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5-125920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15-0042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日期:

2015-10-19

成文日期:

2015-10-1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15〕156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6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175号)、《中共慈溪市委关于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建设美丽慈溪的决定》(慈党〔2014〕11号)和《慈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慈政发〔2014〕46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是巩固和扩大我市禁燃区创建成效的重要举措,是调整能源结构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具体途径,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宁波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市委、市政府“美丽慈溪”建设的实际行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为出发点,以能源清洁化利用为重点,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民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过程治理,实现空气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及进度安排
  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
  年度进度安排:根据各镇(街道、工业区)实际拥有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情况,至2015年底前,淘汰改造数量不低于30%;至2016年底前,淘汰改造数量不低于60%;至2017年,基本完成淘汰改造任务。年度淘汰改造目标计划另行制订下达。
  淘汰改造时序:按照“各镇(街道、工业区)任务数量同比例、低小散企业先予淘汰改造、低效行业先予淘汰改造、配套条件成熟企业(单位)先予淘汰改造”的原则,2015年底前,重点完成行政事业单位、旅游、商贸、农业等领域和工业领域毛绒、电镀、铸造、鞋业等行业及所有列入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专项整治清理名单企业的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2016年底前,重点完成化工、建材、化纤、纺织服装、有色金属、造纸、印染、泡沫、食品等行业的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他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在确保市级规定的淘汰改造进度前提下,各镇(街道、工业区)可根据上述原则,自行确定淘汰改造时序。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综合实施产业结构、布局结构、能源结构等优化工作,提高清洁能源、集中供热、能源输送基础设施等保障能力,建立完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综合运用政策、行政、技术、标准和经济等措施,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加快提升企业装备和环保治理水平,加快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进度。
  (二)基础先行、突出重点。以加快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的规划建设和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等为重点,形成适应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加快推进现有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严格新项目的准入,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令第373号)、《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覆盖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境保护、生产与安全监管体系和节能体系,加大淘汰改造对象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形成倒逼机制和强制淘汰改造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依法依规淘汰改造。
  四、主要任务
  (一)高标准高要求规划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规划
  以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目标和镇(街道、工业区)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需求为导向,按超前规划、前置配套、宜建则建、宜通则通的要求,扩大天然气管网的覆盖范围,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相关规划,2015年底前制订出台全市及镇(街道、工业区)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建设规划,明确2015、2016年规划建设的重点范围和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局)
  (二)加快推进供热区、天然气管网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对集中供热区和天然气管网的建设,完善集中供热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网络;2016年底前要根据规划建设完成集中供热区和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其中天然气主管必须到达各镇(街道、工业区)工业集聚区的主要道路。要科学而准确地预测全省、全市的天然气保障能力,建立监测机制,避免产生天然气断供的现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
  (三)规范建设分布式集中供热(供气)点
  对具备集中供热改造条件和需求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允许企业单独或联合建设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20蒸吨/时以上的燃煤分布式集中供热中心,为周边企业供热。项目立项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对有集中供气条件和需求的企业,按照相对集中、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有资质的管道或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建设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为企业或周边企业供气。项目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成投运前需取得消防验收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报告,并通过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消防大队、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分类指导和推进
  根据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建设条件情况,按“三个一批”原则进行推进。
  集中供热替代一批。在集中供热区范围内,限期淘汰全部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用集中供热,原则上不得新建生物质锅炉;对供热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限期改用天然气锅炉或其他清洁能源锅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天然气锅炉改造一批。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限期淘汰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优先改用天然气锅炉,允许改用电锅炉,鼓励有资质的非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参与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清洁化锅炉提升一批。对集中供热区以及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到的其他区域范围内,鼓励企业提前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用电锅炉、蒸汽发生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锅炉、成型生物质锅炉,允许建设分布式集中供热、供气中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聚度
  要按照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引导和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对有集中供热要求的企业,各地要加强协调,促进企业搬迁改造至集中供热区。(责任单位:镇、街道、工业区)
  (六)建立燃煤质量监管体系
  制订发布煤炭销售和使用标准,依法对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企业的煤炭质量的监测,严格控制低热值、高硫份、高灰分煤炭的使用和销售。对使用和销售超标准的高硫份、高灰分煤炭以及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煤炭经营的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严格环保、安全执法监督管理
  依照国家、省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和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保执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严厉查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总量的行为,并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安全监察,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建设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受理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安全监督,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安监局)
  (八)加强能源供应和建设价格的监管
  加强对供气、供热价格的指导和监督,保障集中供热的蒸汽压力、品质和价格水平。对属于政府定价的天然气供气价格,要加强成本监审;对属于市场定价的集中供热价格、非管道天然气价格、集中供热及天然气管网建设接入价格等,要加强价格监测。要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相关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慈溪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工业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陈杰峰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胡建国、许文东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消防)、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慈溪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三组”,即:办公室、联合执法组、要素保障组、宣传及维稳组。(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市级主要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经信局: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淘汰改造情况,建立淘汰改造的进度通报制度,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负责20蒸吨/时以上的燃煤分布式集中供热中心立项审批。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贯彻传达省、宁波市发改委关于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精神和要求,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的制订、发布和实施工作,统筹协调清洁能源的保障;负责对供气、供热价格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涉及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相关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燃煤质量监管体系。
