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89773/2016-91284

发布机构:

附海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69-2016-000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工业、交通/企业

发布日期:

2016-05-16

成文日期:

2016-05-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附政〔2016〕2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附海镇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6 00:00 信息来源:附海镇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镇机关各办(所): 

  《附海镇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附海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附海镇综合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印发

附海镇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提升和中小企业安全有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镇工业厂房租赁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由镇长任组长,政法书记、工业副镇长、派出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办(所)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下简称镇管办),设在镇经发办,工业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用于出租的工业厂房必须具备相应权证,权属明晰,满足生产经营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厂房不得出租:

  (一)权属有争议,存在经济纠纷的;

  (二)不符合建筑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三)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搭建和非法建设的。

  第五条入租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租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附海镇;

  (二)生产经营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节能减排、劳动用工等方面要求;

  (三)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附海产业规划布局,上级明令淘汰或限制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不得入租。

  (四)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条各村和镇管办对照《附海镇工业厂房租赁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和《附海镇工业厂房租赁企业情况检查表》(附件3),每季度至少一次分别对本村辖区内和南北两个园区内工业厂房闲置和工业厂房租赁情况进行排查,结合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信息共享,由镇管办建立闲置工业厂房和工业厂房租赁企业动态数据库。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镇管办处置。

  第七条由镇管办依托政府网站等媒体,统一发布闲置工业厂房信息,并帮助、指导工业厂房业主开展闲置工业厂房招商。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租赁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规范租赁双方行为,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由镇管办定期对工业厂房租赁企业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精准执法和联合执法。其中,相关职能职责明确如下:

  安监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派出所、消防工作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对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并做好执法保障工作。

  市场监管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执法查处;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村镇办: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安全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危房鉴定、处置的牵头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对非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严重影响消防安全违章搭建的执法查处。

  国土所:依法履行土地资源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对违反《环保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劳保所: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牵头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供电所:配合其他部门对相关企业采取相关措施。

  水站:配合其他部门对相关企业采取相关措施。

  税务部门:配合其他部门对相关企业开展税务稽查执法。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对工业厂房租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镇管办设立群众举报电话63565460、63569036,专门受理、查处工业厂房租赁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镇管办定期对租赁企业进行单位能耗产出、亩产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进行双底线监控管理。对单位能耗产出、亩产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检查稽查频率和力度;对符合产业导向,且单位能耗产出、亩产符合或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相关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上级政府扶持政策;对列入市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在镇级奖励政策享受上等同规上企业待遇,促进企业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附海镇工业厂房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2.附海镇工业厂房租赁基本信息调查表

                3.附海镇工业厂房租赁企业情况检查表

                4.附海镇工业厂房租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执法移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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