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5-125928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5-0050
政务综合类,房地产
2015-12-29
2015-12-29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5〕187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精神,为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业及其他转移人口对住房的合理需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保障政策受益面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户籍条件。对政策规定的第一、二、三类保障对象的户籍条件作如下调整:
1.第一类保障对象的户籍条件,由原“取得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满三年的已婚家庭或离异满一年的离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全部是居民)”调整为“取得本市所属行政区域居民户口满三年的已婚家庭或离异满一年的离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全部是居民)”。
2.第二类保障对象的户籍条件,由原“申请人已取得本市非农常住户口”调整为“申请人已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3.第三类保障对象的户籍条件,由原“申请人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调整为“申请人已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准入条件。户籍条件由原“具有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常住户口的已婚家庭或离异两年以上的单亲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常住户口满3年”调整为“具有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已婚家庭或离异两年以上的单亲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满3年”。住房条件除满足原政策要求外还需满足“未享受过农村建房审批政策”的条件。
(三)调整限价房供应对象的户籍条件。对政策规定的第一、二、三、四类供应对象的户籍条件作如下调整:
1.第一类供应对象的户籍条件,由原“具有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城镇非农常住户口的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城镇非农常住户口满3年”调整为“具有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满3年”。
2.第二类供应对象的户籍条件,由原“具有本市非农常住户口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单身居民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上”调整为“具有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或已办理人事代理,单身居民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上”。
3.第三类供应对象的户籍条件,第1、2类外来务工人员由原“必须为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连续满1年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调整为“必须为与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连续满1年但不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第3类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非农常住户口人员”调整为“现已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4.第四类供应对象的户籍条件,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人才”或“在本市工作(非机关、非事业编制)满3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的人才”调整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人才”或“在本市工作(非机关、非事业编制)满3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人才”。
二、健全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
加快居民收入征信体系建设,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进一步健全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建立健全由民政、公安、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对象收入联合审核机制和收入审核平台。
三、明确住房状况认定部门工作职责和住房认定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状况初审工作。市住建局(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居民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状况复查、核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住房保障家庭农村建房情况及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后的住房登记情况确认工作。
居民住房状况应认定的住房包括:
(一)现有自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一类保障、申购限价房的,5年内已交易过户的自有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10年内交易过户的自有住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
自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和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人才公寓、农民公寓,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 并登记备案的期房),以及因自建(含农村自建包括已分配宅基地待建面积)、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所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及货币安置的被拆房屋面积)。
四、本通知未调整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收入(财产)标准等保障申请条件和供应辖区范围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