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5-125943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5-0009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2015-03-30
2015-03-26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5〕32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小餐饮业改造提升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慈溪市小餐饮业改造提升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小餐饮业安全隐患,增强业主法律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小餐饮服务单位合法规范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专项整治规范提升“低小散”产业的实施意见》(慈党办〔2014〕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小餐饮业改造提升方案。
一、改造提升标准和目标
(一)改造提升标准
小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不得为违章建筑等用房,并能符合《慈溪市小餐饮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附件1)、《慈溪市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要求》(附件2)、《慈溪市小餐饮业环评要求》(附件3)、《慈溪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相关要求》(附件4)。
(二)改造提升目标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到2015年6月,基本完成小餐饮合用场所专项整治改造提升,通过集中整治、规范引导、加强监管,实现小餐饮单位合法经营、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1.小餐饮合用场所得到彻底整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达标率为100%;
2.小餐饮办证办照率达到95%以上;
3.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信息公示率达到100%,食品原料重点品种(食用油、猪肉等)、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实施率达到100%,消毒餐具使用率达到100%;
4.采取创牌、连锁、加盟等形式,大力发展品牌餐饮业,提升餐饮业服务品质档次;
5.餐饮单位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实行污水纳管,基本消除对周围居民的油烟、噪声影响。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入户宣传和专题培训。编印小餐饮整治规范宣传资料,实施法律法规入户告知和上门帮促教育;组织开展小餐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小餐饮整规标准要求等专题培训,提高小餐饮经营业主参与改造提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督促指导各类餐饮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照标准要求尽快完善软硬件设施。特别对设施设备简陋、配备简单,缺乏合理布局的小餐饮单位,由于改造难度大、成本投入大,造成业主抵触情绪大的,更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和检查催促频次,采取各种有效监管手段,力促改造提升到位。
(三)实施分类规范提升。对证照齐全的小餐饮单位,通过推行餐饮量化分级管理和等级公示制度来实现提升改造,并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扶持、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小餐饮店提升安全水平,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无证小餐饮经指导整改后,能够积极整改提高经营条件并符合改造提升整规标准的,及时予以办理证照。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研究长效管理措施,建立小餐饮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严格行政处罚。在改造提升过程中,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与处罚力度,对提出问题未落实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落实;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
(五)强化经济手段。运用经济手段提高餐饮服务者经营成本,提高准入门槛,淘汰“低、小、散”小餐饮。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管理。对照产出绩效改造提升标准,规范征收管理。严格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制度,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时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完善行业税收风险控管评价体系,建立专项控管机制,实施专项监控分析、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和纳税申报质量,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加强生产经营用房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小餐饮经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六)加强规划布局、产业引导。各地强化餐饮业规划布局,按照“布局合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培育统一规划的餐饮聚集区。积极引导良好餐饮经营产业模式,在符合餐饮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餐饮连锁企业开设连锁门店,兼并散、乱、差的小餐饮,提升餐饮业态,改善餐饮业整体面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次小餐饮业合用场所整治和规范提升工作。各镇(街道)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小餐饮业改造提升实施计划。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分析和梳理小餐饮整规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按照实施计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小餐饮专项整治和改造提升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统一口径,上下联动,切实做好几个环节的组织协调、推进实施、督促落实和指导配合等工作。
附件:1.《慈溪市小餐饮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标准》
2.《慈溪市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要求》
3.《慈溪市小餐饮业环评要求》
4.《慈溪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相关要求》
附件1
慈溪市小餐饮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标准
一、住宿部分消防安全要求
(一)设有住宿的楼层(区域),应设置一部以上直达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无法设置的,应设置室外金属爬梯,且应与非住宿楼层(区域)采用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必须开门时,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二)住宿房间之间应采用砖墙或者石膏板分隔到顶。
(三)住宿房间均应配置固定可靠的逃生绳、手电筒等辅助逃生器材。
(四)二层以上设有防盗窗或金属栅栏的,应设置便于利用室外金属爬梯、逃生绳疏散逃生的开口。
二、经营区域消防安全要求
(一)每50平方米应配备2具4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少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二)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安全宣传标语。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且电气线路应安装匹配的空气开关,明敷线路应穿管(阻燃PVC管或金属套管)保护。宜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四)宜设置简易火灾报警装置(点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场所属于出租性质的,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附件2
慈溪市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要求
本要求所称小餐饮为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小型餐馆、小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将上述小餐饮按干式类小吃、湿式类小吃、饮品制售、饭菜供应类餐饮进行分类,经整规后的小餐饮单位应符合如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一、操作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二)保持店内环境整洁卫生。经营场所墙壁、天花板、门窗无蜘蛛网、霉斑或其他明显积垢,地面无杂物、污迹、积水,物品摆放整齐,场所整洁明亮。
