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16-91240
市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2-2016-0011
综合政务/方针政策
2016-11-18
2016-11-18
面向社会
慈人社发〔2016〕115号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政保合作工作,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20号)、《慈溪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慈政办发〔2014〕215号)和《关于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工伤保险有关业务工作,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经办方式选择
根据上级要求,借鉴吸收外地先行经验,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政保合作发展模式,由市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协助经办工伤保险有关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
二、经办业务范围
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来慈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工伤保险业务,统一由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同时,将下列工伤保险业务也一并纳入协助经办范围:一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二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受事故伤害致死(包括突发疾病死亡)或导致1-4级伤残的;四是其他情况特别复杂的。今后,根据我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工作的需要,结合政保合作的绩效评估情况,再视情研究确定是否扩大协助经办的范围。
三、经办业务内容
商业保险机构协助人力社保部门经办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协助做好有关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二是协助做好有关工伤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的核查和审核工作;三是协助做好对1-4级伤残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服务工作;四是协助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五是协助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实名制参保登记及经办其他相关工作。协助经办的具体业务、服务需求等相关内容经有关业务专家论证后,由人力社保部门商市财政部门予以明确。
人力社保部门作为购买服务主体,其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协助经办业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监管和检查验收。商业保险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质量和效率。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商业保险机构调查核实相关业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人力社保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较大损失等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中止或解除合同,依法追回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经办经费保障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我市工伤保险业务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列支,其中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开支。根据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工伤保险业务开展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本,通过政府采购合理确定购买服务费用标准。
五、经办工作监管
人力社保部门作为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监督、考核机制。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社保经办机构要对商业保险机构提供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指导和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对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工伤保险业务要明确相应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