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42183985L/2016-91264
市商务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21-2016-0004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2016-10-20
2016-10-08
面向社会
慈月组办〔2016〕1号
失效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全市月光经济发展,加快推进特色夜市街区建设,培育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特制定《慈溪市特色夜市街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验收和评审办法(试行)》,请各镇(街道)、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月光经济发展取得成效。
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慈溪市特色夜市街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验收和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抓好月光经济发展,规范夜市街区建设管理,培育夜间活动载体,根据《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实施方案》(慈政发〔2014〕183号)及《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慈商 [2016]3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的验收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特色夜市街区创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申报的初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市月光办(市商务局)负责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创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的评审、命名和指导。
第四条 拟申报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的,由街区建设管理单位、活动策划运营企业向镇(街道)提出验收评审申请,经各镇(街道)验收初审合格后,由各镇(街道)经发办(服务业办)正式提出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创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验收评审申请。市月光办组成市级验收评审小组,对提出申报的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第五条 特色夜市街区创建工作涉及多个街区管理机构的,由各镇(街道)指定街区管理机构申报。
第二章 条 件
第六条 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应符合《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实施方案》(慈政发〔2014〕183号)规定的建设要求。
第七条 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应列入各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初 评
第八条 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的初评。正式申报评审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前,由各镇(街道)对提出申报的特色夜市街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评。
(一)初评内容包括:
1.特色夜市街区创建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及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慈溪市“市级特色夜市街区”验收自评表》所涉及的标准及要求。
2.特色夜市街区创建建设项目投资是否落实到位,是否符合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规范(街区创建一次性基础设施投入费用包括:夜市街区创建总体策划费用;绿化、美化、亮化等提升改造费用;街容店貌及街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修缮费用;街区标志、标设设计制作等费用。不包括具体节庆、店庆、促销等活动,以及物业费、水电费、人工费、物料损耗费用等)。
3.特色夜市街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实施方案》(慈政发〔2014〕183号)相关要求。
(二)初评资料包括(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可简装):
1.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创建验收申请报告。
2.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创建建设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投资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3.由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特色夜市街区建设各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绩效分析等)。
4.特色夜市街区创建资金使用清单、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合同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的初评。正式申报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前,由各镇(街道)对活动完成情况进行初评。
(一)初评内容包括:
1、年度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及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慈溪市“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验收自评表》所涉及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2.年度活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实施方案》(慈政发〔2014〕183号)相关要求。
(二)初评资料包括(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可简装):
1.年度活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实际投入资金情况、活动开展场地及场次、活动吸引度及对区域经济拉动作用等情况)。
2.年度活动的照片及视频影像资料。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请命名为慈溪市“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可简装),另附初评资料。
1.《慈溪市“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申报表》。
2.《慈溪市“市级特色夜市街区”验收自评表》。
3.《慈溪市“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创建验收表》。
4.特色夜市街区标志性景观、主要街区建筑、店铺等实物7寸彩色相片10张以上。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等。
第十一条 申请命名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的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可简装),另附初评资料。
1.《慈溪市“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申报表》。
2.《慈溪市“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验收自评表》。
3.活动实施过程的实物7寸彩色相片10张以上,或视频影像资料等。
4.其他与申报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等。
第十二条 特色夜市街区建设管理单位、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运营企业将以上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镇(街道),经初评合格后,由所属镇(街道)向市月光办(市商务局)正式提出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验收评审申请。市级相关部门或各镇(街道)组织的重点活动可直接向市月光办(市商务局)申报。
第五章 验收与评审
第十三条 市月光办(市商务局)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市级验收评审小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资料经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由市级验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查评审,对照《慈溪市“市级特色夜市街区”验收计分表》、《慈溪市“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评审计分表》再次进行评分,提出验收评审意见。创建街区(近三年内)出现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街区建设管理单位及活动策划运营单位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市月光办(市商务局)根据验收评审小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六章 命 名
第十六条 特色夜市街区、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考评分数达到85分以上,原则通过拟命名的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通过市商务局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特色夜市街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及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由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命名,分别授予“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年度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牌匾与证书,并按《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慈商 [2016]38号)奖励扶持。不予命名的由市月光办(市商务局)告之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坚持严格标准、重点发展的原则。
第十九条 已命名的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应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定期向所属镇(街道)、市商局报送统计数据和月光经济运行情况。镇(街道)要加强业务指导,了解其发展动态、趋势和存在问题,引导夜市街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的命名实行动态管理,市月光办(市商务局)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市级特色夜市街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月光办(市商务局)依规取消其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1.经复审不合格的。
2.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定位为特色夜市街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月光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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