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4-125873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4-0026
政务综合类,畜牧业
2014-07-28
2014-07-26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4〕152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禽类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慈溪市禽类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禽类商品交易管理,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禽类商品交易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禽类商品包括活禽和宰杀后的禽类(以下简称杀白禽,含冷鲜禽),主要品种: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的野生禽类。
本规定所称禽类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禽类商品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设有禽类商品零售交易区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禽类商品交易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禽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场(点)等建设,引导禽类商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市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病监测、预警以及季节性发病规律等情况,决定限制、暂停、重启禽类商品交易。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禽类商品交易行为和禽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禽类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对禽类商品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并及时通报监测信息。
市卫生部门负责禽类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禽类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禽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提升改造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禽类商品交易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中心城区限制区域内限制活禽交易,均实行定点屠宰杀白禽上市;限制活禽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其他地区鼓励“杀白禽”上市交易,也可根据消费习惯选择活禽交易。
限制活禽交易区域为东三环以西,西三环以东,南三环以北,中横线以南。
第六条 市政府决定暂停期间,需要重启活禽交易的程序:拟重启活禽交易的市场,经所在镇(街道)同意,向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提出重启申请,该部门(组织)牵头卫生、农业、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对拟重启市场的硬件设施、软件管理进行评估,对市场交易场所动物防疫环境检测;根据评估、检测结果,对符合重启条件的市场明确重启时间。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重启活禽交易,待整改后再行申请验收评估,符合重启条件方能从事活禽交易。属地镇(街道)督促市场完成整改。
第七条 从事活禽交易的市场硬件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活禽零售市场
1.活禽交易区、宰杀加工区应相对封闭,与消费者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并与其他商品经营区域隔断,有独立的出入口;活禽销售区与宰杀区分开。
2.活禽交易区、宰杀加工区应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3.活禽交易区应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4.活禽宰杀加工区应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二)活禽批发市场
在符合零售市场条件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在市场门口或交易区出入口设置车辆进出消毒池。
第八条 进入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具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从省外运载活禽进入本市,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的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凭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进入本市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条 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举办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定期休市制度。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休市应提前公示。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和代宰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二)指定专人每天对活禽交易摊位进行巡查,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流通分销单》等相关资料。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内容包括:经营者营业执照、住所(常住地)、联系电话、进货渠道相关证明材料、信用等级等信息资料。
(四)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管理制度。
(五)建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每日对活禽交易场所以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制定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农业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八)组织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购销台账,做好每日交易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二)根据销量购进活禽,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在休市前未出售完的活禽,应当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活禽。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代宰、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代宰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四)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活禽,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有效活禽交易分销单。分销单要记载活禽来源、品种、数量、批发商、零售商姓名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等信息。
(五)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和代宰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上市杀白禽须集中定点屠宰。屠宰点的设置,按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9〕1号)和《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的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及《慈溪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工作实施办法》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场批发出场的每只杀白禽都须配带家禽胴体专用脚环或检疫标志,每批次须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分销单。
第十四条 杀白禽交易零售市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立杀白禽交易区。交易区应具有水、电等相应配套服务设施,方便经营者配置冷柜等冷藏设施以及废弃物清理;交易区要与直接入口商品交易区相分离。
(二)建立杀白禽交易经营者档案(内容与活禽交易经营者相同);建立以索证索票为主的食品准入制度。
(三)市场举办者应每天核查经营者上市交易杀白禽检疫标志配带情况,实际上市交易杀白禽数量,以及《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分销单等情况。
经营者不能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分销单,杀白禽没有配带检疫标志的,一律禁止入场交易。
第十五条 禁止市场外从事活禽和杀白禽交易。违反禽类商品交易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按照《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各监管责任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禽流感等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监管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