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95537395H/2015-83346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15-01-05

成文日期:

2015-01-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食安委〔2015〕1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5 00:00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5年1月5日

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村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4〕1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慈党办〔2014〕3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发挥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作用,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落实农村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和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完善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努力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工作分工

(一)镇(街道)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主体责任。

(二)镇(街道)食安办负责发放《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指导2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一个餐次的就餐人数,下同)。

(三)行政村(社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受理,指导100-200人(含200人)的集体聚餐。

(四)各市场监管所(分局)负责定期对辖区内市场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厨师进行业务培训,发放《农村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协助指导重大的集体聚餐,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厨师及帮工《健康合格证明》办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积极开展病人救治,依法依职能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六)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举办者应当主动申报农村集体聚餐基本情况,承办厨师应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并接受相关人员的指导。

三、具体要求

(一)集体聚餐备案。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进行备案。聚餐举办者原则上应提前3天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向集体聚餐所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备案(特殊情况应及时备案),承办厨师应督促聚餐举办者备案,并共同签订《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

(二)集体聚餐受理。行政村(社区)市场监管协管员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并告知注意事项。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镇(街道)应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

(三)分类指导。行政村(社区)、镇(街道)根据农村集体聚餐的规模,承担指导任务,并采用现场指导为主。

(四)菜品留样。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共同完成冷菜等高风险菜品的留样工作,使用密闭小饭盒单菜放置,并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必要时检验。

四、农村厨师管理

农村厨师凭《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向居住地镇(街道)食安办申领《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由市食安办统一编号。上岗证有效期暂定三年,但每年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及参加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有效,各镇(街道)在一定区域内公示取得《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名单,接受群众选择及监督。只有取得《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的农村厨师方可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有条件的镇(街道)逐步达到帮工也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农村集体聚餐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适症状,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承办厨师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行政村(社区)、市场监管所(分局)、镇(街道)食安办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到报告后,各单位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积极开展病人救治,依法依职能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1月6日到1月15日)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对辖区内农村厨师、帮工、聚餐规模(人次)、食品原料采购及餐饮具消毒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并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月6日到2月15日)各镇(街道)要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进行全面深入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提高群众对这项工作的认知度、参与度、支持度。

(三)体检培训发证阶段(2015年1月15日到2月28日)各镇(街道)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厨师及帮工的健康体检工作,各市场监管所(分局)要做好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并发放《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各镇(街道)食安办要做好《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发放工作,并建立农村厨师档案。

(四)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3月1日开始)。行政村(社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受理工作,镇(街道)根据每次集体聚餐的规模,督促落实好分类指导。对实施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归纳、分析和研究,拿出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建立各项管理措施、制度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必要性。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村的传统习惯,涉及广大群众健康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红白喜事宴席的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场所存在不确定性,一些地方农村集体聚餐场所简陋,从业人员缺乏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要求,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为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力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加强领导,工作措施有力。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村(社区)市场监管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的作用,落实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落实备案指导经费等保障措施,为推进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展开,市政府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农村集体聚餐相关工作的引导及补助。积极探索引进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农村集体聚餐点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宣传媒介,采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普及举办集体聚餐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知识。要印制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等指导资料并发放到户,切实指导集体聚餐举办者、农村厨师按照本意见要求,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各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人员公示,同时要积极引导群众自觉请有《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人员承办集体聚餐,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附件:1、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

2、慈溪市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

3、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

4、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

5、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登记表

6、慈溪市农村厨师备案登记表

7、慈溪市农村厨师培训登记表

8、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月(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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