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4-125859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市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14-0013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日期:

2014-05-21

成文日期:

2014-05-1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14〕96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着力破解农民建房问题,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问题,加强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力争在5年时间内,全市农村无房户、危房户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未达标户、改建房户住房用地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农房两改”工作相结合,以“农房两改”为主要推动力,以梳理式零星耕地建房为辅助力。稳步推进区块整体改造,积极开展梳理式改造,逐步改善村容村貌,有效解决农民建房问题。坚持民主主体、村民自治,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主体地位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有效形式,推进农村宅基地安排使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改革创新、规范操作,以农村实践创新和破解农民建房困难为导向,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政策,全面落实最严格的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城乡统筹、有序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先行和政府引导作用,将农民建房与统筹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相结合,引导农民建房按规划、有计划、分阶段、有侧重推进。
  二、工作内容
  (一)摸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布局规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开展以行政村为单元的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的现状和实际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以及“一户一宅”等原则,在尊重村民意愿、合理分配基础上,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各镇(街道)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慈溪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为导向,以镇(街道)为单位科学设置安排农村居民点,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同步开展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实现“多规融合”,确保农房建设真正落地。镇(街道)年度农民建房涉及需要相关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相关规划修改方案。
  (二)实行农民建房计划指标专项管理,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服务。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按需分配、计划单列、专项管理”。市政府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切块指标,安排5%—10%的土地切块指标作为农民建房专项指标(不包括以项目形式申报的农民公寓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指标),建房指标主要用于解决“农房两改”中梳理式改造的搬迁和零星土地上的建房用地指标。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各镇(街道)要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组件上报农转用资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审批工作。批准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年内逐宗落实到户完成供地。
  (三)探索“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街道)审批、市管转用”的审批模式,推动宅基地管理审批制度的简政放权。为加快私人建房审批办理速度,我市将在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开展试点,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由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委托授权到当地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备案工作。今后将根据试点情况在其他镇(街道)适时放权。
  今后,委托授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办理农转用审批或存量建设用地地块进行农村建房新建,拆、扩建的,审批程序如下:村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逐户填写《慈溪市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组件上报,当地村镇建设办公室和国土资源所根据各自职责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资料审核,出具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建房进行认真审核后,由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签署意见,并将批准结果公示并逐宗落实到申请建房户,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从实际出发,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慈政办发〔2008〕43号)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1.《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对符合城乡规划补充增加:除中心城区100平方公里(东至寺马线,南至南三环,西至西三环,北至规划三塘横江)范围外,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近期建设规划中为保留区块的个人建房,允许在不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办理相关手续;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地块内的个人建房,允许在不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办理相关手续。
  2.《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补充增加:2—4人户建房申请原土地使用权面积超过95平方米的,允许在不超过原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内拆建,但最多2—3人户不超过101平方米,4人户不超过140平方米。
  3.《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补充增加以下对象作为建房申请对象:1998年1月1日后毕业的回原籍(本市)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市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农村私人建房或农房两改政策。
  4.《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统建房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的控制标准:对申购多层(6层及以下)公寓的,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对申购中高层(7—9层)公寓的,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70平方米;对申购高层(10层以上,含10层)公寓的,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80平方米。以上户型最高一户均不超过250平方米。
  三、完善农民建房运行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部门协同。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本地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做好农民建房工作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和相关部门积极指导、协助做好农民建房工作。建立部门共同审核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审核农村建房用地指标分配落实情况。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统筹,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优化服务环境,加快审批效率,切实保障农民建房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职责,严格督察考核。为切实落实贯彻实施意见,各部门要落实相应责任,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农民建房工作。市农办要参与市级农村建房用地指标分配,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各镇(街道)农村建房用地安排的监督与指导。市规划局要做好全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的修编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及调整工作,合理布局农民建房空间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农民建房审批和备案管理,定期组织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镇(街道)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主要内容为建房用地审批、耕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供地进度等情况;缩短土地登记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全程监管,及时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止村民违法行为;做好用地审批档案移交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当地农民建房的审核或审批以及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村民建房用地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建立批前资格审查预公示、集体会审、批后结果公示等制度,实现审批提速增效;负责编制好各项规划,明确用地规模和布局;负责开展土地执法监察,严格落实土地巡查责任制,建立健全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两级土地整治监察网络,形成综合整治共同责任机制,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在农民建房审批过程中做到“四到场”、“四公开”制度,做到建房用地指标公开、建房审批程序公开、建房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审批结果公开。
  同时,要加强对工作机制落实的监督考核。建立考核机制,将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纳入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对未按时完成年度建房用地计划任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造成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浪费土地资源的,相应扣减所在镇(街道)下一年度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
  (三)强化民主管理,夯实基层基础。推行村级土地民主管理,以保障群众主体地位为目标,以建立农村宅基地民主自治管理制度为核心,探索建立农民建房村级议事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农民建房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性,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名单顺序排定中确保村民全程参与,切实增强宅基地分配和农民建房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四)落实审核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监督,严肃查处农村基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涉及党员干部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等单位处理。对具有下列情节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应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干部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
  1.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无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依照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6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在农村建房用地指标安排及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