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4-07-14 16:54 信息来源:慈溪政府网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市中小学校园及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高校及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慈溪市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按程序审批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迅速响应,及时有效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形成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性质、严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快速处置。

  (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立足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4)应急联动,群防群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应急联动、群防群控的应急处置工作格局。

  (5)以人为本,依法处置。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把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态扩大的应急行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6)加强管理,社会参与。教育、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领导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

  2.1 领导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相关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保密局、市交通局、市信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分局、市外办、市气象局、市科技局等单位负责人。

  必要时其他市级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参加。

  2.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各类特别重大、重大校园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处置各类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

  (4)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各级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准备应急物资和保障应急经费情况。

  (5)对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6)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教育局:市域内发生校园突发安全事件时,迅速掌握情况,研判事件性质,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需要启动预案时,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并在事后根据市领导小组指示协调善后及有关总结处理工作。

  (2)市委宣传部:协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协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

  (3)市保密局:监督检查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参与考试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4)市交通局:参与学生接送车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参与师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界定和调查处置工作。

  (5)市信访局:参与因学校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校园师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做好学校师生接访、解释、劝导等工作,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信访信息,联系、协调、督促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师生信访事件。

  (6)市民族宗教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学生接送车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

  (8)市公安局:密切关注校园社会安全事件的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校园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及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开展涉险被困人员的救援行动,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保卫、交通和消防等安全工作。

  (9)市监察局:负责对在重、特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查处。

  (10)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师生开展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1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协助抢险救灾,组织校园附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建设。

  (13)市建设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建筑物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等工作。

  (14)市水利局: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高温警报、灾情和水文预报;组织指挥学校因暴雨洪水受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15)市文广局:负责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6)市卫生局: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医治、救护;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学校卫生服务;负责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学校受灾师生进行心理治疗。

  (17)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校园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查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的违规违法生产行为。

  (19)市环保局: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查处污染事件;组织协调校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0)市工商分局:负责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无照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和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除安全隐患。

  (21)市外办: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国外师生有关事项。

  (22)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3)市科技局:协调遭受地震灾害的学校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学校的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2 办事机构

  2.2.1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日常事务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办理。

  2.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议和具体措施。

  (3)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4)督导、检查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

  (5)督促各地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各处置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根据不同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市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

  2.3.1 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

  该组主要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信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教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外办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重大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现场工作组或调查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敦促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督查事发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2.3.2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

  该组主要由市安全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外办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

  指导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建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收集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适时向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通报,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对突发的灾难事件,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通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等事宜;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

  2.3.3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

  该组主要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分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通报情况,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策、措施;指导和组织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地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4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

  该组主要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校园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灾害的情况,认真分析对本市教育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3.5 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

  该组主要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

  负责本市范围内考试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侦破等工作;对考试安全事件的等级进行初步确认;启动应急预案;提出市级教育统一考试延期举行的建议;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建议;协调各方面行动。

  3 事件分类分级

  3.1 事件分类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等五类突发公共事件。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校园内外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邪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性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在校园突然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师生健康的事件。

  (3)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受台风、暴雨洪水、暴风雪、高温严寒、地质、地震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的侵袭,造成学校师生较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事件。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和本市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3.2 事件分级

  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情况,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Ⅰ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Ⅱ级)、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一般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有的为三级。

  3.2.1 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校园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一般分为: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校园社会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校园社会安全突发事件(Ⅲ级)、一般校园社会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

  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性、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Ⅱ级)

  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并有明显的向校外发展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3)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Ⅲ级)

  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并有明显的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4)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Ⅳ级)

  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体性事端已呈现。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3.2.2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火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供水燃气等突发事故(事件)灾难的应急预案,以及我市中小学校的实际,按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校园事故灾难突发事件(Ⅰ级)、重大校园事故灾难突发事件(Ⅱ级)、较大校园事故灾难突发事件(Ⅲ级)三个等级。

  (1)特别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Ⅰ级)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2)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Ⅱ级)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较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Ⅲ级)

  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2.3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慈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中小学校的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Ⅰ级)、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Ⅱ级)、较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和一般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①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②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③发生在学校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重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

  ③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⑤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以外的学校;

  ⑥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⑦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⑧发生在学校的,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宁波市卫生局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宁波市卫生局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④在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⑦发生在学校的,经宁波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现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④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或卫生监督所报告。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沟通等工作,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 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我市防汛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结合我市中小学校的实际,按照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较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三级。

