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5-125947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5-0012
政务综合类,经济管理综合类
2015-04-07
2015-04-06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5〕39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改造提升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6日
慈溪市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改造提升方案
为有效提升我市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合法规范经营,进一步整合“低、小、散”产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专项整治规范提升“低小散”产业的实施意见》(慈党办〔2014〕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提升目标
至2015年6月,完成全市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合用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持证率达到95%以上。
通过改造提升,我市中心城区要形成以CBD现代商务中心为核心,以城西都市休闲区、城东主题商贸区、城北商务创意核心区和市商品市场园区为片区的服务业发展空间布局,把城区CBD现代商务中心建成集购物、餐饮、健身、休闲、培训、演艺、观光于一体,具有区域影响力、辐射力和示范性的现代商务中心。周巷镇、观海卫镇、龙山镇、逍林镇、崇寿镇等5个宁波市“市镇商贸中心工程”试点镇要根据《宁波市“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评价规范》,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制定乡镇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或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建成一条以上店铺相对集中、业态丰富、能满足多层次需求的综合商业街和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其他镇、街道要从各地实际出发,以产业整合为抓手、以转型升级为目的,积极引导建成具备业态丰富、相对集中、经营规范且符合消防要求的商贸集聚区和商贸特色街。各专业市场要以“电子商务进万村”活动为契机,积极普及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提高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专业市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二、改造提升标准
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各类证(照),经营场所不得为违章建筑等用房,并能符合《沿街(路)小商铺改造提升指导标准》(详见附件1)、《各类专业市场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指导标准》(详见附件2)。
三、改造提升对象
(一)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合用场所专项整治中的关闭取缔对象和限期整改对象。
(二)证照齐全、完成整改的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按照指导标准进行改造提升。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行业管理。在专项整治期间,实施以消防安全为基础的准入管理制度。对限期整改对象,其合用场所经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后,必须满足《沿街(路)小商铺改造提升指导标准》、《各类专业市场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指导标准》和其他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各镇(街道)依法组织消防等有关部门对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进行验收,达到要求的方可恢复经营。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指导标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二)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督促指导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照指导标准要求尽快完善软硬件设施。特别对设施设备简陋、配备简单、缺乏合理布局的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各镇(街道)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和检查催促频次,采取各种有效监管手段,力促改造提升到位。
(三)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月销售额达到10万以上或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其转为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经营主体或零售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零售业主体要纳入限额以上企业名录。对涉及销售食品的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要实行索证索票和检测制度;对涉及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特种商品的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
(四)强化经济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合用场所改造提升。规范征收管理,严格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制度,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时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完善行业税收风险控管评价体系,建立专项控管机制,实施专项监控分析、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和纳税申报质量,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对生产经营用房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加强对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合用场所的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五)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安全责任体系,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实行房东(业主)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和员工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消防安全改造,实现消防安全改造验收制度。实行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安全监管网格负责制,明确各村(社区)、专职监管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层级管理,包干监管。建立巡查制度,落实监管员周巡查、镇(街道)月巡查制度,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大功率电器、逃生通道、防火设施等,彻底清除安全隐患。
(六)加强规划布局提升产业层次。各镇(街道)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大力实施六个“一批”工程。通过产业整合、资源共享,培育一批特色商业街区和特色夜市街区;支持连锁企业做大、做强,开设一批连锁经营门店;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专卖(营)店落户开业;鼓励农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进一步提升改造,创建一批省放心示范农贸市场、星级文明市场;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建设,便利城乡居民消费,发展一批连锁放心便利超市;鼓励专业市场根据各地实际和产业特色,探索发展新型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引导建设一批符合商品交易特性的电子商务平台。争取到2017年,全市专业市场(不含农贸市场)的电子商务普及率超过80%,专业市场通过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达到30%。通过六个“一批”的创建和建设发展,进一步提升“低、小、散”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的经营规范和消防安全水平,实现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的产业提升。
(七)加大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力度。一是编印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整治规范宣传资料,实施法律法规入户告知和上门帮促教育;二是根据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的不同性质,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切实提高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业主及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消防“四个能力”;三是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镇(街道)、村(社区)的作用,完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机制,加强消防宣传活动,深入街头巷尾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八)严格行政处罚。在改造提升过程中,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与处罚力度,对提出问题未落实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落实;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次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合用场所整治和规范提升工作。各镇(街道)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改造提升实施计划。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分析和梳理所属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整治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按照实施计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推进沿街(路)小商铺和各类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上下联动,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组织协调、推进实施、督促落实和指导配合等工作。
附件:1.《沿街(路)小商铺改造提升指导标准》
2.《各类专业市场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指导标准》
附件1
沿街(路)小商铺改造提升指导标准
为提升我市沿街(路)小商铺合法规范经营,整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规范化标准
(一)沿街(路)小商铺除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外,根据各行业要求,其他各类证照如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员工健康证、资格证等证照齐全,并上墙公示。
(二)沿街(路)小商铺应保持门面整齐,店内商品陈列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扩摊经营现象。除批准设置的店招外,无向外擅自搭建违章建(构)筑物现象。
(三)店内商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销售“三无”(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
(四)商品要实施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批准设置的沿街(路)小商铺不得擅自扩大、改变经营范围。
(六)批准设置的沿街(路)小商铺无未经批准擅自改造商铺立面、破坏房屋整体外型结构或街景立面整体美观的情况。
(七)主要道路两侧小商铺的外墙立面应及时维护、清洗或粉刷,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外墙面砖和玻璃出现缺失或破损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二、安全化标准
(一)住宿部分消防安全要求
