表报送市计生局办公室,报送时间为次月8日前。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办法
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原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和无业居民夫妻发放的一次性90元奖励费;对已落实长效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发给每年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发放办法如下: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镇(街道)、村三级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发放,镇(街道)级和村级负担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比例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
2、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以上企业工作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全数发给。
3、城镇下岗失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负担,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发放。具体发放对象为:
(1)夫妻双方均为城镇下岗失业职工的;
(2)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无业居民的;
(3)夫妻一方是城镇下岗失业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
(4)夫妻一方是城镇下岗失业居民,另一方是无业居民的。
(5)夫妻一方是城镇无业失业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
4、夫妻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居民,另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以上企业工作的,由另一方全数发给。
5、夫妻一方亡故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镇(街道)或单位全数发给。
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后,因故不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条件的,由各镇(街道)及时收回已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它已享受的一切待遇。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及奖励办法
(一)申领对象
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儿的双农独女夫妻,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可申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
1、具有本市户籍,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条件且已到生育间隔年限或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
3、女儿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下;
4、必须落实长效可靠避孕节育措施;不宜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须持有市计生指导站出具的不宜放环(皮埋)医学诊断证明书。
(二)申领和发放程序
1、符合申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夫妻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由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单位核查并签署意见;
3、经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签订《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协议书》(载明违约金额度,一般不低于3000元),并在《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在每月8日前,随同申请对象汇总表、协议书报送市计生局审批。
4、市计生局批准后,及时做好盖章、登记和发证工作。
(三)一次性奖励费发放办法
1、对2003年1月1日起,领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农独女家庭,除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奖励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各镇(街道)可制定配套奖励措施,引导此类奖励对象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2、对领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给一次性奖励费后,因故不再符合领证和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的,由所在镇(街道)及时收回证书和已发放的一次性奖励费,按协议书规定收取违约金。
3、对未按协议书规定上交证书、退还一次性奖励费和支付违约金的对象,暂不作第二孩生育审批。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生活补助费发放程序
(一)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
自2003年起,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确诊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实行每年一次动态鉴定)且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对象。
(二)发放办法
根据每年一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对确诊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并发症的对象,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计生办填写《慈溪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生活补助审批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经市计生局批准后,由镇(街道)按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特殊计划生育对象的生活补助费发放程序
1、独生子女在未成年时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夫妻,可向户籍所在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生活补助申请,并填写《慈溪市特殊计划生育对象生活补助审批表》。
2、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慈溪市特殊计划生育对象生活补助费协议书》后,报市计生局审批。
3、经市计生局批准的对象,由户籍所在镇(街道)按每月12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为10年。
4、对其后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收回生活补助费,按协议书规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一般不低于1000元)。
五、计划生育奖励费和生活补助费结算管理办法
各镇(街道)财政设立计划生育事业费收入科目,并列支计划生育事业支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女户奖励费、特殊计划生育对象生活补助费科目。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生活补助费在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经费中列支。市计生局每半年一次核定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对象及发放金额,由市财政结算拨付市级负担部分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自愿终身只生一孩的双农独女夫妻一次性奖励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生活补助费和独生子女在未成年时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对象生活补助费。向不再符合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对象条件收回的奖励费,在年终经费结算拨付时结清。
六、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镇(街道)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制定配套奖励优惠措施,落实奖励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2、广泛宣传,着力引导。要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调动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
3、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各类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对不再符合奖励优惠对象的,要坚决取消其所得的奖励优惠;对在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中,弄虚作假的,要坚决追究责任;要严肃财政纪律,规范经费管理。同时,要结合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定期公布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慈溪市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宁波市计生委,市府办,市财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