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299/2013-91389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2-2013-000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发布日期:

2013-07-18

成文日期:

2013-07-1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发改价〔2013〕7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8 00:00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为保障客运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交通能力,根据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的通知》(浙价电[2011]37号)等有关精神,经出租车营运成本监审,调整方案调研、公开听证等工作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起步里程、起步价:调整为2.5公里10元(22时至次日5时11元),同时取消现行每车次1元燃油附加费。

(二)车公里价格:起步里程后,每公里运价调整为2.30元。

(三)空驶费:单程载客在5公里以内的,不得向乘客收取空驶费。超过5公里部分,空驶费标准按车公里价格的50%执行;对往返租车的乘客,不得收取空驶费。

(四)等候费:在载客运营时,因乘客要求停车等候和遇路堵、红灯、待渡等候及车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的,可向乘客收取等候费,免费等候时间为5分钟;累计超过5分钟部分,等候费标准调整为每30秒钟0.25元。

车辆抛锚、肇事等因车辆事故原因造成的停车等候,不得向乘客收取等候费。

(五)夜间行车补贴费:夜间行车补贴时间仍维持现行22时至次日5时,对超过起步里程的按每车公里0.40元加收夜间行车补贴费。

(六)计价器计价办法:在起步价基础上,将车公里价格、等候费、空驶费和夜间行车补贴费合并计价,四舍五入,计价器显示金额为整元。

(七)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在载客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以及因乘客原因发生的停车费由乘客承担。车辆通行费包括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需费用。

二、进一步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方案,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确定以目前代表品93号汽油零售价格每升7.20元为基期价格,当93号汽油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8.17元,并持续15个工作日以上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部门批准,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当代表品93号汽油价格回落至每升8.17元以下,并持续15个工作日以上时,相应取消燃油附加费,依此类推;如继续实行油价补贴的,代表品93号汽油价格应当扣除油价补贴因素。

三、经营者应当使用财税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并统一使用计价器计费,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对不使用计价器计费,以及不按规定开具统一票据的,乘客有权拒绝付款。

四、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在出租汽车的指定位置张贴统一印制的标价签,并自觉接受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运价和以各种名义乱收费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20 日零时起执行。在计价器(芯片)更换之前,仍按原规定运价收费。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