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777114Y/2015-19375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布日期:

2015-05-14

成文日期:

2015-05-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人社发〔2015〕60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4 00:00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及费率标准
  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53748元),确定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详见附件):
  (一)适用企业(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它单位);
  (二)适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
  (三)适用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四)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同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另文通知。
  二、社会保险费基数确定方法
  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在2014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暂以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确定。
  三、用人单位必须于2015年5月22日前到市人力社保局统征办或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办理申报缴费基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慈溪市党政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确定),至单位申报核准后再予调整。
  五、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并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社保部门举报。
  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发生跨社保年度中断缴费,在2015社保年度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4479元(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按2240元)确定。
  咨询电话: 81890000 63938101 63938152

  附件:

慈人社发〔2015〕60号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