  (1)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I级)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2)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

  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3)较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

  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3.2.5 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Ⅰ级)、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Ⅱ级)、较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Ⅲ级)

  (1)特别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I级)

  ①在市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

  ②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

  ④扩散范围广。

  (2)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Ⅱ级)

  情况一:

  ①在市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含“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发生泄密;

  ②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自用;

  ④扩散的范围有限。

  情况二:

  ①在一个考点使用的拟考试题(含中考)发生泄密;

  ②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

  ④扩散范围较广。

  (3)较大事件(Ⅲ级)

  ①一个考点使用的拟考试题(含中考)发生泄密;

  ②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自用;

  ④扩散范围有限。

  4 预警和预防

  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机制建设,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严格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1 信息监控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预防制度,落实责任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事件苗头,随时掌握事件动态。

  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4.2 信息报送制度

  4.2.1 信息报送要求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市教育局在1小时内负责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本预案所列级别以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时可直接报市政府。

  (4)续报。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将事件发展的动态信息及时上报。

  4.2.2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学校、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件发展动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

  4.2.3 信息报送方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有秘级的信息和材料,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4.3 预防工作

  4.3.1 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件苗头,及时处置,预防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4.3.2 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加强对各类学校应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预防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4.3.3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社会治安管理,指导学校做好安全保卫、交通、消防等工作,预防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和交通、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市卫生部门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加强对学校生活设施的卫生监督检查,预防校园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以及学校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安全状况的定期检查,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市公安、卫生、建筑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的预防要求。

  市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消除隐患,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环境。

  5 应急协调

  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应急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符合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标准时,该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与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关系如下:

  (1)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和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紧密配合、相互合作,高效、快速地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地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

  (2)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领导机构,主要是有针对性地应对和处置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负责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积极配合;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理和后期处置工作,有关应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

  (3)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主管部门,要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和预警工作,加强对学校师生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 应急处置

  6.1 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6.1.1 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

  (1)预警预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经常研究影响学校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舆情的分析。密切注意和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和利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偶发问题进行炒作和煽动。对可能引起学生高度关注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特别是对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等容易激化学生情绪的问题,以及敏感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庆、重大文体活动和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个性问题向共性问题转化,局部问题向全局性问题转化,经济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化,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

  公安、交通、安监、信访、外办、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正常的工作联络机制,指导学校做好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防范工作。

  (2)信息报送

  校园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学校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市教育局。Ⅳ级以上事件,市教育局须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

  6.1.2 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Ⅰ级、Ⅱ级、Ⅲ级)的应急响应。较大级别(Ⅲ级以上)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上级政府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①事发学校

  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同时要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一旦学生上街集会、游行,学校立即组织力量劝阻,如劝阻无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

  在事件进一步扩大,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时,学校要组织干部进一步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作出处理学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②市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

  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成相应工作小组,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

  市教育局接到事发信息后,迅速对事件进行确认并向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和宁波市教育局报告,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局领导迅速赶赴事发学校,指导、督促校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面对面地做师生的思想工作,开展教育和疏导;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态发展和事件处置情况。

  市公安局领导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采取严密措施,组织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采取措施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进行严格控制和监视,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依法打击处理;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校园和社会秩序。

  因信访问题引起学校师生的群体性事件,市信访局组织人员听取师生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安抚师生情绪,宣传信访政策法规,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师生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师生的群体性事件,市民族宗教局组织有关人员,配合校方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师生、信教师生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对涉及外教群体性事件产生人员伤亡情况的,市外办及时向宁波市外办报告,并通过上级外办与国外驻华机构取得联系,校方要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外教的人身保护措施。

  市委宣传部协调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学校群体性事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和医疗救治。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2)一般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一般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发生后,由市政府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①事件发生后,由市教育局迅速确认,并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市教育局负责人迅速深入事发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②市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调查了解事件情况及其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并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事发学校启动本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要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监控,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④市教育局及时对事件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指导方案。

  6.1.3 后期处置

  (1)及时开展对事件中受伤师生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教学秩序和当地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继续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进一步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①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要采取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感情,抵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政府决策上来。

  ②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隐患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③属于校内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帮助解决师生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6.2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6.2.1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和信息报送

