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6-91201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6-0007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2016-03-23
2016-03-23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6〕37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电视电话会议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丙类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全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网络和多业主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持续性专业化动态监测为依托,对全市国有土地上已定级为四级(丙级)的多层多业主住宅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录入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改造提供依据。现存的多层多业主四级(丙类)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要在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后续发现或新认定为四级(丙类房屋)的住宅房屋认定后两个月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鉴定范围
需要鉴定的房屋为在宁波市房屋安全档案系统中定为四级(丙类)的住宅房屋,重点为四级的国有土地上的多层多业主住宅房屋。
(二)确定鉴定对象
在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和专业化动态监测的基础上确定四级(丙类)住宅房屋,具体分级鉴定四级(丙类)住宅房屋由各镇(街道)会同市住建局最终确定。
(三)选择鉴定机构
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鉴定机构,由业主或镇(街道)在入围单位中择优选择鉴定机构。
(四)房屋安全鉴定
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由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提供协助,市住建局对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鉴定结束后,在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鉴定情况及鉴定结果。
三、工作步骤
(一)进行鉴定单位入围招标(2016年3月底完成)
由市住建局组织鉴定机构入围招标,确定三至五家入围鉴定机构。
(二)确定鉴定对象,实施安全鉴定(长期过程,随时发现四级房屋随时启动鉴定)。
在入围招标结束后马上启动房屋安全鉴定。由业主(业主代表)或由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居委)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由所在镇(街道)与鉴定机构签订。对发现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可由所在镇(街道)委托入围的鉴定机构进行强制性鉴定。鉴定结束后,所在镇(街道)应将鉴定情况及鉴定结果通报市住建局,并由所在镇(街道)负责15日内在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
(三)分类处置,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对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根据鉴定意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危,该加固的加固、该停用的停用、该拆除的拆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从保障群众安居、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各地开展城镇多层多业主四级(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工作责任,迅速有效地推动此项工作。
(二)明确资金分类补助
进行多层多业主四级(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资金,由镇(街道)财政负责,市级财政根据土地出让金的不同分成比例分成体制实施分类补助。具体补助方式为:中心城区100平方公里内的房屋鉴定经费由市财政补助50%;中心城区100平方公里外的房屋鉴定费用,周巷、观海卫、龙山、逍林全额由镇级财政负担,其余镇由市级财政补助30%。
(三)强化监管督查考核
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街道)推动和实施多层多业主四级(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考核。
五、其他
非住宅危旧房屋的安全鉴定和治理改造工作由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慈政办发〔2016〕18号文件明确的职责负责牵头落实。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