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慈溪市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置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加强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管理,全面提高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的各类住宅房屋发生倒塌、坍塌或承重结构严重损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住宅房屋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2.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应对的原则。住宅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各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房屋进行监护、治理,发生险情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3.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的原则。住宅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城建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长、所在镇(街道)镇长(主任)。
成员: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新闻办、市气象局、慈溪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所在镇(街道)分管城建副镇长(副主任)。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按照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方案要求,指导、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安全应急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市住建局(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代表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现场协调机构,负责传达监督和落实指挥部决定和指令,收集、汇总房屋灾情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起草有关文件和综合报告。
(2)市公安局:负责保卫抢险现场安全,参与现场救援,维持现场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市交警大队对现场实施局部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市消防大队搜救人员。
(3)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调拨。
(4)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助。
(5)市民政局:指导各镇(街道)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市新闻办:负责联络新闻单位,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8)慈溪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切断抢险现场电、水、燃气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电、用水。
(9)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执行具体应急工作。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总指挥: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总指挥:各镇人民政府分管城建的副镇长(街道办事处分管城建的副主任)。
成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当地房屋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组成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科室。
2.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接受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险解危;负责编制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负责应急物资的落实和保管;当出现险情后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全面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受灾居民疏散、撤离;落实应急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3.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职责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参照市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制定,并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房屋安全的预防、治理及预警
(一)预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不能判定危险性等级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报市住建局备案。
(二)治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维修治理。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确无能力治理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危资金补助,情况紧急时可向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申请解危资金进行治理。对依靠本市财力难以进行治理的危险房屋,市政府应及时上报宁波市政府申请危房抢险解危资金进行治理。
(三)预警级别及分类
Ⅲ级险情。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发生损坏,须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Ⅱ级险情。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房屋险情发展较快,有倒塌危险,须立即组织人员迁出撤离,并将现场隔离。
Ⅰ级险情。房屋发生整体坍塌或局部倒塌,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须立即组织抢险救援。
四、应急响应
(一)Ⅲ级险情应急响应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管理员、专业化动态监测机构人员或其他人,发现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查看,判断房屋等级。对不能判断房屋等级的,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代为委托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报市住建局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修缮加固,在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应急修缮加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定义,新的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在修缮加固完毕前,按相应等级对房屋进行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房屋险情发展较快,有倒塌危险,即转入Ⅱ级险情应急响应。
(二)Ⅱ级险情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管理员、专业化动态监测机构人员或其他人,发现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所在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镇(街道)两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险情报告后要互通信息。
所在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立即赶往派员到达现场,并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汇报现场情况。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及时到达现场主持现场工作。所在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现场勘查、鉴定,确认险情等级。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同时协助组织联络相关专家、专业化动态监测机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鉴定,确定险情等级,指导所在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工作。
对确认属于Ⅱ级险情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二级响应。涉及大范围人员撤离、安置的,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前,应向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所在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在启动2小时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处置程序
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房屋的24小时实时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加固;组织人员清空撤离;组织房屋的安全鉴定;对出险房屋影响范围区域进行隔离。所在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现场情况。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务必要以确保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若在处置过程中房屋发生整体坍塌或局部倒塌即转入Ⅰ级险情应急响应。
(三)Ⅰ级险情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管理员、专业化动态监测机构人员或其他人,发现房屋有重大险情发生,应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镇(街道)两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险情报告后要互通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应按照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并随时向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同时,由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用Ⅰ级响应。
市房屋安全应急Ⅰ级响应启动后,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向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2.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互救,迅速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按照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挥迅速疏散。
(2)各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实施。
(3)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应在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不得擅自行动或拒绝推诿,延误抢险救援。
(4)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涉及抢险救援的所有审批手续,要一律从速从简办理。急救中心和各医院要及时提供救护车辆、人员和设备,全力救治伤员。
(5)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紧急情况下,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可临时征用社会物资,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6)对已无保留价值的危险房屋,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紧急拆除,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7)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宣传部门要对抢险救援工作予以客观报道。
3.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对抢险现场和抢险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群众的安全防护
相关部门要及时疏散、转移群众,做好治安管理工作。要对事发地及周边群众安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要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5.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
(2)有关部门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房屋拆迁、维修等善后工作。
(3)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救援资料,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
(4)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总结与评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现场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预警预报和抢险信息联络体系
全市要建立房屋安全预警预报和信息联络体系,向社会公布市房屋安全报警电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主要房屋产权单位、物业企业联系电话,编制信息联络网,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区级信息联络网,确保应急信息网络通畅。
(二)编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抢险应急工作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编制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抢险方案、保障措施等内容。预案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对各种不同的险情处理措施要细化分解,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危险房屋治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本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物业、学校等单位对自有、自管危险住宅房屋进行综合治理,采取必要的维修加固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四)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市住建局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房屋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房屋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要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五)保障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供应
市财政应保障抢险资金储备充分和拨付及时,保证房屋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市、镇(街道)两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确保随时投入抢险工作中。
(六)完善技术支持
聘请各级相关专家,为危险房屋鉴定、维修、治理和应急处置、救援等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对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
(七)责任与奖惩
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慈溪市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慈溪市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焕勇(副市长)
副组长:高文武(市政府办公室)
戚春良(市住建局)
成 员:谢 晖(市公安局)
许建明(市城管局)
范鹏华(市安全监管局)
项其聪(市民政局)
马志灿(市财政局)
莫志海(市卫生计生局)
张友飞(市气象局)
李广元(慈溪供电公司)
赵 科(市新闻办)
徐金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蒋峰极(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胡 辉(浒山街道办事处)
励 聪(白沙路街道办事处)
施百清(古塘街道办事处)
陈 午(宗汉街道办事处)
周杰锋(坎墩街道办事处)
金 涛(龙山镇政府)
陈铁军(掌起镇政府)
沈世争(观海卫镇政府)
周大效(附海镇政府)
宋加约(逍林镇政府)
陈国员(胜山镇政府)
孙 益(新浦镇政府)
钱建巨(桥头镇政府)
徐 杰(匡堰镇政府)
徐雪权(横河镇政府)
陈友洪(崇寿镇政府)
林哲峰(长河镇政府)
周立平(周巷镇政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