  (1)预警预防

  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教育局要对学校危房及其改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对学校举办的各类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将校园周边列入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同时加强对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学校举办各类活动,特别是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师生日常防灾、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的教育,增强师生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学校应加强用于接送师生车辆的管理,建立有关规章制度。

  (2)信息报送

  教育局和学校要将校园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宁波市教育局。Ⅲ级以上校园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市教育局须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和宁波市教育局。

  6.2.2 应急响应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成员单位中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市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统一组织、协调校园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协调事故调查,指导学校开展抗灾自救,妥善解决受灾师生的安置,帮助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或协助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等。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及时对受伤师生进行救治。

  市民政局做好对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的发放以及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整改。

  市外办组织协调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师生人员伤亡的有关事项,及时通过上级外办与有关国外驻华机构取得联系,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除以上处置措施外,针对各类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事发学校和有关部门还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火灾事故

  ①事发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指挥中心报警;学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展开救人、灭火、切断危险源等先期处置;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消防力量和警力,展开灭火救人抢险行动,采取措施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安全。

  (2)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立即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抢险救援力量到达后,紧密配合救援行动,提供被压埋人员信息和方位;切断危险源,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态等;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建设局组织协调工程车辆、抢险设备参加事故抢险,组织专家指导抢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鉴定。

  ③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人员搜救行动。

  (3)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教师开展现场疏导疏散和救护工作,控制局势,制止拥挤,防止踩踏,对受伤学生开展人工呼吸、止血等初步急救,及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4)校园爆炸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保护现场,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报告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提供爆炸源相关信息,配合开展抢险救援行动;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配合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搜寻物证、排除险情。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消防力量扑救爆炸引起的火灾,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

  ③对学校特种设备爆炸事故,市质监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5)校园恶性交通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保护现场,控制肇事者;及时报告公安交警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搜寻物证和事故调查;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6)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教育局和公安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7)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

  ①带队教师要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同时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必要时迅速赶赴事发地参与事故处置;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事发地在市内的,市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力量、医疗机构等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事发地在市外的,市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与外县市相应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必要时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协调和支援。

  6.2.3 后期处置

  (1)市领导小组、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教学活动。

  (2)市教育、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清事发原因和事故责任人,依法按规进行处理。

  (3)事发学校要疏导、安抚师生情绪,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6.3.1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和信息报送

  (1)预警预防

  市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店、小卖部等学生用餐场所的食品卫生管理;加强对教室、图书馆、阅览室、体育场馆、报告厅等人员集中的场所,以及学生宿舍、厕所等学生居住环境的卫生清洁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爆发和流行。

  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要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及时掌握学生传染病动态,制定学生传染病的防治计划;按照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师生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2)信息报送

  ①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市教育局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

  ②报告时限和程序

  a.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发现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报告。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Ⅲ级),学校或市教育局可以直接报告宁波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宁波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宁波市卫生局。

  b.进程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Ⅲ级)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学校每日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要逐级每日上报。

  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要逐级上报。

  c.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会同市教育局向市政府报告,以及分别向上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③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

  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c.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6.3.2 应急响应

  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教育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卫生部门,部署和落实当地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Ⅲ级)的应急响应。较大级别(Ⅲ级以上)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上级政府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①事发学校

  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知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②市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

  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靠前指挥,果断处置;配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市教育局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局领导及时赶赴事发地,指导督促当地教育办公室和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对全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各地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等。

  市卫生局接到校园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除了紧急履行现场施救、指挥外,要立即请示宁波市领导小组,由宁波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的情况;根据上级领导小组指示的统一口径,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市民政局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对困难学生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防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对投毒引起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侦破,必要时请上级公安部门支援。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③较大以上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领导小组与宁波市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请宁波市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现场指导和指挥。

  (2)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由市政府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①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

  ②市教育局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事发学校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看望慰问中毒或患病人员;督促检查学校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学校的困难,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③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6.3.3 后期处置

  (1)市教育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事发学校和市教育局应会同民政等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学校要对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认真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事发地政府、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帮助学校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图书馆、阅览室、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确认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医疗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6.4 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6.4.1 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和信息报送

  (1)预警预防

  易遭受台风、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袭击的学校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加强业务培训,落实监测预警职责,切实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发出避灾通知后,学校要及时组织师生避险疏散;市教育局要督促检查学校避险疏散工作的开展,以及避险防护措施落实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师生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信息报送

