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15-16761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动公开
法规政策
县级政策
BCXD16-2015-0001
房地产
2015-06-26
2015-06-26
面向社会
慈住建〔2015〕98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慈党〔2011〕5号)、《慈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11〕97号)、《慈溪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慈政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慈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类缴纳标准确定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项目所在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以下简称“市场租金标准”)60%-80%的比例确定。具体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标准由市物价
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测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承租家庭在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标准上浮的,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执行到租赁期满;租金标准下浮的,从次月起按下浮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承租家庭租金缴纳
(一)符合《慈溪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慈政发〔2008〕18号,下同)及相关政策规定实物配租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以内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计算缴纳租金,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本市公有住房政策租金标准计算缴纳租金。
(二)符合《慈溪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租金补贴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以内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计算缴纳租金,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缴纳租金。
(三)除以上家庭外,符合《慈溪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保障面积以内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缴纳租金,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算缴纳租金。
三、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物价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