(三)建立以猪肉、食用油、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的索证索票制度,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台帐登记(有购物凭证或进货清单,可以不再记录登记;采购少量食用农产品时,如索取购物凭证确有困难的,可免于索证,但必须每次登记);开展餐(饮)具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四)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格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六)信息公示牌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公示内容包含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制度、量化等级等项目,内容齐全,不得空缺。
二、分类设置要求
(一)干式类小吃(如现场制售的糕团、大饼、油条、包子等)
1.距离禽畜圈养地、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经营场所面积宜在10平方米以上,合理设置固定食品处理区域。
3.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不平整顶面拉平顶;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贴磁砖等);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铺设地砖等),无积水、积垢,上、下水畅通。
4.按需配置足够容量的冷藏设施、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易清洗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5.配备足够容量的工用具、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至少120升以上专用餐饮具消毒柜1只,足够用量的专用餐饮具保洁柜1只)。
6.食品处理区域内有相应数量的灭蝇灯(≥1),清洗水池(≥1),设置可以密闭的垃圾存放容器(≥1)。
(二)湿式类小吃(如面条、馄饨、炒制面食等)
1.距离禽畜圈养地、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经营场所面积宜在1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的食品处理区,加工操作(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5平方米。
3.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加工操作间不平整顶面应拉平顶;墙壁应铺设到顶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贴磁砖等);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铺设地砖等),无积水、积垢,上、下水畅通。
4.按需配置足够容量的冷藏设施、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易清洗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5.配备足够容量的工用具、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至少180升以上专用餐饮具消毒柜1只,足够用量的专用餐饮具保洁柜1只)。
6.食品处理区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机械排风和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
7.食品处理区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均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8.食品处理区内有相应数量的清洗水池(≥1),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配有盖子的废弃物容器(≥1)。
(三)冷热饮品制售(如现场调制的咖啡、兑杯可乐、奶茶、甜食、果汁、豆浆、酸梅汤等饮品和现制熟食以及甜点等)
1.距离禽畜圈养地、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应设置独立的制售间,制售间(含食品储存区域)面积宜≥5平方米。
3.制售间不平整顶面应拉平顶;墙壁应铺设到顶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贴磁砖等);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铺设地砖等),无积水、积垢,上、下水畅通。
4.按需配置足够容量的冷藏设施、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易清洗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5.有就餐场所的应配备足够容量的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至少180升以上专用餐饮具消毒柜1只,足够用量的专用餐饮具保洁柜1只)。
6.制售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机械排风和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
7.制售间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均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8.制售间内有相应数量的清洗水池(≥1),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配有盖子的废弃物容器(≥1)。
(四)饭菜供应类餐饮
1.距离禽畜圈养地、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经营场所面积宜在15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的食品处理区,加工操作(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8平方米。
3.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加工操作间不平整顶面应拉平顶;墙壁应铺设到顶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贴磁砖等);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铺设地砖等),无积水、积垢,上、下水畅通。
4.按需配置足够容量的冷藏设施、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易清洗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5.配备足够容量的工用具、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至少180升以上专用餐饮具消毒柜1只,足够用量的专用餐饮具保洁柜1只)。
6.食品处理区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机械排风和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
7.食品处理区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均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8.食品处理内有相应数量的清洗水池(≥2),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配有盖子的废弃物容器(≥1)。
9.有供应凉菜资质的,应设置专间,专间面积宜≥5平方米。专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缓冲间;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有独立的空调机,应设置干湿温度计;配置非手动式洗手设施;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的形式(如带水封的地漏);有相应容积的凉菜专用冰箱;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饮用水,应设净水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水果加工不设独立隔间的,应在冷菜间内设置相应操作区域。
注:6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分类设置要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执行。
附件3
150平方米以下小餐饮环评要求
一、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小于9米;
二、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等废气处理设施;
三.安装隔油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并提供废水纳管证明;
四.加热采用清洁能源。
附件4
慈溪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相关要求
一、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6850028)的有关规定。
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瓶应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充装。
(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不得使用螺丝瓶、过期瓶等不合格钢瓶,使用的气瓶应符合规定,经检验合格,检验标志(铭牌)清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四)气瓶应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五)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存放以立方来表示)
(六)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七)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八)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九)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十)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十一)严禁经营户倒灌煤气和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