  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将学校遭受自然灾害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Ⅲ级以上校园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市教育局须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和宁波市教育局。

  6.4.2 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Ⅱ级)的应急响应。重大级别(Ⅱ级以上)校园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由上级政府组织指挥灾害的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①事发学校

  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迅速将受灾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和市政府;先期组织抗灾自救,及时向自然灾害有关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帮助,联系医疗机构开展伤亡师生的救治;组织师生安全避险转移和疏散;及时将开展抗灾自救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伤亡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②市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

  市教育局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局领导及时赶赴事发地,指导督促灾区教育办公室和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市有关救灾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统计汇总和分析全市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和受灾损失,并上报市政府、宁波市教育局,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抗灾救灾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对受灾地区学校的支援。

  市有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如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区学校的受灾情况,对自然灾害中学校人员和财产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的,立即向市有关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帮助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市民政局协调做好对受灾学生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2)一般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一般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发生后,由市政府组织指挥灾害的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①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迅速将受灾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及当地政府;组织开展抗灾自救,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有关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帮助,联系医疗机构开展伤亡师生的救治;组织师生安全避险转移和疏散;及时将开展抗灾自救有关情况报告教育局;及时通知伤亡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②市教育局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受灾学校指导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学校做好伤亡师生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受伤师生;统计汇总和分析全市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和受灾损失并上报;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应对自然灾害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受灾学校的灾情和损失;组织非受灾学校支援受灾学校。

  ③市级有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如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科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区学校的受灾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帮助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6.4.3 后期处置

  (1)受灾事发学校及市教育局要疏导、安抚师生情绪,做好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慰问受害者家属,帮助联系保险理赔,认真做好受灾师生的善后工作。

  (2)市教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学校受损危房的检查,落实安全制度,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积极协助和帮助受灾学校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3)认真总结应对和处置灾害的经验教训,对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5 考试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6.5.1 考试安全事件预警预防

  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考试安全保卫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在教育统一考试(含中考)的试卷印刷、试卷运送、试卷存放、开考阶段、评卷阶段以及高考、中考阶段的互联网监控等各个环节做好预防、防控措施,确保各类教育考试的安全进行。

  6.5.2 考试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国家统一考试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根据省预案要求,市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省、宁波市领导小组的指示。中考安全事件由市教育局直接处置。

  (1)Ⅰ级事件应急处置

  ①市领导小组根据省、宁波市领导小组指示负责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②根据省、宁波市领导小组部署,及时做好对考生和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③市教育局根据省、宁波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事件情况,并布置实施,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准备工作。

  ④市公安局根据省、宁波市公安部门的指示,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网站信息报告省、宁波市公安部门和市领导小组,通知市信息中心;组织侦破力量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⑤根据省、市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进行正面报道。

  ⑥市监察局组织力量,根据上级指示,配合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2)Ⅱ级事件应急处置

  ①情况一: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未发现拟考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根据省、市领导小组决定,按Ⅲ级事件应急处置。

  ②情况二: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已发现拟考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较广。根据省、市领导小组决定,按Ⅰ级事件应急处置。

  (3)Ⅲ级事件应急处置

  ①市领导小组根据省、宁波市领导小组部署负责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教育局负责处理收集、报告事件情况,根据省、市教育部门决定,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案布置实施,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准备工作。

  ③市公安局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网站信息通知市信息中心,报告市政府。

  ④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对泄密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案件侦破前,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未经市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信息。

  ⑤市监察局适时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⑥破案后,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⑦考前没有破案,但在确定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的情况下,根据省、市教育部门的部署如期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中考时,经确认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市教育局如期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师生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给师生造成的精神创伤。

  7.2 调查评估

  市教育局会同相关的市级部门,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理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按要求上报。

  7.3 信息发布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市领导小组与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发布。具体按照《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8.2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应对和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准备一定的物资和装备,确保先期处置的需要。

  8.3 信息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全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承担本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和上报等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和畅通。

  8.4 通信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8.5 医疗卫生保障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护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8.6 治安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组织、指导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9 监督管理

  9.1 宣教培训与演练

  9.1.1 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对广大师生进行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编写中、小学及幼儿园公共安全课程教材,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安全保卫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9.1.2 演练

  市教育局和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组织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市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

