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6-92956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民政综合类
2016-10-28
2016-10-28
面向社会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宁波市政府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等文件,提出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甬民发〔2016〕74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要求每月反馈,10月底全面完成。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持有慈溪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慈溪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服务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慈溪市低保标准的30%确定。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按照本市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30%。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 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低保家庭残疾人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申请审批和发放管理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持有效《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接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要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作用,及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市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审定家庭经济状况。市民政部门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材料返回给市残联。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拨付两项补贴资金。
3、规范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4、动态管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四、资金测算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预计受益人数1.12万人,预测资金4408万元。与原政策相比,年需要新增支出1918万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预计受益人数1.35万人,预测资金520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年需要新增支出3375万元。
五、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该文件自2016年10月28日起施行。由慈溪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