1.家庭自用的住宿楼层,应设置一部以上直达地面的室外金属爬梯;用于出租的住宿楼层,每个房间均应设置直达地面的室外金属爬梯。设有住宿的楼层(区域)应与非住宿楼层(区域)采用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必须开门时,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2.住宿房间之间应采用砖墙或者石膏板分隔到顶。
3.住宿房间均应配置固定可靠的逃生绳、手电筒等辅助逃生器材。
4.二层以上设有防盗窗或金属栅栏的,应设置便于利用室外金属爬梯、逃生绳疏散逃生的开口。
(二)经营区域消防安全要求
1.每50平方米应配备2具4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少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安全宣传标语。
3.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且电气线路应安装匹配的空气开关,明敷线路应穿管(阻燃PVC管或金属套管)保护。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宜设置简易火灾报警装置(点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场所属于出租性质的,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2.安全出口、疏散走(通)道、疏散楼梯、防火间距等部位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不得设置障碍物,安全出口严禁上锁。
3.不得在商铺内部擅自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商铺内的生活厨房与其他区域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且规范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料,住宿及其他经营部位不得使用、存放燃料。
4.电瓶车严禁在商铺内充电。
5.建筑周围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及灭火救援行动的违章建筑及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构筑物。
附件2
各类专业市场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指导标准
为提升我市各类市场合法规范经营,整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确保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专业市场改造提升指导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市场举办者应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市场名称登记证;
2.按照商品(食品)类别划行归市,分区经营,区域标志明显;
3.商铺(位)与营业用房应分开设置;
4.经营大宗商品(食品)的市场,设置必要的商品(食品)堆放场地和汽车通道;
5.通道宽敞,通风、采光较好。
(二)设施要求
1.商铺(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
2.有通风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
3.经营户统一配置保洁桶;
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大宗商品(食品)交易市场应配备磅秤等称重、复秤设施;
5.食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需要商品(食品)检测的专业市场应设立检测室,配备检测仪器,有专人负责;
6.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
7.根据市场实际和要求配有一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8.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管理要求
1.经营户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食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明,做到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
3.特约经销和总经销(代理)实行备案备查制度;
4.上市商品(食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不得销售“三无”(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食品);
5.与经营户签订“商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6.建立重要商品(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实行索证和索票制度;
7.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8.建立预赔金制度实行先行赔付;
9.商铺(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内通风无异味;
10.商品(食品)陈列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扩摊经营现象;
11.设立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市场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商品(食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有落实,有记录;
12.经营者应当与市场举办者签订入场管理合同或带有市场管理内容的场租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指导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手续齐全。
2.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3.根据市场实际和要求配有一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4.场内布局结构比例: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摊位面积参考分配比例:蔬菜区25%、水产区18%、肉食品区12%、豆制品区8%、家禽区8%、鲜蛋区4%、其他25%(其中自产自销区10%以上)。
5.市场通道宽敞明亮,每个经营者柜台(台面)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6.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商品分区布局合理,严格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区销售,分区要标志清晰,区域标志明显,区域之间应有明显通道分割。
7.熟食卤味、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活禽、活水鱼柜台间隔应大于8米,距厕所、垃圾房间隔应大于10米。
(二)设施要求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GB 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0.1米,深度0.03-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或排水槽宽度0.15-0.2米,弧度直径0.15-0.2米并用高标号水泥制作。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做到雨水、污水分流处理,城镇农贸市场须接入污水管道,有条件的村级农贸市场也应接入污水管道。
3.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勒克斯,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勒克斯。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4.卫生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农贸市场应按GB/T17217的要求建设有水冲式独立蹲便器的卫生间,与熟食经营区域保持一定距离。
(三)管理要求
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证照,建立证照台帐,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所销售的豆制品必须三证齐全,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2.与经营户签订“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3.设立商品准入办公室,建立商品准入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上市商品有进销货台帐和索、供证(票)资料;
4.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或分销单)、检验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或市场保存备查。
5.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6.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7.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8.建立农贸市场信息公告系统,及时公布主要食品、农产品供应、价格等公共服务信息。
9.农贸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
10.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依法诚信纳税,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等情况的发生。
11.市场举办者应开展对经营户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
12.市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站点,及时受理调解消费争议,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标准
(一)建筑防火要求
1.市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但不应超过二层,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市场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三级耐火等级的市场防火分区不应超过1200平方米且层数不应超过5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敞开式的单层市场防火分区可以不限。
3.市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设置消防车通道和室外消火栓,商场市场与其他建筑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4.市场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并独立设置。
5.市场内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市场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二)消防设置配备要求
1.市场设置在超过5层或体积≥5000立方米的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每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单层、多层专业市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地下市场;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专业市场和可燃物品库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单层、多层专业市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地下市场;设在—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专业市场、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专业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应按要求设置防排烟系统,不应设置影响市场自然排烟的货架、柜台、室内外广告牌等。
5.应按规定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每层应配备有与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的4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防火措施。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2.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3.房屋出租、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市场统一管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市场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5.市场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等进行检查,营业期间落实巡查制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