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3985L/2015-91498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1-2015-000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日期:

2015-06-12

成文日期:

2015-06-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商〔2015〕27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商贸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商贸企业统计单位:
  现将《慈溪市商贸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统计局
                 2015年6月4日



慈溪市商贸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企业统计工作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商贸服务业运行监测工作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市商务局负责运行监测的部分);
  (二)纳入市商务局商贸企业运行监测信息采集系统的重点监测商贸企业。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规则
  (一)基础工作(20分)
  1.信息备案。统计单位遇统计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变更,应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慈溪市商贸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并报市商务局备案,未及时上报的,扣5分;内容不完整、填写错误的,扣3分。
  2.从业资格。统计单位应配备与统计岗位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持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未持证上岗的,扣5分。
  3.统计台账。统计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统计资料台账。未建立台账的,扣15分;已建立台账,但不规范的,视情况酌情扣分。
  4.会议培训。统计单位相关统计人员应按时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及会议,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
以上各项扣分至基本分扣完为止。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未通过慈溪市统计局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统计规范化验收的,此项不得分。
  (二)报表报送(60分)
  1.报送效率(40分)。(1)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应按时报送月、季、年报,迟报一次相应扣5分、10分、15分,拒报一次扣30分(连续迟报三天以上视同拒报,拒报三次以上取消当年度统计工作补助资格)。(2)纳入市商务局商贸企业运行监测信息采集系统的重点监测商贸企业应按旬、月报送相关数据,迟报一次相应扣3分、10分,拒报一次扣30分(连续迟报三天以上视同拒报,拒报三次以上取消当年度统计工作补助资格)。此项扣分至基本分扣完为止。
  2.报送质量(20分)。(1)统计人员应准确、真实地上报与本统计单位相关的统计数据。上报数据存在恶意瞒报行为的,每次扣10分;上报数据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每笔扣2分;上报数据出现漏填、数据填写错误及计量单位差错的,每笔扣3分。(2)同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和市商务局商贸企业运行监测信息采集系统的统计单位,各系统所填数据应保持一致。所填数据差距较大,且无法合理说明的,每笔扣10分。(3)同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和商务局相关电子商务行业监测系统的统计单位,各系统所填的电子商务销售数据应保持一致。所填数据差距较大,且无法合理说明的,每笔扣10分。此项扣分至基本分扣完为止。
  (三)发展状况(20分)
  1.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对其本年度销售额、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分别进行发展状况评定。销售额、服务业增加值基本分各为10分:增速排名达到前3位的各得10分;增速排名达到4-6位的各得9分;增速排名达到7-10位的各得8分;增速排名达到11-15位的各得7分;增速排名达到16-20位的各得6分;当年新增单位和当年度达到平均增速的单位各得5分;其余平均增速以上的企业各得6分;增速排名为倒数3位的各扣10分;增速排名为倒数4-6位的各扣9分;增速排名为倒数7-10位的各扣8分;增速排名为倒数11-20位的各扣7分;其余未达平均增速的各扣6分。
  2.(1)纳入市商务局商贸企业运行监测信息采集系统的重点监测商贸企业,应按季提供本单位运行情况分析材料,于每年3、6、9、12月18日前上报至市商务局。要求原创信息,反映市场动态,字数500字以上,内容应包含数据、原因分析、预测预警等。每季度按时上报一条得3分。
  (2) 此外,纳入市商务局商贸企业运行监测信息采集系统的重点监测商贸企业应于每2、4、5、7、8、10、11月12日前提供本单位月度销售情况简述,字数200字左右,内容应包括销售情况、促销活动概况、原因分析等,每月按时上报一条得1分,每多报一条加1分。
  (四)附加分
  1.配合市商务局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相关监测工作的统计单位各加5分;
  2.配合做好商贸服务业相关调查问卷工作的统计单位各加5分;
  3. 同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和市商务局商贸企业运行监测信息采集系统的统计单位各加5分;
  4.服务业统计工作被专业部门表彰、树立典型的统计单位各加5分;
  5.当年度新安装信息泵的统计单位各加10分。
  6.统计单位遇抢购等市场异常波动及重大促销活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视信息质量每条给予1-3分加分。
  附加分可累计获得,最高不超过20分。
  四、考核方式及结果运用
  (一)市商务局每年不定期会同市统计局对各统计单位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并结合每月数据监测情况,依据年末相关考核指标对各统计单位当年度统计工作进行考核打分。
  (二)市商务局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统计单位的统计员给予一定工作补助,对商贸统计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3个月及以上未报送数据的统计单位取消统计员统计工作补助资格;对统计工作不重视、不配合的统计单位取消市商务局各类政策奖励补助申报资格。当年存在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统计单位及个人,扣50分,并取消统计工作年度评优资格。统计单位节能降耗工作未达标的,取消统计单位统计工作年度评优资格,并按50%比例扣减统计员工作补助。
  五、其他
  1.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慈溪市商贸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慈贸〔2011〕78号)废止。
  2.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商贸企业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