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16-20839
市国土资源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2016-05-20
2016-05-20
面向社会
有效
一、制定背景
《关于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慈土资发〔2016〕16号)是对《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16〕29号)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
二、制定依据
1、《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2、《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3、《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16]29号)
4、《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慈土资发〔2010〕15号)
三、主要内容
1、关于可安置面积。对因不同情况发生被拆迁房屋产权转移而产生的可安置面积认定作出了规定。
2、关于安置人口。对本人离婚或丧偶的、家中有已婚女儿的、因学业农转非的、因婚姻或出生办理入户的等情况安置人口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3、关于分户析产。分户析产按照《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慈土资发〔2010〕15号)规定办理。
4、关于提供、备案及核查相关证明。对拆迁过程中发生的证明事项的提供、备案及核查作出了规定。
5、关于拆迁安置房物业管理费专项补贴。市财政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的1/3补助到社区(村),从安置房交付之日起补助3年。
四、实施时间和解读单位
《关于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5月20日起施行,由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