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3985L/2016-91262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1-2016-000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商贸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6-05-30

成文日期:

2016-05-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商〔2016〕37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2015年度慈溪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宁波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三产办):
  现将《2015年度慈溪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宁波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6日



2015年度慈溪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宁波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商务委、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甬商贸办〔2015〕5号)精神,以及宁波市商务委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慈溪切块资金使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商贸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市镇商贸中心工程;
  2、消费促进活动;
  3、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创建;
  5、省级放心柜建设;
  6、餐饮企业发展;
  7、浙江省应急调控体系建设;
  8、宁波市菜篮子基地菜篮子商品市场监测体系建设;
  9、商业特色街区培育、建设与管理;
  10、培育扶持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
  11、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直营店建设与管理;
  12、 村级菜市场改造提升;
  13、促进商贸特种行业发展;
  14、鼓励商贸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15、其它经宁波市商务委、宁波市财政局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市镇商贸中心工程
  对列入宁波市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的乡镇(街道),积极引进商贸项目,组织促消费活动,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休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给予5万元补助。
  第五条 消费促进活动
  鼓励企业或协会在市内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对参加由慈溪市商务局组织的购物节等活动,并列入相关实施方案的商贸活动,经市商务局认定后,给予每家单位4万元补助。
  第六条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开展中小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站点建设,对实际开展工作的服务站及联系点分别给予每个6万元及3万元补助。
  第七条 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创建
  对我市已创建省级放心农贸市场的农贸市场,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
  第八条 省级放心柜建设
  对我市开展省级城镇农产品“放心柜”建设符合条件的每个企业门店补助5万元。
  第九条 餐饮企业发展
  1、经宁波市商务委认定的集中式配送餐企业,开展集中式配送餐企业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当年新建(扩建)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营运的,按设备、设施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当年获得宁波市三钻级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6万元;当年获得宁波市四钻级集中餐配送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8万元;当年获得宁波市五钻级集中配送餐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3、当年获得宁波市三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宁波市四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4万元;当年获得宁波市五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5万元;
  4、开展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试点工作,当年通过宁波市安监局、宁波市商务委、宁波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验收达标的,每家达标企业奖励2万元;
  5、开展省级餐饮龙头企业创建活动,当年获得“浙江省餐饮龙头企业”称号的,每家企业补助5万元;
  6、开展餐饮业“三名工程创建活动”,当年获得“三名工程”称号的餐饮企业,每家企业补助1万元。
  第十条 浙江省应急调控体系建设
  对纳入省应急商品数据库的重点响应企业,能按时上报数据的,给予企业购置信息设备、网络维护等费用补助每家2000元。
  第十一条 宁波市级菜篮子基地菜篮子商品市场监测体系建设
  对我市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能按时上报数据的,给予企业购置信息设备、网络维护等费用补助每家2000元。
  第十二条 商业特色街区培育、建设与管理
  对被命名为宁波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被评为宁波市年度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先进集体、先进街区和先进个人的,分别给予6000元、6000元及1500元奖励;现有浙江省级、宁波市级特色商业街区运营情况良好的分别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培育扶持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
  老字号企业参加由商务部门组织展会的,给予摊位费补助1万元/次;新增营业网点的,每增加一个给予3万元补助;实施技术设备改造、工艺创新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直营店建设与管理
  纳入宁波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连锁企业,当年新开连锁直营店或加盟店的,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2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村级菜市场改造提升
  对投资额在10万(含)-20万元的每家奖励3万元;20万(含)-50万的每家奖励5万元;50万(含)-100万元的每家奖励1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奖励15万元。已列入市政府菜市场三年改造提升计划的菜市场不再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根据当年度结余专项资金和市场建设情况调整。
  第十六条 促进商贸特种行业发展
  典当企业信息化奖励资金:当年度规范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业务登记、数据报送和财务统计的,每家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 鼓励商贸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1、节能改造项目。当年度节能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列入年度宁波市或慈溪市重点节能改造等项目计划,且项目已实施完成、稳定运行的节能改造项目,以年节能量为依据实施奖励,节能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确定。对年节能量50吨(含)—100吨标煤的项目,奖励3.5万元;年节能量100吨(含)—150吨标煤的项目,奖励5.5万元;年节能量150吨(含)以上的,奖励8.5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最高奖励额为8.5万元,同一项目不与市经信部门重复奖励。
  2、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自愿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的企业,通过节能主管部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奖励3万元。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标准奖励。
  第十八条 其它
  其它经宁波市商务委、宁波市财政局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的申领:凡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助、奖励对象,填报《商贸流通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镇(街道)初审备案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结合当年的专项资金安排总量,核定年度补助、奖励资金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下达的资金总额少于我市的补助总额,则所有项目补助同比例核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慈溪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