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89180/2014-91464
龙山镇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乡镇街道政策
BCXD66-2014-0001
卫生、体育、医保/其他
2014-08-06
2014-02-10
面向社会
龙政〔2014〕27号
废止
龙山镇自来水厂:
你厂关于《要求龙山镇自来水价标准调整的报告》收悉。结合《关于调整龙山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慈发改价[2011]9号)和《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慈发改价[2013]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全镇自来水价格标准作如下调整:
1、用水性质分类及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2.4元;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每立方米4.2元;经营性用水价格分为工商企业每立方米4.2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企业每立方米4.2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4.2元。
2、对“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阶梯式计量及水价分为三级:第一级每户每月13立方米以下,每立方米2.3元;第二级每户每月14-25立方米,每立方米2.8元;第三级每户每月25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3.8元。
3、每户用水人口核定。每户按4人核定,每增加1人,每人每月各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立方米,增加的人数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到供水企业办理确认手续。
4、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用水补贴。被民政部门列入的低保户和市总工会列入的特困户由镇财政给予每户每月3立方米用水价格补贴(按第一级阶梯式水价),每年核发一次。
5、调整后的供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和水厂建设附加费)。具体价格构成详见附件。考虑各方因素,在本轮调整中对居民生活用水、经营性用水(对水环境影响较重行业)及特种行业的相关价格尚未调整到位,以后将根据上级要求和具体情况逐步调整到位。
6、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你厂应积极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价格调整的顺利实施。
龙山镇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