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777114Y/2013-91509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3-2011-000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日期:

2013-07-03

成文日期:

2013-07-0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劳社医〔2011〕2号

有效性:

有效

【有效】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及解放战争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3 00:00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离休干部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就医结算,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险异地结算平台建设要求,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党办发〔2002〕80号)、《关于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医〔2002〕203号)、《关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实行医疗费统筹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5〕18号)《关于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劳社医〔2007〕259号)、《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政策的通知》(甬劳社医〔2010〕66号)、《关于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未列入市属保健对象离休干部列入市属保健对象的通知》(甬组通〔2011〕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离休干部及解放战争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休干部医疗政策  
  (一)增补离休干部用药目录。离休干部确因病情需要,在继续按原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目录范围外的治疗性西药的基础上,增加部分中成药补充用药,具体品种见附件。
  (二)调整离休干部床位费标准。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每天不超过100元,实际床位费低于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报销。
  (三)离休干部就医开展的医疗设备检查发生的各类胶片(包括复制片)、图文报告等费用,全额列入报销范围。
  (四)离休干部因疾病预防需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疫苗,其费用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其中,在无医保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发生的费用,用现金支付后,可以凭本人医保证卡、费用发票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二、调整解放战争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待遇和就医管理办法,参照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
  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离休干部中成药补充用药范围(附件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慈溪市委老干部局
        慈溪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