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溪市十个市属水库、出海闸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6〕185号

发布日期:2016-11-21 16:15 信息来源:慈溪政府网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凤湖水库等十个市属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和出海闸放水预警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慈溪市凤湖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慈溪市凤湖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凤湖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泄洪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慈溪市凤湖水库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水库下游龙山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
  第六条 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负责监督凤湖水库和下游龙山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下达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慈溪市水利局与龙山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龙山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预警设备定期维护;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
  第九条 龙山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和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系。
  下游泄洪河道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公告通知;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
  第十条 放水
  1.预警要求
  当凤湖水库实施开闸放水时,根据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定的开闸时间,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组织开展水库放水预警工作。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将预警信息通知龙山镇政府;由龙山镇政府将放水预警信息通知到沿河道各村委会。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但须确保在放水前预警。
  2.程序和内容
  (1)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接到上级调度指令后,负责闸门开启高度计算、闸门操作人员准备、调度指令草拟等工作,同时在闸门开启前播放放水警报,直至闸门开启。
  (2)龙山镇政府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沿河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及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上述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十二条 龙山镇政府及沿河有关行政村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方案,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窖湖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慈溪市窖湖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窖湖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泄洪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慈溪市窖湖水库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水库下游龙山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
  第六条 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负责监督窖湖水库和下游龙山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下达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慈溪市水利局与龙山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龙山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预警设备定期维护;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
  第九条 龙山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和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系。
  下游泄洪河道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公告通知;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
  第十条 放水
  1.预警要求
  当窖湖水库实施开闸放水时,根据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定的开闸时间,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组织开展水库放水预警工作。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将预警信息通知龙山镇政府;由龙山镇政府将放水预警信息通知到沿河道各村委会。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但须确保在放水前预警。
  2.程序和内容
  (1)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接到上级调度指令后,负责闸门开启高度计算、闸门操作人员准备、调度指令草拟等工作,同时在闸门开启前播放放水警报,直至闸门开启。
  (2)龙山镇政府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沿河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及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上述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十二条 龙山镇政府及沿河有关行政村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方案,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灵湖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慈溪市灵湖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灵湖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泄洪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慈溪市灵湖水库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水库下游龙山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
  第六条 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负责监督灵湖水库和下游龙山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下达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慈溪市水利局与龙山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龙山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预警设备定期维护;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
  第九条 龙山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和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系。
  下游泄洪河道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公告通知;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
  第十条 放水
  1.预警要求
  当灵湖水库实施开闸放水时,根据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定的开闸时间,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组织开展水库放水预警工作。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将预警信息通知龙山镇政府;由龙山镇政府将放水预警信息通知到沿河道各村委会。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但须确保在放水前预警。
  2.程序和内容
  (1)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接到上级调度指令后,负责闸门开启高度计算、闸门操作人员准备、调度指令草拟等工作,同时在闸门开启前播放放水警报,直至闸门开启。
  (2)龙山镇政府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沿河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及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上述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十二条 龙山镇政府及沿河有关行政村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方案,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长溪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慈溪市长溪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长溪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泄洪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慈溪市长溪水库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水库下游掌起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
  第六条 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负责监督长溪水库和下游掌起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下达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慈溪市水利局与掌起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掌起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预警设备定期维护;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
  第九条 掌起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和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系。
  下游泄洪河道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公告通知;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
  第十条 放水
  1.预警要求
  当长溪水库实施开闸放水时,根据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定的开闸时间,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组织开展水库放水预警工作。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将预警信息通知掌起镇政府;由掌起镇政府将放水预警信息通知到沿河道各村委会。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但须确保在放水前预警。
  2.程序和内容
  (1)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接到上级调度指令后,负责闸门开启高度计算、闸门操作人员准备、调度指令草拟等工作,同时在闸门开启前播放放水警报,直至闸门开启。
  (2)掌起镇政府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沿河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及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慈溪市慈东水库管理处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上述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十二条 掌起镇政府及沿河有关行政村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方案,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杜湖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慈溪市杜湖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杜湖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泄洪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慈溪市杜湖水库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水库下游观海卫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
  第六条 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负责监督杜湖水库和下游观海卫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下达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慈溪市水利局与观海卫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观海卫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预警设备定期维护;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
  第九条 观海卫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和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系。
  下游泄洪河道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公告通知;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
  第十条 放水
  1.预警要求
  当杜湖水库实施开闸放水时,根据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定的开闸时间,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组织开展水库放水预警工作。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将预警信息通知观海卫镇政府;由观海卫镇政府将放水预警信息通知到沿河道各村委会。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但须确保在放水前预警。
  2.程序和内容
  (1)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接到上级调度指令后,负责闸门开启高度计算、闸门操作人员准备、调度指令草拟等工作,同时在闸门开启前播放放水警报,直至闸门开启。
  (2)观海卫镇政府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沿河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及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上述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十二条 观海卫镇政府及沿河有关行政村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方案,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白洋湖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慈溪市白洋湖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白洋湖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泄洪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慈溪市白洋湖水库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水库下游观海卫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
