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9013L/2016-24031
新浦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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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政策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016-06-24
2016-06-24
面向社会
新镇政〔2016〕38号
有效
一、修订背景
新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镇政〔2013〕4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执行。原办法明确各类规模工程的建设程序,规范工程招投标制、预决算审计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工程安全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办法出台后,2015年1月20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慈政办发〔2015〕8号),结合我镇实际,原办法与当前实际存在不相符,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同镇村镇建设办、镇财政所、镇纪委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研究起草了《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宁波、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操作的意见》、《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8号)等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重新明确了招标金额,即本镇范围内由镇、村投资及镇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取费标准最低限额)村5-200万元、镇5-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村5-100万元、镇5-100万元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村5-50万元、镇5-50万元,政府采购中8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5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实施招投标。
(二)重新明确监理管理制度。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在镇公开招标入围的监理企业中选取(监理服务费在10万元以内)。
(三)重新明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镇级工程变更联系审批单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工程单次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减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或单项变更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不足合同价10%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镇长审批;
(2)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在1万元-5万元的,由镇长审批。
四、解读单位
《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由新浦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其他说明
《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20日起执行,办法所指数字“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之前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方面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