  9.2 奖励和责任

  对在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市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地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系统、本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学校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市中小学校园及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高校及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慈溪市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按程序审批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迅速响应,及时有效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形成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性质、严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快速处置。

  (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立足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4)应急联动,群防群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应急联动、群防群控的应急处置工作格局。

  (5)以人为本,依法处置。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把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态扩大的应急行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6)加强管理,社会参与。教育、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领导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

  2.1 领导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相关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保密局、市交通局、市信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分局、市外办、市气象局、市科技局等单位负责人。

  必要时其他市级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参加。

  2.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各类特别重大、重大校园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处置各类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

  (4)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各级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准备应急物资和保障应急经费情况。

  (5)对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6)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教育局:市域内发生校园突发安全事件时,迅速掌握情况,研判事件性质,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需要启动预案时,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并在事后根据市领导小组指示协调善后及有关总结处理工作。

  (2)市委宣传部:协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协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

  (3)市保密局:监督检查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参与考试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4)市交通局:参与学生接送车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参与师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界定和调查处置工作。

  (5)市信访局:参与因学校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校园师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做好学校师生接访、解释、劝导等工作,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信访信息,联系、协调、督促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师生信访事件。

  (6)市民族宗教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学生接送车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

  (8)市公安局:密切关注校园社会安全事件的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校园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及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开展涉险被困人员的救援行动,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保卫、交通和消防等安全工作。

  (9)市监察局:负责对在重、特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查处。

  (10)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师生开展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1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协助抢险救灾,组织校园附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建设。

  (13)市建设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建筑物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等工作。

  (14)市水利局: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高温警报、灾情和水文预报;组织指挥学校因暴雨洪水受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15)市文广局:负责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6)市卫生局: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医治、救护;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学校卫生服务;负责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学校受灾师生进行心理治疗。

  (17)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校园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查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的违规违法生产行为。

  (19)市环保局: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查处污染事件;组织协调校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0)市工商分局:负责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无照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和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除安全隐患。

  (21)市外办: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国外师生有关事项。

  (22)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3)市科技局:协调遭受地震灾害的学校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学校的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2 办事机构

  2.2.1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日常事务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办理。

  2.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议和具体措施。

  (3)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4)督导、检查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

  (5)督促各地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各处置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根据不同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市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

  2.3.1 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

  该组主要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信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教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外办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重大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现场工作组或调查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敦促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督查事发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2.3.2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

  该组主要由市安全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外办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

  指导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建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收集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适时向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通报,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对突发的灾难事件,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通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等事宜;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

  2.3.3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

  该组主要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分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通报情况,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策、措施;指导和组织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地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4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

  该组主要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校园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灾害的情况,认真分析对本市教育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3.5 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

  该组主要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

  负责本市范围内考试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侦破等工作;对考试安全事件的等级进行初步确认;启动应急预案;提出市级教育统一考试延期举行的建议;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建议;协调各方面行动。

  3 事件分类分级

  3.1 事件分类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等五类突发公共事件。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校园内外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邪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性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在校园突然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师生健康的事件。

  (3)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受台风、暴雨洪水、暴风雪、高温严寒、地质、地震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的侵袭,造成学校师生较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事件。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和本市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3.2 事件分级

  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情况,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Ⅰ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Ⅱ级)、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一般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有的为三级。

  3.2.1 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校园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一般分为: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校园社会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校园社会安全突发事件(Ⅲ级)、一般校园社会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

  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性、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Ⅱ级)

  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并有明显的向校外发展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3)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Ⅲ级)

  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并有明显的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4)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Ⅳ级)

  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体性事端已呈现。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3.2.2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火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供水燃气等突发事故(事件)灾难的应急预案,以及我市中小学校的实际,按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校园事故灾难突发事件(Ⅰ级)、重大校园事故灾难突发事件(Ⅱ级)、较大校园事故灾难突发事件(Ⅲ级)三个等级。

  (1)特别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Ⅰ级)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2)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Ⅱ级)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较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Ⅲ级)

  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2.3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慈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中小学校的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Ⅰ级)、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Ⅱ级)、较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和一般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①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②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③发生在学校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重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

  ③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⑤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以外的学校;

  ⑥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⑦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⑧发生在学校的,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宁波市卫生局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宁波市卫生局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④在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⑦发生在学校的,经宁波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现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④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或卫生监督所报告。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沟通等工作,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 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我市防汛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结合我市中小学校的实际,按照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较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三级。

