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8993Q/2014-26524

发布机构:

匡堰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14-02-20

成文日期:

2014-02-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匡政〔2014〕1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春节后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0 00:00 信息来源:匡堰镇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各大办(所)、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素质,切实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坚决守住红线,根据《慈溪市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慈安办〔2013〕55号) 及《关于做好春节后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慈安办〔2014〕9号)的要求,决定继续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春节后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充分认识岗前安全培训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招用的新职工或换岗转岗职工,必须经过上岗前安全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作业。未经考核合格的新职工,缺乏基本安全知识,匆匆上岗,极易发生生产事故。我市去年发生的“2.3”锅炉爆炸事故、“3.6”某公司高处坠落等事故,都为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所致。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抓好新职工岗前和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所需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结合实际,利用广告、横幅及黑板报、墙报等媒体和形式,广泛发动、大力宣传新职工岗前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共识,为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二、新职工岗前安全培训的对象、方式及内容
  (一)培训对象:2014年春节后各生产经营单位招收的新职工(含换岗、转岗作业职工,下同)。
  (二)培训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组织培训,通过厂部(公司)、车间、班组级(简称“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看光盘、分析事故案例等,讲明讲透必要的安全基础知识和防范措施等,并组织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和厂方签名。无培训条件的单位,可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一是结合本单位实际,着重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厂区及各岗位各时段安全生产重点及安全作业要点;二是组织全体员工观看《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系列片》(此为新片,各村(居委)、各企事业单位到镇安监所领取,具体领取时间另行通知)和《你准备好了吗—新员工岗前安全知识必看》、《新工人入厂安全生产教育》、《精选“三违事故”典型案例剖析》等教育光盘;三是组织新职工学习:《全员安全生产知识读本》(直接订购联系人:省安全宣教中心朱科长,电话:0571-88073345)、宁波市安办编印的《企业员工安全常识读本》和市安监局编制的《事故案例选编》等(各地、有关部门如有需要,可在2月20日前向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联系,联系人陈利听,电话:63960826),有关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自行编制教材,也可在国家“安全文化网”上(http://www.anquan.com.cn,进入“超市首页”订购、刻录、下载企业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教材、光盘、资料。
  三、严格实施新职工安全培训情况统计上报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签到、培训、考核、汇总名册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把《2014年度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汇总表》(附件1)在每月底报镇安监所。各村(居委)、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所属企业培训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于每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把《2014年度各地(部门)新职工安全培训汇总表》(附件2)报镇安监所,统计数据到6月份为止。
  四、加强领导与监管,确保新职工安全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新招收职工、转岗职工、企业长期用工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是一项法定的、长期的、具有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的重要工作。只有依法加强领导与监管,各地认真推进,企业积极主动落实,才能付诸实效。 
  (一)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发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立即组织发动新职工岗前安全培训工作,并作为近期安全生产的重点来抓。同时,重点要对所辖企业开展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做到企业员工招收一个培训一个,招收一批培训一批,确保新职工安全培训率达到100%。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并组织培训,确保100%持证上岗。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村(居委)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企业未按规定组织新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未建职工安全培训档案的),要及时对企业及其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有拒不整改的企业或负责人应及时上报镇安监所,由镇安监所上报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三)积极协调,充分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示范点作用。各安全培训示范点企业,要带头做好本单位新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积极推广培训经验,起好示范带头作用。各村(居委)、各企事业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充分利用培训示范点教育设施、师资等资源优势,帮扶培训条件较差的企业抓好培训工作。


  附件:附件_6997



匡堰镇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