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3985L/2015-91500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1-2015-000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日期:

2015-12-24

成文日期:

2015-12-2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商〔2015〕57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市网商协会:
  现将《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商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慈政办发〔2014〕177号),积极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规范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行为,促进电子商务集聚,推动慈溪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工作遵循“推荐申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慈溪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慈政办发〔2014〕125号),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工作由慈溪市商务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集聚区按照规模和功能可以分为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慈溪市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并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和以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站建设、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支撑企业等。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集聚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电子商务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要求
  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须拥有明确的运营管理主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边界,运营管理主体在慈溪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集聚区得到所在区域政府充分重视和支持。
  (二)电子商务集聚区规划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的规划建设原则符合《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中明确的空间布局总体要求。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可以是新规划建设的园区、专业楼宇,也可以是经电子商务配套改造的新建商业写字楼,或是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闲置楼宇、老旧产业园区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整合改建的电商载体。
  (三)电子商务集聚区管理及服务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应设立为入驻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设公共服务窗口并开展各项针对企业的咨询、人才、金融、统计等公共服务;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须具备完善的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完善的硬件、软件、网络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具备公共会议室、培训教室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四)电子商务集聚区实际经营面积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实际经营面积须达4000平方米以上且已正式投入使用。实际经营面积认定以经营场所房产证为参考。跨境类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该指标减半考量。
  2、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总体办公用房面积须占集聚区总面积的70%以上,其余面积用房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配套。
  3、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内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中标注面积为准,运营管理主体要做好入驻企业租赁合同的签订、汇总工作。
  (五)电子商务集聚区入驻企业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总数不少于10家,入驻企业须配备专用的电商团队。跨境类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该指标减半考量。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所入驻的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须占所有入驻企业数量的60%以上。
  (六)电子商务集聚区网上销售总额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内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的年网上销售总额须达到或超过1亿元。跨境类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该指标减半考量。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网上销售总额认定以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或其分支机构销售统计报表为准。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或其分支机构必须纳入国家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统计。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代为运营的网店销售额、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平台交易额视同集聚区网上销售额纳入统计。对于申报认定年度尚未及时纳入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统计的,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报告认定的网上销售额作为认定依据。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集聚区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集聚区的请示及工作方案;
  (二)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
  (三)电子商务集聚区发展规划;
  (四)电子商务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
  (五)电子商务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电子商务集聚区企业汇总表(附件2);
  (七)电子商务集聚区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八)电子商务集聚区物业产权证明,如集聚区为租赁,还须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及业主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九)电子商务集聚区管理制度文件;
  (十)申报承诺书(附件4);
  (十一)反映电子商务集聚区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电子商务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对照上述资料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属镇(街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镇(街道)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组织考评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依据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附件5)对入驻集聚区企业进行核准,并进行实地考察,最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意见,确定集聚区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慈溪市电子商务园区”、“慈溪市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集聚区资格自认定发文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每年对电子商务集聚区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认证资格。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集聚区实行月度统计报告制度,每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报告上报至市商务局,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同时报市招商局;每年1月份,各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将上一年度集聚区发展情况,向市商务局提交上报,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同时报市招商局。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需要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有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电子商务集聚区资格取消后,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择优推荐国家、省和宁波市相关财政扶持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与慈商〔2014〕43号文件中对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表述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慈溪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申请表

  附件2:集聚区企业汇总表

  附件3:集聚区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4: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申请承诺书
  附件5: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