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不服行政收费案

案号 慈政复决字〔2016〕17号
案由 不服行政收费
申请人 罗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
复议结论 驳回复议申请
审结日期 2016-06-20
复议决定书

慈政复决字〔2016〕17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住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二灶潭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史国建,局长。

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8月3日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费以及收取违约金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16年3月22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夫妻均为农业户口。2006年育有一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取了其“独生子女及二胎罚款”7500元。按照2016年1月14日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费以及违约金行为,责令退还已收取的75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5年8月3日向罗某收取的三笔费用共计7500元,不是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取的,而是掌起镇人民政府。因此,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具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本市掌起镇戎家村村民,其与徐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2月,申请人与徐珂瑕生育一女。2010年3月,申请人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2010年至2014年,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所在村按年向其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共计540元。2010年,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向其发放了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双农独女家庭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同年3月15日,申请人、徐珂瑕(乙方)与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一份《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协议书》,其中约定:如申请人未按本协议规定,提出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要求,须主动退还所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双农独女夫妇一次性奖励费和已享受的建设用地等优惠待遇,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伍千元。2015年8月3日,申请人提出再生育申请,并于同日向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退回了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00元、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双农独女家庭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以及缴纳了违约金5000元,合计7500元。同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慈卫计〔2015〕894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颁发了编号为302068534的《夫妻再生育证明》,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2月,申请人再生育一孩。同年3月17日,申请人以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向其收取7500元费用的行为,并责令退回相关费用。同年6月3日,本机关作出慈政复补字[2016]17—1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当将被申请人由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变更为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并于6月9日前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但申请人未按要求变更被申请人。

另查明,2003年4月5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批转市计生局关于推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03〕17号),其中规定:“给落实长效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不低于100元的奖励”,“对2003年1月1日起领取《自愿终身只生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双农独女家庭,除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2003年7月17日,慈溪市计划生育局发布《关于明确在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慈计生局[2003]19号),其中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镇(街道)、村三级负责,其中市财政负责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发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后,因故不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条件的,由各镇(街道)及时收回已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它已享受的一切待遇”;“对2003年1月1日起,领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农独女家庭,除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对领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给一次性奖励费后,因故不再符合和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的,由所在镇(街道)及时收回证书和已发放的一次性奖励费,按协议书规定收取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关于徐某、罗某夫妇缴款情况的说明》、2010年至2014年共五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清单、一次性奖励费发放清单、《掌起镇关于2010年度独生子女奖励费及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奖励费发放情况的说明》、《关于徐某、罗某退款情况的说明》、慈溪农村商业银行扣款通知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协议书》、《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慈卫计〔2015〕894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慈溪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局关于推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03〕17号)、《慈溪市计划生育局关于明确在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慈计生局[2003]19号)、《慈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慈政复补字[2016]17—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中,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关于徐某、罗某退款情况的说明》、《慈溪农村商业银行扣款通知书》等证据,可以确认涉案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费以及收取违约金的行为系由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作出,故申请人提出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以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具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应当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后,申请人未按要求变更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