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10C/2015-11917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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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教育
2015-06-10
2015-06-08
面向社会
慈教人〔2015〕8号
有效
慈教人〔2015〕8号
各镇(街道)教办、中心小学、初级中学、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各市属学校、局直属单位,局直管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充分发挥考核的评价、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慈溪市教育系统学校(单位)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慈教〔2004〕102号)、《慈溪市教育局直属单位事业人员“岗位对责、绩效对帐”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慈教党委〔2014〕25号)精神和《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慈教党委〔2014〕 24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14学年度教职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范围
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在职在编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工人),有关民办学校(幼儿园)在职在编教职员工。
1.上述对象的师德考核工作由编制所在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2.直属单位事业人员的学年度考核按《慈溪市教育局直属单位事业人员“岗位对责、绩效对帐”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慈教党委〔2014〕25号)要求进行。
3.2014学年度内,已办理离岗退养和退休手续(含已到退休年龄,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的、病假和事假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不参加考核,不纳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总人数。
4.下列对象不纳入学年度考核基数:
⑴教育局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以下简称局管干部),不纳入编制所在学校考核基数,教育局党委另行组织考核。
⑵各镇(街道)教办管理的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办专线干部(人事、计财、业务)(以下简称镇管干部)由镇(街道)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单独组织考核,不纳入其编制所在学校考核基数。
⑶各镇(街道)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教师由教育局职成教科单独组织考核,不纳入镇(街道)考核基数。
⑷2014年招聘录用的教师不纳入学年度考核基数,单独进行转正定级考核,只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等第。对工作表现不佳的,应找其谈话,延缓转正;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或确实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不再聘用。
⑸至今因各种原因还未办理录用或转正手续的人员,不纳入学年度考核基数,单独处理。
5.经教育局同意的学校间借调人员,由借入学校提供材料(含师德量化考核和师德问卷情况)交编制所在学校考核。
6.交流教师的学年度考核由流入学校进行,并占流入学校考核等第指标。优秀等次的评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交流教师。
7.民办学校中在职事业身份教职工,由所在学校按照公办学校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8.教育局直管民办幼儿园在职事业身份教师,由所在幼儿园考核;镇(街道)所属幼儿园在职事业身份教师,以镇(街道)为单位由镇(街道)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考核。
9.民办学校中自聘教职工,由各校参照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考核办法单独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单独填表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二、组织领导
教育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单位)教职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工作,并组织对局管干部的学年度考核工作。各镇(街道)教办均应成立镇(街道)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本镇(街道)所属学校的教职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工作,并组织对镇管干部的学年度考核工作。各学校(单位)必须按规定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委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学校(单位)教职工人数多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5至9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领导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属学校、局直属单位、局直管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各镇(街道)教办请于6月25日前将《2014学年度教职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情况表》(附件1)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各镇(街道)所属学校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报教办备案。
三、考核内容、等次及比例
1.师德考核内容以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为依据,具体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六方面。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量化考核表,结合问卷情况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被考核人数的20%以内。
师德考核采取量化考核、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其中量化考核占师德考核总分的40%,问卷测评占师德考核总分的60%。问卷测评包括:领导评价、同事互评、学生和家长测评。具体测评办法由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师德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造成一定影响的;
⑵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向家长、学生索要、收受财物,在师生中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⑷未经市教育局批准,擅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从事第二职业或校外兼任第二职业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⑸歧视后进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后果的或本人认识态度不好的;
⑹参与赌博或淫秽活动的;
⑺在校内或学生中从事传教、封建迷信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⑻违反规定,私订并向学生推销练习、复习资料或其他商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认识态度不好的;
⑼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组织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的;
⑽在教科研工作、职务评审、考核评价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徇私舞弊的;
⑾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⑿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扰乱教学秩序,不服从学校管理,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经组织2次以上教育仍不改正的;
⒀在学生测评、家长测评和教职工测评中出现师德评价为“差”的比例超过40%的;
⒁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学校(单位)教职工优秀等次严格控制在考核基数的15%以内。各镇(街道)教办应统筹安排所属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的优秀等次,优秀等次的总人数不得超过本镇(街道)考核总基数的15%。镇管干部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优秀等次人数均按去尾法取整数。在确定优秀人选时应充分考虑其分布的代表性、合理性,注重调动学校不同教职工群体的工作积极性。高级、中级、初级职称教师优秀等次人数原则上应分别占同类人员考核人数的15%。
民办学校自聘教师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比例要求与事业编制教职工相同。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1. 各地各学校(单位)应根据《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慈教党委〔2014〕24号)要求,制订学年度师德考核办法,根据《慈溪市教育系统学校(单位)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慈教〔2004〕102号)文件精神和绩效工资、岗位设置工作中有关教职工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学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2.考核工作要坚持公正民主、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组织评鉴与群众、学生测评相结合,学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3. 考核工作严格按个人总结自评述职、民主评议、考核打分、等次确定、统计审核、结果反馈、表册存档等几个环节进行,具体事项按慈教〔2004〕102号文件规定操作。考核结束后,以镇(街道)教办、市属学校、局直属单位、局直管民办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将考核情况按类填表造册(附件5、6或7),及时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经教育局人事科核准后,考核结果才能生效。考核结果通知书(附件8)必须按规定及时送达被考核者本人,并把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内公开。
五、几类特殊对象的考核办法
1.凡属下列对象的人员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及原因,不确定考核等次:
⑴本学年度内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党、政纪处分行为与行使职务无关的);
⑵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予以告诫,期限为六个月(一个学期)。告诫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无明显改进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⑶凡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或需纪律处分的人员,可先参加考核,但不确定等次,待组织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⑷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重新安排工作未满六个月的人员或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但期满后不到一年的人员和开除党籍后第二年、第三年的人员;
⑸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投或受劳动教养期满,重新(或收回)安排工作未满六个月的人员。
2.本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
⑴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⑵学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⑶违反中小学收费规定,擅自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
⑷按规定应参加专业发展培训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在参加专业发展培训过程中出现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或培训机构正当管理、未经批准擅自中断学习、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⑸连续两年考核受告诫暂缓确定等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
⑹本学年度内,受行政记过或党(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⑺本学年度内旷工连续五天或累计十天以上的;
⑻未经教育局同意,学校(单位)间擅自借调的;
⑼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考核不合格的行为。
六、考核时间
各学校(单位)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工作要求在7月15日前完成,7月20日前,将《2014学年度教职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5)(《教育局直属单位事业人员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附件6))和《2014学年度教职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附件7)交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备案,电子稿同时发到人事科邮箱。学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一般应在7月底前送达被考核者。
在学年度考核工作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实施考核的,随意突破优秀比例限额的,以及其它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重新组织考核,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学年度考核工作的学校,不得实施当学年度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工作,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附件:1.2014学年度教职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情况表
2.2014学年度师德考核教职工测评表(参考)
3.2014学年度师德考核家长测评表(参考)
4.2014学年度师德考核学生测评表(参考)
5.2014学年度教职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6.教育局直属单位事业人员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
7.2014学年度教职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
8.2014学年度教职工师德考核和学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
慈溪市教育局
2015年6月8日
抄送:宁波市教育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教育局 2015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