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16-91245
市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6-0016
综合政务/方针政策
2016-10-20
2016-10-20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6〕153号
有效
为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通过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健全服务体系等,支持鼓励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集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载体多元、创业体系完善、创业氛围浓厚的生动局面,助推我市“二次创业”,努力实现“二次腾飞”,现根据国务院、省、宁波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各类众创空间发展。依托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各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现有优势条件及广泛的社会资源,培育发展一批孵化培育类、产业集聚类、服务延伸类及其他具有“慈溪特色”的众创空间。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方式,对当年度新认定的慈溪市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孵化培育类众创空间40万元、产业集聚类众创空间20万元、服务延伸类众创空间10万元,主要用于初期开办费用、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购置等。
二、加大众创空间项目孵化培育力度。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培育互联网、文化创意、信息科技、生命健康、现代服务等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科技型孵化企业(项目),科技型孵化企业(项目)在慈注册落地且孵化成果显著的,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培育奖励。企业(项目)在孵期间获得本众创空间法人或众创空间股东参股的社会资本签约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每家众创空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时,在3年孵化期内成功孵化的企业,自毕业起稳定运营1年以上且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每家1万元给予众创空间奖励。
三、动态扶持众创空间运营。实施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按不同类型给予年度运营管理补贴,其中孵化培育类15万元、产业集聚类10万元、服务延伸类5万元,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四年。
四、鼓励建设示范性、高水平众创空间。对经备案认定为国家、省、宁波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自慈溪市级起对获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对全国知名众创空间到慈溪落地发展的,或建成后众创空间具有特别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加大扶持奖励力度。
五、强化创业创新辅导体系。建立一支由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负责人、知名专家等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与众创空间合作,不定期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免费创业服务。
六、举办创业创新活动。鼓励支持众创空间主办或承办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对众创空间经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同意后举办开展的非商业性创业创新活动,核定后按照其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其中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经常性活动,单次最高10万元;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创客峰会、论坛、创新大赛、嘉年华等大型活动,单次最高30万元。
七、挖掘扶持优秀创业者、创业项目。鼓励众创空间组织本空间内的创客参加上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的项目或团队(个人)给予众创空间不超过20万元的1:1配套奖励。
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众创空间建设中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监督等。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文广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市互联网办公室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市人力社保局。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慈溪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创新创业,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慈溪市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鼓励各镇(街道)、产业园区等根据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按照全方位、广覆盖、“一空间一特色”思路,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一批综合性或产业性众创空间。鼓励扶持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新建或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资源,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众创空间,争取形成龙头带动、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集群。
第四条 众创空间认定及考核工作由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分为三类认定,即孵化培育类、产业集聚类、服务延伸类。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服务,承担空间的发展定位、日常管理、咨询服务、对外关系、资源共享、组织建设和安全生产等职责。
2.有固定的场所。原则上应为运营管理机构自有产权或租期两年以上的场所,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及免费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提供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水平。
3.有专职的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应配有不少于3名的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管理服务团队,统一实行综合管理和配套服务,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后勤、行政等基础服务和信息、商务、金融等增值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4.有规范的制度。众创空间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科学规范的创业主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并严格落实相关制度。
第七条 在第六条基础上,符合下列专业条件的可认定为市级孵化培育类众创空间:
1.实际经营面积须达1000平方米以上且已正式投入使用,其中用于孵化培育功能的场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以上,可提供不少于50个孵化培育场所(含工位);
2.拥有不少于3名固定的专(兼)职创业导师,具备系统、完善、有效的创业培训课程和场所,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指导及较成熟的创业项目,在孵企业(团队、个人)不少于10个;
3.有较完善的金融扶持措施,积极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团队、个人)提供不同阶段的资本需求。
第八条 在第六条基础上,符合下列专业条件的可认定为市级产业集聚类众创空间:
1.实际经营面积须达2000平方米以上且已正式投入使用,其中用于产业集聚功能的场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以上;
2.集聚20家以上的相应产业企业,总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各类咨询、人才、金融、统计等公共服务;
3.有较完善的金融扶持措施,积极与创投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空间内的产业企业提供融资帮助。鼓励设立相应产业基金。
第九条 在第六条基础上,符合下列专业条件的可认定为市级服务延伸类众创空间:
1.实际经营面积须达200平方米以上且已正式投入使用,其中用于服务延伸功能的场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以上;
2.拥有行业社交网络、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及产业链资源,为我市企业创业创新及“两次创业”提供服务;
3.不定期有针对性地举办创业分享会、推介会、沙龙、创新学院、创业训练营等各种创业创新服务活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常年管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份,并于当年年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慈溪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众创空间场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众创空间功能划分图及说明;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单、职务(职责)及学历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5.众创空间各项管理制度;
6.入驻、入孵企业(团队、个人)汇总表及相关资料;
7.相应专业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向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初审合格后,会同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对通过评审拟命名的平台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误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授予“慈溪市众创空间”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众创空间采用动态管理和滚动支持。市级众创空间自认定年度起每满一年应按要求提交年度考核资料,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出具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慈溪市众创空间资格;不参与考核的众创空间直接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并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并排名。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优秀等次名额控制在考核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未达到众创空间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的;
2.未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政策的;
3.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4.不配合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相关工作的;
5.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违纪违规情况的。
第十六条 各市级众创空间按要求向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各市级众创空间要积极参与或组织发动空间内创客参与市级组织的创业培训、项目路演、创业大赛、招商引资等创业创新活动,并在其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上发布相关资讯服务,以加快形成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和集聚效应。
第五章 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市级各众创空间(不包括由市级财政或市级国有企业出资运营的)可按《慈溪市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精神享受众创空间建设、运营、孵化、活动、示范引领等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先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如遇中央、省、宁波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