  (1)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I级)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2)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

  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3)较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

  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3.2.5 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Ⅰ级)、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Ⅱ级)、较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Ⅲ级)

  (1)特别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I级)

  ①在市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

  ②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

  ④扩散范围广。

  (2)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Ⅱ级)

  情况一:

  ①在市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含“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发生泄密;

  ②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自用;

  ④扩散的范围有限。

  情况二:

  ①在一个考点使用的拟考试题(含中考)发生泄密;

  ②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

  ④扩散范围较广。

  (3)较大事件(Ⅲ级)

  ①一个考点使用的拟考试题(含中考)发生泄密;

  ②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自用;

  ④扩散范围有限。

  4 预警和预防

  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机制建设,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严格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1 信息监控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预防制度,落实责任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事件苗头,随时掌握事件动态。

  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4.2 信息报送制度

  4.2.1 信息报送要求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市教育局在1小时内负责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本预案所列级别以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时可直接报市政府。

  (4)续报。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将事件发展的动态信息及时上报。

  4.2.2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学校、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件发展动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

  4.2.3 信息报送方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有秘级的信息和材料,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4.3 预防工作

  4.3.1 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件苗头,及时处置,预防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4.3.2 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加强对各类学校应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预防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4.3.3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社会治安管理,指导学校做好安全保卫、交通、消防等工作,预防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和交通、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市卫生部门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加强对学校生活设施的卫生监督检查,预防校园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以及学校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安全状况的定期检查,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市公安、卫生、建筑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的预防要求。

  市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消除隐患,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环境。

  5 应急协调

  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应急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符合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标准时,该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与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关系如下:

  (1)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和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紧密配合、相互合作,高效、快速地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地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

  (2)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领导机构,主要是有针对性地应对和处置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负责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积极配合;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理和后期处置工作,有关应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

  (3)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主管部门,要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和预警工作,加强对学校师生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 应急处置

  6.1 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6.1.1 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

  (1)预警预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经常研究影响学校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舆情的分析。密切注意和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和利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偶发问题进行炒作和煽动。对可能引起学生高度关注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特别是对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等容易激化学生情绪的问题,以及敏感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庆、重大文体活动和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个性问题向共性问题转化,局部问题向全局性问题转化,经济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化,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

  公安、交通、安监、信访、外办、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正常的工作联络机制,指导学校做好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防范工作。

  (2)信息报送

  校园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学校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市教育局。Ⅳ级以上事件,市教育局须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

  6.1.2 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Ⅰ级、Ⅱ级、Ⅲ级)的应急响应。较大级别(Ⅲ级以上)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上级政府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①事发学校

  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同时要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一旦学生上街集会、游行,学校立即组织力量劝阻,如劝阻无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

  在事件进一步扩大,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时,学校要组织干部进一步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作出处理学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②市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

  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成相应工作小组,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

  市教育局接到事发信息后,迅速对事件进行确认并向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和宁波市教育局报告,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局领导迅速赶赴事发学校,指导、督促校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面对面地做师生的思想工作,开展教育和疏导;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态发展和事件处置情况。

  市公安局领导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采取严密措施,组织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采取措施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进行严格控制和监视,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依法打击处理;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校园和社会秩序。

  因信访问题引起学校师生的群体性事件,市信访局组织人员听取师生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安抚师生情绪,宣传信访政策法规,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师生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师生的群体性事件,市民族宗教局组织有关人员,配合校方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师生、信教师生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对涉及外教群体性事件产生人员伤亡情况的,市外办及时向宁波市外办报告,并通过上级外办与国外驻华机构取得联系,校方要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外教的人身保护措施。

  市委宣传部协调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学校群体性事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和医疗救治。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2)一般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一般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发生后,由市政府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①事件发生后,由市教育局迅速确认,并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市教育局负责人迅速深入事发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②市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调查了解事件情况及其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并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事发学校启动本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要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监控,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④市教育局及时对事件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指导方案。

  6.1.3 后期处置

  (1)及时开展对事件中受伤师生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教学秩序和当地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继续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进一步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①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要采取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感情,抵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政府决策上来。

  ②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隐患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③属于校内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帮助解决师生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6.2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6.2.1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和信息报送

