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5-125900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5-0026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应急安全消防-/消防
2015-06-19
2015-06-19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5〕90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慈溪市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明确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两类责任”,是指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单位”)应履行的确保本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职责和义务。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是指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以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个人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体责任追究
第一节 教育培训
第三条 社会单位或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强培训:
(一)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二)出租房出(承)租一方或双方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三)经检查,上述从业人员未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的;
(四)从业人员在制鞋、制衣等可燃场所吸烟的;
(五)发现车间或仓库内有12周岁以下儿童的。
第四条 教育培训由镇(街道)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节 责令整改
第五条 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可当场改正的,予以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三节 限期整改
第六条 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够当场改正的,予以限期整改并处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七条 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第四节 责令“三停”
第八条 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九条 社会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有关部门或镇(街道)应当及时从严处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条 社会单位发生火灾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监管责任追究
第六节 函告制度
第十一条 函告制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函告的对象为各镇(街道)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 函告的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建议函:
(一)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二)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三)重大节假日、重点活动和重要会议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出建议函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问效,镇(街道)或相关部门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区域、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市政府对相关区域、行业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督办函:
(一)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二)上级重要批示,涉及某地、某部门需要查办落实的;
(三)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或到期后逾期未整改的;
(四)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灾防控的;
(五)督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六)某一区域、行业连续发生火灾,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七)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自接到督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对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办的,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督办时间的,要及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节 约谈制度
第十八条 约谈制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被约谈对象为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辖区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辖区或行业发生2次以上(含2次)有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三)突破市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未按时完成消防安全工作专项任务的;
(二)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督办事项到期未整改的;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再次发生火灾事故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第八节 督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督查制度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抽调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 督查组每半年开展督查不少于1次,具体时间视情而定。
第二十七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是否按要求建立“五位一体”的基层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
(三)是否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是否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全力抓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五)是否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是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 督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其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节 问责制度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由市政府和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事后追责:
(一)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村居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涉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村居委员会,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伤人亡人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其中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负责事故责任调查;非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负责事故责任调查。
(三)上述第二项情形以外的火灾事故,由镇(街道)负责查明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并在一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