  第六条 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负责监督白洋湖水库和下游观海卫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下达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慈溪市水利局与观海卫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观海卫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预警设备定期维护;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
  第九条 观海卫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和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系。
  下游泄洪河道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公告通知;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
  第十条 放水
  1.预警要求
  当白洋湖水库实施开闸放水时,根据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定的开闸时间,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组织开展水库放水预警工作。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将预警信息通知观海卫镇政府;由观海卫镇政府将放水预警信息通知到沿河道各村委会。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但须确保在放水前预警。
  2.程序和内容
  (1)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接到上级调度指令后,负责闸门开启高度计算、闸门操作人员准备、调度指令草拟等工作,同时在闸门开启前播放放水警报,直至闸门开启。
  (2)观海卫镇政府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沿河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及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慈溪市杜湖水库管理处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上述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十二条 观海卫镇政府及沿河有关行政村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方案,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上林湖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慈溪市上林湖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上林湖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泄洪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慈溪市上林湖水库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上林湖水库管理处,水库下游匡堰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
  第六条 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负责监督上林湖水库和下游匡堰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下达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慈溪市水利局与匡堰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慈溪市上林湖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匡堰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预警设备定期维护;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
  第九条 匡堰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慈溪市上林湖水库管理处和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系。
  下游泄洪河道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公告通知;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
  第十条 放水
  1.预警要求
  当上林湖水库实施开闸放水时,根据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定的开闸时间,慈溪市上林湖水库管理处组织开展水库放水预警工作。慈溪市上林湖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将预警信息通知匡堰镇政府;由匡堰镇政府将放水预警信息通知到沿河道各村委会。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但须确保在放水前预警。
  2.程序和内容
  (1)慈溪市上林湖水库管理处接到上级调度指令后,负责闸门开启高度计算、闸门操作人员准备、调度指令草拟等工作,同时在闸门开启前播放放水警报,直至闸门开启。
  (2)匡堰镇政府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沿河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及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慈溪市上林湖水库管理处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上述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十二条 匡堰镇政府及沿河有关行政村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方案,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邵岙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慈溪市邵岙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邵岙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泄洪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慈溪市邵岙水库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邵岙水库管理处,水库下游匡堰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
  第六条 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负责监督邵岙水库和下游匡堰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下达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慈溪市水利局与匡堰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慈溪市邵岙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匡堰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预警设备定期维护;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
  第九条 匡堰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慈溪市邵岙水库管理处和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系。
  下游泄洪河道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公告通知;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
  第十条 放水
  1.预警要求
  当邵岙水库实施开闸放水时,根据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定的开闸时间,慈溪市邵岙水库管理处组织开展水库放水预警工作。慈溪市邵岙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将预警信息通知匡堰镇政府;由匡堰镇政府将放水预警信息通知到沿河道各村委会。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但须确保在放水前预警。
  2.程序和内容。
  (1)慈溪市邵岙水库管理处接到上级调度指令后,负责闸门开启高度计算、闸门操作人员准备、调度指令草拟等工作,同时在闸门开启前播放放水警报,直至闸门开启。
  (2)匡堰镇政府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沿河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及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慈溪市邵岙水库管理处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上述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十二条 匡堰镇政府及沿河有关行政村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方案,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梅湖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慈溪市梅湖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梅湖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泄洪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慈溪市梅湖水库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梅湖水库管理处,水库下游横河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
  第六条 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负责监督梅湖水库和下游横河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下达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慈溪市水利局与横河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慈溪市梅湖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横河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预警设备定期维护;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
  第九条 横河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慈溪市梅湖水库管理处和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系。
  下游泄洪河道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公告通知;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
  第十条 放水
  1.预警要求
  当梅湖水库实施开闸放水时,根据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定的开闸时间,慈溪市梅湖水库管理处组织开展水库放水预警工作。慈溪市梅湖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将预警信息通知横河镇政府;由横河镇政府将放水预警信息通知到沿河道各村委会。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但须确保在放水前预警。
  2.程序和内容
  (1)慈溪市梅湖水库管理处接到上级调度指令后,负责闸门开启高度计算、闸门操作人员准备、调度指令草拟等工作,同时在闸门开启前播放放水警报,直至闸门开启。
  (2)横河镇政府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沿河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及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慈溪市梅湖水库管理处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上述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十二条 横河镇政府及沿河有关行政村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方案,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郑徐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慈溪市郑徐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郑徐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泄洪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慈溪市郑徐水库向周边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郑徐水库管理处,水库下游观海卫镇政府、附海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
  第六条 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负责监督郑徐水库和周边观海卫镇、附海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下达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慈溪市水利局与观海卫镇、附海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慈溪市郑徐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观海卫镇、附海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预警设备定期维护;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
  第九条 观海卫镇政府、附海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慈溪市郑徐水库管理处和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系。
  下游泄洪河道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公告通知;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
  第十条 放水
  1.预警要求
  当郑徐水库实施开闸放水时,根据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定的开闸时间,慈溪市郑徐水库管理处组织开展水库放水预警工作。慈溪市郑徐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将预警信息通知观海卫镇、附海镇政府;由观海卫镇、附海镇政府将放水预警信息通知到沿河道各村委会。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但须确保在放水前预警。
  2.程序和内容
  (1)慈溪市郑徐水库管理处接到上级调度指令后,负责闸门开启高度计算、闸门操作人员准备、调度指令草拟等工作,同时在闸门开启前播放放水警报,直至闸门开启。
  (2)观海卫镇、附海镇政府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沿河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及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慈溪市郑徐水库管理处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上述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十二条 观海卫镇、附海镇政府及沿河有关行政村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方案,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出海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慈溪市出海闸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出海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出海闸放水工作有序安全地进行,充分发挥出海闸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区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出海闸排涝、设施维护、保浦冲淤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外海)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出海闸预警人员在放水前5分钟内按规定启动报警装置进行预警。
  第五条 出海闸管理单位完成预警工作后,在预定时间内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信息记录在案。
  第六条 出海闸管理单位要储备必要的预警设备或设施,确保能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出海闸预警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 出海闸管理单位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及以上的联系方式,确保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
  第九条 出海闸闸下及浦梢内禁止泊船。因违规泊船,在行洪排涝时导致财产和人身损失的,由违规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方案由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