  (1)预警预防

  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教育局要对学校危房及其改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对学校举办的各类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将校园周边列入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同时加强对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学校举办各类活动,特别是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师生日常防灾、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的教育,增强师生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学校应加强用于接送师生车辆的管理,建立有关规章制度。

  (2)信息报送

  教育局和学校要将校园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宁波市教育局。Ⅲ级以上校园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市教育局须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和宁波市教育局。

  6.2.2 应急响应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成员单位中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市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统一组织、协调校园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协调事故调查,指导学校开展抗灾自救,妥善解决受灾师生的安置,帮助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或协助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等。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及时对受伤师生进行救治。

  市民政局做好对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的发放以及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整改。

  市外办组织协调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师生人员伤亡的有关事项,及时通过上级外办与有关国外驻华机构取得联系,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除以上处置措施外,针对各类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事发学校和有关部门还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火灾事故

  ①事发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指挥中心报警;学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展开救人、灭火、切断危险源等先期处置;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消防力量和警力,展开灭火救人抢险行动,采取措施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安全。

  (2)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立即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抢险救援力量到达后,紧密配合救援行动,提供被压埋人员信息和方位;切断危险源,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态等;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建设局组织协调工程车辆、抢险设备参加事故抢险,组织专家指导抢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鉴定。

  ③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人员搜救行动。

  (3)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教师开展现场疏导疏散和救护工作,控制局势,制止拥挤,防止踩踏,对受伤学生开展人工呼吸、止血等初步急救,及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4)校园爆炸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保护现场,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报告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提供爆炸源相关信息,配合开展抢险救援行动;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配合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搜寻物证、排除险情。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消防力量扑救爆炸引起的火灾,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

  ③对学校特种设备爆炸事故,市质监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5)校园恶性交通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保护现场,控制肇事者;及时报告公安交警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搜寻物证和事故调查;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6)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教育局和公安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7)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

  ①带队教师要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同时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必要时迅速赶赴事发地参与事故处置;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事发地在市内的,市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力量、医疗机构等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事发地在市外的,市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与外县市相应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必要时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协调和支援。

  6.2.3 后期处置

  (1)市领导小组、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教学活动。

  (2)市教育、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清事发原因和事故责任人,依法按规进行处理。

  (3)事发学校要疏导、安抚师生情绪,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6.3.1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和信息报送

  (1)预警预防

  市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店、小卖部等学生用餐场所的食品卫生管理;加强对教室、图书馆、阅览室、体育场馆、报告厅等人员集中的场所,以及学生宿舍、厕所等学生居住环境的卫生清洁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爆发和流行。

  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要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及时掌握学生传染病动态,制定学生传染病的防治计划;按照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师生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2)信息报送

  ①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市教育局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

  ②报告时限和程序

  a.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发现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报告。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Ⅲ级),学校或市教育局可以直接报告宁波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宁波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宁波市卫生局。

  b.进程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Ⅲ级)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学校每日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要逐级每日上报。

  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要逐级上报。

  c.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会同市教育局向市政府报告,以及分别向上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③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

  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c.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6.3.2 应急响应

  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教育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卫生部门,部署和落实当地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Ⅲ级)的应急响应。较大级别(Ⅲ级以上)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上级政府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①事发学校

  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知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②市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

  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靠前指挥,果断处置;配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市教育局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局领导及时赶赴事发地,指导督促当地教育办公室和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对全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各地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等。

  市卫生局接到校园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除了紧急履行现场施救、指挥外,要立即请示宁波市领导小组,由宁波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的情况;根据上级领导小组指示的统一口径,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市民政局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对困难学生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防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对投毒引起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侦破,必要时请上级公安部门支援。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③较大以上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领导小组与宁波市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请宁波市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现场指导和指挥。

  (2)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由市政府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①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

  ②市教育局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事发学校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看望慰问中毒或患病人员;督促检查学校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学校的困难,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③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6.3.3 后期处置

  (1)市教育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事发学校和市教育局应会同民政等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学校要对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认真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事发地政府、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帮助学校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图书馆、阅览室、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确认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医疗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6.4 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6.4.1 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和信息报送

  (1)预警预防

  易遭受台风、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袭击的学校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加强业务培训,落实监测预警职责,切实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发出避灾通知后,学校要及时组织师生避险疏散;市教育局要督促检查学校避险疏散工作的开展,以及避险防护措施落实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师生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信息报送

