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3985L/2016-91263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1-2016-000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商贸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6-05-30

成文日期:

2016-05-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商〔2016〕38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三产办):
  现将《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6日



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月光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贸局市〔2014〕13号)和《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实施方案》(慈政发〔2014〕183号)文件精神,设立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资金以及宁波市财政下拨的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宁波市、慈溪市二级夜市街区创建;月光经济重点特色项目;重点活动、夜市街区品牌活动、月光经济专项活动;月光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设计方案;专项工作经费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品牌活动的界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①特色夜市街区管理单位;②月光经济特色项目投资建设单位;③月光经济品牌活动策划运营单位;④夜市街区或区域核心商圈网上平台等媒介运营管理单位;⑤由市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且涉及月光经济发展的单位或协会;⑥其他直接参与并为发展月光经济作出贡献的单位等。
  第六条 品牌活动的界定:原则上以非经营性活动为主,包含对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城市魅力和地域特色的品牌活动。

  第三章 补助、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特色夜市街区创建的补助和奖励:
  (1)夜市街区创建的补助和奖励:
  ①列入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创建计划的,经评审验收合格,被命名为“慈溪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的,按投资额(除征地拆征及房屋建设费用之外的投资额。以下同)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②被命名为“宁波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③经商务部门推荐,被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评为全国知名夜市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夜市街区延时经营的补助:鼓励夜市街区管理机构利用街庆、店庆、法定假日、周末等期间组织街区大型商户开展形式多样的夜间促销活动,根据延时服务时间长短、商户参与程度、延时所增长费用支出及延时经营所取得的效益等方面,并结合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给予夜市街区管理机构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第八条 重点活动和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的补助和奖励:经市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市级重点活动和评选列入市级特色夜市街区月光经济品牌活动的,给予活动运营管理方10万元的资金补助。被评为宁波市级重点活动和品牌活动的,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经市月光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市月光经济重点特色项目的,按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在各街道及龙山镇、观海卫镇、逍林镇、崇寿镇、周巷镇等宁波市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乡镇,鼓励市内企业、协会等开展夜间促销、展示、文化演艺等月光经济专项活动,经市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给予2万元补助。
第十条 编制月光经济发展专项规划、项目设计方案的镇(街道)、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编制和设计费用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安排专项资金10%的范围内用于编制全市月光经济发展相关规划、整体宣传、数据统计及资讯平台建设、培训及课题研究、评审及会议,以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四章 资金的申领、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的申领:凡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助、奖励对象,填报《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镇(街道)初审备案后,报市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市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结合当年的专项资金安排总量,核定年度补助、奖励资金金额,报市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相关内容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每年安排的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结余,可继续延续至下一年度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下拨补助资金总额大于专项资金总额,则所有项目补助资金同比例核减。
  
  附件: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慈溪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