  市环保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保执法检查,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执行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监管高污染燃料锅炉达标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收取排污费。巩固本市“禁燃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成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安全监察,做好锅炉的信息登记、省高污染燃料“五炉”信息系统录入、淘汰改造后的信息注销等工作,负责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受理和使用登记办理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牵头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的制订、发布和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城市燃气管道建设,督促天然气供气企业执行优惠供气和建设接入的政策,制订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监督管理。
  教育、旅游、农业、商务等部门协助牵头部门做好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会同各地共同负责系统内企业(单位)锅炉淘汰改造。
  (二)落实属地政府责任
  落实属地负责制,各镇(街道、工业区)对本地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落实责任。要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实际数量,制订淘汰改造的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和年度淘汰改造对象。要按积极、有序的原则,既确保任务完成,又科学合理,要做好企业的思想工作,取得企业负责人、职工和社会的理解支持,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要加强与市级有关责任部门的衔接,制订发布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的规划范围和建设计划,加强协调、推进和政策处理,加快建设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的覆盖范围。要加强对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的落实,促进企业集聚发展。
  (三)实施激励和限制政策
  2015—2017年市财政统筹安排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补助与奖励,且不受其它政策规定条件限制。补助标准为:2015年不超过12万元/蒸吨、2016年不超过10万元/蒸吨、2017年不超过8万元/蒸吨,对小于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
  实施企业改造的费用优惠。减轻企业淘汰改造的资金投入压力,对非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在2015—2017年期间完成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改造的,其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的热网建设费(热力增容费)、预埋费等建设接入费用(至厂区红线),集中供热企业、天然气公司予以基准价格30%的优惠。
  实施差异化的天然气优惠价格优惠。根据浙政办发〔2015〕18号文件要求,对非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在2015—2017年期间完成天然气改造的,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差异化的优惠气价,价格原则上控制在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进气价+0.60元/立方米,优惠气价由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执行。对2015年底前完成改造并供气的,自正式供气之日起、享受3年优惠气价;对2016年底前完成改造并供气的,自正式供气之日起、享受2年优惠气价;对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并供气的,自正式供气之日起、享受1年优惠气价。在2015—2017年期间完成集中供热改造的,各集中供热企业要按照天然气供气优惠价格的政策要求,参照执行和落实优惠热价。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自动取消优惠气价、优惠热价。市财政局将根据上级有关天然气供气优惠政策情况,视情制订我市的财政补贴政策。
  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为电锅炉或电蒸汽发生器的,需电力增容的给予便利,并调整评税办法,在国地税部门各类税务管理中,改造后的电锅炉或电蒸汽发生器用电在单独计量前提下,允许将上述用电增量在总用电量中予以剔除。在条件成熟时,国地税部门可对相关模型指标进行修改。
  实施限制措施。根据浙政办发〔2015〕18号和甬政办发〔2015〕175号文件精神,暂停受理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和电力增容,对未按规定淘汰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淘汰改造燃煤锅炉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专项整治验收通过的必要条件,对未按时序在规定时限内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财政、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评优评选。在有序用电期间,先予让电。对上年度未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任务的地区,暂停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并扣减地区用能指标。
  (四)引导和落实各类企业的责任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工业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非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清洁能源供应公司、集中供热公司、供电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环保服务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类主体参与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形成合作、竞争、共赢的格局。拥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各企业是淘汰改造的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时按要求做好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各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和集中供热企业是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保障力量,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宁波市政府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要求,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照积极、主动的要求,提前规划、建设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扩大供气、供热的范围和能力,并将年度管网的建设计划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工业区),要主动与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进行供气、供热的对接,严格执行和落实供气、供热、建设接入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根据管道建设条件、参与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建设及供气。各有资质的非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是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重要力量,要积极参与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重点为天然气、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企业进行供气,要按照天然气、集中供热优惠价格的政策要求,参照执行和落实气价优惠政策。
  (五)强化考核和监管
  将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纳入民生实事工程、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完成淘汰改造任务的地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中有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含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惠民项目环境改善等项目栏考核得分为零。设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对淘汰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工业区)、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建立健全定期跟踪、定期报送、定期通报、年度考核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工作标准和信息核对工作。环保、市场监督、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对拒不关停、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高污染燃料锅炉,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有特殊工艺要求和用途、确需保留的锅炉,由企业向所在地政府提出改造提升的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保留。
  (六)加强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千名干部服务千家企业活动,加强对企业(单位)的服务工作,要简化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注销手续,及时办理相关证明。要及时验收淘汰改造结果,出具相关手续。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措施。对已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在宁波市范围内使用。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投入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建设擅自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安装和使用,并告知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环保、经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严格防止以改变企业名称等办法来逃避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监管。各地要及时将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措施内容。在相关企业开展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合力推进,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浓厚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20日起施行。
  (注: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不适用于车用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水煤浆、煤泥,以及含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重油、重柴油、渣油、石油焦,以及含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各种可燃废物、生活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未经加工成型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附件:1.慈溪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慈溪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三组”及职责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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