  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将学校遭受自然灾害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Ⅲ级以上校园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市教育局须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和宁波市教育局。

  6.4.2 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Ⅱ级)的应急响应。重大级别(Ⅱ级以上)校园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由上级政府组织指挥灾害的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①事发学校

  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迅速将受灾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和市政府;先期组织抗灾自救,及时向自然灾害有关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帮助,联系医疗机构开展伤亡师生的救治;组织师生安全避险转移和疏散;及时将开展抗灾自救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伤亡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②市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

  市教育局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局领导及时赶赴事发地,指导督促灾区教育办公室和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市有关救灾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统计汇总和分析全市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和受灾损失,并上报市政府、宁波市教育局,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抗灾救灾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对受灾地区学校的支援。

  市有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如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区学校的受灾情况,对自然灾害中学校人员和财产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的,立即向市有关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帮助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市民政局协调做好对受灾学生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2)一般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一般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发生后,由市政府组织指挥灾害的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①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迅速将受灾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及当地政府;组织开展抗灾自救,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有关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帮助,联系医疗机构开展伤亡师生的救治;组织师生安全避险转移和疏散;及时将开展抗灾自救有关情况报告教育局;及时通知伤亡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②市教育局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受灾学校指导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学校做好伤亡师生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受伤师生;统计汇总和分析全市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和受灾损失并上报;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应对自然灾害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受灾学校的灾情和损失;组织非受灾学校支援受灾学校。

  ③市级有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如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科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区学校的受灾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帮助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6.4.3 后期处置

  (1)受灾事发学校及市教育局要疏导、安抚师生情绪,做好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慰问受害者家属,帮助联系保险理赔,认真做好受灾师生的善后工作。

  (2)市教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学校受损危房的检查,落实安全制度,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积极协助和帮助受灾学校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3)认真总结应对和处置灾害的经验教训,对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5 考试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6.5.1 考试安全事件预警预防

  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考试安全保卫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在教育统一考试(含中考)的试卷印刷、试卷运送、试卷存放、开考阶段、评卷阶段以及高考、中考阶段的互联网监控等各个环节做好预防、防控措施,确保各类教育考试的安全进行。

  6.5.2 考试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国家统一考试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根据省预案要求,市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省、宁波市领导小组的指示。中考安全事件由市教育局直接处置。

  (1)Ⅰ级事件应急处置

  ①市领导小组根据省、宁波市领导小组指示负责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②根据省、宁波市领导小组部署,及时做好对考生和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③市教育局根据省、宁波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事件情况,并布置实施,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准备工作。

  ④市公安局根据省、宁波市公安部门的指示,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网站信息报告省、宁波市公安部门和市领导小组,通知市信息中心;组织侦破力量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⑤根据省、市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进行正面报道。

  ⑥市监察局组织力量,根据上级指示,配合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2)Ⅱ级事件应急处置

  ①情况一: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未发现拟考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根据省、市领导小组决定,按Ⅲ级事件应急处置。

  ②情况二: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已发现拟考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较广。根据省、市领导小组决定,按Ⅰ级事件应急处置。

  (3)Ⅲ级事件应急处置

  ①市领导小组根据省、宁波市领导小组部署负责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教育局负责处理收集、报告事件情况,根据省、市教育部门决定,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案布置实施,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准备工作。

  ③市公安局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网站信息通知市信息中心,报告市政府。

  ④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对泄密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案件侦破前,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未经市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信息。

  ⑤市监察局适时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⑥破案后,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⑦考前没有破案,但在确定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的情况下,根据省、市教育部门的部署如期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中考时,经确认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市教育局如期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师生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给师生造成的精神创伤。

  7.2 调查评估

  市教育局会同相关的市级部门,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理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按要求上报。

  7.3 信息发布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市领导小组与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发布。具体按照《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8.2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应对和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准备一定的物资和装备,确保先期处置的需要。

  8.3 信息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全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承担本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和上报等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和畅通。

  8.4 通信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8.5 医疗卫生保障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护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8.6 治安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组织、指导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9 监督管理

  9.1 宣教培训与演练

  9.1.1 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对广大师生进行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编写中、小学及幼儿园公共安全课程教材,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安全保卫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9.1.2 演练

  市教育局和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组织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市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

  9.2 奖励和责任

  对在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市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地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系统、本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学校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